2023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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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2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委托方和承托方。

第3条定义
本管理规定中涉及的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解释。

第二章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委托方的权利
委托方有权依法选择食品委托生产的承托方,查询和了解承托方的食品生产资质和环境等情况。

第5条委托方的义务
委托方应当向承托方提供准确的食品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提供必要的食品原料和辅料,并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控制责任。

第6条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有权对承托方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抽样,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要求其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承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承托方的权利
承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准确的食品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提供必要的食品原料和辅料,并向委托方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食品安全培训。

第8条承托方的义务
承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提供的食品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确保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9条承托方的监督
承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
第10条风险防控
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当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防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可控和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11条责任追究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12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委托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13条监督检查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委托方和承托方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提供相关的食品生产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14条处罚和整改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有权进行处罚和要求整改,同时可以公开发布违法情况和处罚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15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16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

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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