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法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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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法全文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目的
建筑合同法旨在保护建筑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促进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
但是,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合同内容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有关建筑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要求、工期、价款等主要内容,并附有有关施工图纸、技术文件。
合同可以约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式、工程变更、工程分包等事项。
第六条合同变更
经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的内容应当书面形式确认,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合同价款的影响较大的变更,应当重新订立合同。
第三章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施工期限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约定施工期限。
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竣工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对施工期限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施工方式
建筑工程合同可以约定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承包人全权负责施工,也可以选择业主组织专业承包,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作施工。
第九条确定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约定价款,并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
乃至最终竣工验收情况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尾款等支付方式和比例。
第四章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变更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经过书面形式确认,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解除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经合同订立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属
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的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
请求解除合同。
第五章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保证及索赔
第十二条履行保证
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约束各方以确保合同履行的
履行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其他合法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选择提交仲裁、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本法自[日期]起施行。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