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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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指导意
见的通知
正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和省扶贫办、财政厅《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财政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在总结、借鉴互助扶贫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现就朝阳市开展互助式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互助式扶贫的主要作用和基本原则
互助式扶贫是贫困村村民通过自愿组成互助合作社,自主有偿周转使用管理政府、社会、及村民投入的扶贫互助资金,针对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所采取的一种扶贫方式。

(一)主要作用
互助式扶贫目的。

改变扶贫资金直接补助为互助有偿使用,建立扶贫开发的长效机制。

其主要作用一是能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直补的弊端。

二是有助于培养贫困农户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真正实现“自主式”扶贫。

三是能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不足问题。

四是能改变过去由政府直接管理扶贫资金为农民自主管理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实现了扶贫资金可持续利用,确保了资金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主要是遵循“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一是民有。

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民个人交纳的互助金归村民个人所有。

二是民用。

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三是民管。

参加互助社仅限本村村民,互助资金由互助社成员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与政府管理相结合。

四是民受益。

互助资金形成的收益由成员共享,所形成的风险也由成员共担。

二、互助社的建立与运行
扶贫互助合作社(简称“互助社”),是开展互助扶贫的组织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县(市)区扶贫办为业务主管部门。

乡设互助社,互助社内部设理事会、监事会。

村设社员中心组(一个互助社下有多个项目村,村设互助分社),中心组或互助分社下设社员联保小组。

1、理事会。

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会计、出纳及中心组长(分社主任)等。

理事会的职责:组织互助社社员共同制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定期向扶贫办、财政局等指导部门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2、监事会。

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规章制度情况;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接受互助社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办法;向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

3、农户加入互助社的条件:在本村有长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社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鼓励妇女入社。

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互助社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

对互助社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管理。

互助社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完成互助社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指标后,互助社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务工补助;各中心组待遇由互助社理事会视具体情况讨论决定。

涉及上述工资等福利待遇问题必须履行逐级申报、审查、批准程序,实行县扶贫办审查备案制度。

5、互助社的退出机制。

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到期应回收资金占全部互助资金的30%不能按时回收,整改后仍不见效,经审计后,由互助社启动退出程序。

首先保证入社成员利益,按照剩余本金额占互助资金本金总额的比值返回入社成员交纳的互助金,支付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成本支出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经全体村民讨论,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

对未能回收的互助资金,作为互助社全体成员的债权,由全体互助社成员会议认定,可以作为呆帐处理。

互助社的退出及相关具体工作由所在县级扶贫办(局)和财政局认定执行,报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互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扶贫互助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觉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实施的互助有偿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是合作。

(一)互助资金的来源
互助资金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省拨付的整村(乡)推进扶贫资金;二是国家、省安排的专项互助资金;三是贫困村村民以自有资金交纳的互助金;四是社会捐赠资金。

(二)互助资金扶持范围
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社社员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营销和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等增收致富产业项目。

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互助社开展工作所需的培训、宣传发动费用及管理人员经费等工作经费不得使用互助金本金。

(三)互助资金的使用
1、借款程序。

按照“农户申请,担保人承诺,联保小组推荐,中心组上报;理事会审查、核保、批准,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发放借款”的程序运行。

2、借款方式。

借款方式为整借零还和整借整还两种方式,借款最高限额为1万元。

资金使用费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确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

(四)借款担保
1、担保(联保)方式。

原则上采取有固定收入的公职人员担保、企业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社员联保和林权证、社员非生活用品权证抵押等形式作为借款人的资金偿还保障。

合作社要派专人(两个以上)及时核保,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对担保手续失效,造成互助金损失的,由核保人承担。

合作社内部人员不得为借款人担保。

2、担保(联保)责任。

担保(联保)责任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互助社债权实现为止,明确承担连带责任。

在互助金运行过程中,任何人如存在故意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约责任。

逾期借款的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借款,按借款合同载明的适用费率水平加收2-3倍资金使用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借款合同载明的适用费率水平加收3-5倍资金使用费。

(五)互助金管理
1、互助金的拨付与回收。

县(市)区扶贫办设立互助金专户,专门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投入的互助金本金。

乡互助社建立互助金帐户,专门核算留存社员入社时交纳的互助金、收取的互助金占用费和拨入及回收的互助金本金。

财政部门将当年的互助金拨付到县(市)区扶贫办互助金专户,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乡互助社的需求,审核拨付资金。

乡互助社将到期回收的互助金本金足额上交到县扶贫办互助金专户,不得坐支。

县扶贫办向财政部门通报互助金保值增值等情况,接受财政监督。

2、资金使用费的分配。

互助社运行期间收取的资金使用费,首先支付互助社运行成本及管理费用,结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使用费的10%比例提取公益金,其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四、互助式扶贫的组织实施
1、确定工作目标。

从今年开始逐步取消扶贫资金直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互助式扶贫,力争在2-3年内建立起扶贫开发的新机制。

2、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工作目标要求,制定互助式扶贫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互助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并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

3、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

市、县两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互助式扶贫工作的指导,抓好对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4、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将互助式扶贫做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扶贫工作重点考评内容,并增加权重,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按照考评权重按比例予以减分。

5、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互助扶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工作的重点,加大组织和领导力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推进工作开展。

各级民政、金融、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为互助式扶贫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互助资金的监管,随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朝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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