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文件20号~《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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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预防与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及建筑部有关危险源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以及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可以预测或者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施工工序或施工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分包单位。
第二章危险源分级
第四条根据施工生产的一般状态,将危险源分为三级。
第五条一级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含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2模板支撑系统;
(四)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五)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第六条二级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二)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含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五)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规定的施工;
(七)外电防护工程。
包括:10KV高压变压器防护,10KV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八)钢结构工程。
第七条三级危险源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挖深度小于5米(不含5米)的基坑(槽),以及其它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土方工程;
(二)高度不足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塔吊、汽车(履带)吊、外用电梯、
井架、龙门架等;
(四)其它机械设备施工。
装载机、挖掘机、混凝土泵(车)、打桩机、翻斗车等;
(五)建筑结构保温工程消防安全;
(六)冷却塔安装工程消防安全;
(七)防水工程消防安全;
(八)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和拆除工程;
(九)有限空间作业;
(十)其他影响到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工程。
第三章危险源管理
第八条一、二级危险源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由建筑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书面论证结论,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表》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
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九条三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建立危险源控制管理文件。
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及高度、基础深度,脚手架形式、周边环境等;
(二)危险源等级分析。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全过程的危
险源进行分级,每个危险源都必须明确责任人;
(三)危险源防控措施。
根据危险源分析,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安全专项方案或措施,组织专家论证;
(四)应急预案。
包括:抢险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相关联系人名单、周边可利用资源、人员培训、抢险物资准备和提供物质保障、经费保障、各类危险源发生上报程序、突发事件预控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疏散线路及重要地点标识等;
(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汇总表》和危险源控制汇总表(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危险源施工前,应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逐一在交底上签字。
未经安全交底,严禁从事危险源施工。
第十二条一、二级危险源施工时,安全员应全程旁站监督;三级危险源施工时,安全员应实施重点监控。
附件:工程危险源统计表
附件:
工程危险源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