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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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黑04行终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琳刘延霞刘延鑫
【审理法官】高琳刘延霞刘延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某
【当事人】张某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诉人张某某2018年4月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职业申请,核准机关一直未作出准予职业核准,亦未作出不予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核准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张某某应当在核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上诉人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5:11:5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2018年4月中旬上诉人张某某按照工农区司法局要求提交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材料,但司法局一直让上诉人张某某等待,直到2020年8月12日才被口头告知不给上诉人张某某注册,上诉人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期限。
综上,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震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4行终58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某某因与鹤岗市司法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职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根据张某某自述其在2018年4月即已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执业申请,如张某某以核准机关不履行法律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核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张某某直至2020年8月13日才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已经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经向张某某释明其不符合立案条件,张某某拒绝撤回诉状并坚持诉讼,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张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2018年4月中旬上诉人张某某按照工农区司法局要求提交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册材料,但司法局一直让上诉人张某某等待,直到2020年8月12日才被口头告知不给上诉人张某某注册,上诉人张某某提起行政诉
讼没有超过期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诉人张某某2018年4月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职业申请,核准机关一直未作出准予职业核准,亦未作出不予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核准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张某某应当在核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上诉人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高琳
审判员刘延霞
审判员刘延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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