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态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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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态创建申报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2.22
•【字号】甘环农发[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态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环农发〔2012〕2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环发[2010]7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生态创建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生态乡(镇)、村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生态乡(镇)、村;开展各级、各类生态创建活动要与本辖区内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所涉及的乡(镇)、村结合起来。

具体创建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国环发[2010]7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环发[2006]192号)、《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甘环办发[2010]1号)和《关于进一步抓好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
级生态村”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0]2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程序要严格按照环保部、省厅下发的生态创建有关规定逐级组织申报,不准越级上报;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全省乡(镇)、村生态创建申报材料编制指南》要求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制、装订。

(申报资料除“工作总结”、“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及分析”外,其他资料均应为历史资料)各环保部门要严把申报材料初审关,对基本条件不达标,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市、县、乡、村,不予上报。

请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农村处(国家级申报材料1式3份、省级申报材料1式2份,均含申报材料原件1份及电子版)。

联系人:周小薇
联系电话:139****4471
电子邮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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