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解读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交规划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现对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并就做好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根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港口规划的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规定要求,现就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码头功能由货运调整为客运。

(二)码头功能在件杂货、滚装和通用之间的相互调整。

(三)液体散货(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且调整直接涉及的岸线长度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液体散货码头岸线长度的30%。

(四)干散货(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

(五)在符合进港航道规划等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计船型尺度,泊位等级上下调整不超过2个等级。

其中,集装箱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15万吨级,其他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20万吨级。

(六)规划利用自然岸线长度调减量不超过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设涉及的调减量不超过2千米)。

(七)规划形成码头岸线长度调整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码头岸线长度的10%,不改变原港区(作业区)原规划功能,且不新增占用自然岸线。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本文档旨在规范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是关于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1. 竣工验收的目的:确保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运营和安全性。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的不同,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验收程序应包括工程资料的审查、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评定、工程设备的检验和测试等。

3. 竣工验收的内容:验收的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工程资料和文件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 工程质量的评估,包括结构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

- 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性能测试。

- 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查。

4. 竣工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可以确定以下几种情况:- 合格验收: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有条件验收:工程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需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

- 不合格验收:工程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需要重新修复或进行整体改造。

5. 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应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程序的公正、公平,以及工程质量的达标。

6. 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竣工验收结果的法律效力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验收合格的工程具备合法权益,不合格的工程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关于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以确保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预验收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1 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1.2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

1.3 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

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使用要求,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专项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5个专项验收工作,包括工程档案验收、劳动安全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4.1 专项验收程序各专项验收工作独立进行。

在完成项目质量核定后,由业主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主持;会议中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最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贯彻实施与港口航道工程概算、设计(精)

最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贯彻实施与港口航道工程概算、设计(精)

最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贯彻实施与港口航道工程概算、设计、施工技术、质量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及分类验收标准实务全书作者 :编委会出版社 :中国交通出版社 2007年 6月出版册数规格 :全四卷+1CD 16开精装定价 :1080元优惠价:450元详细目录第一篇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配套规定第一章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章国家关于规范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第三章交通部关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四章交通部关于水运工程监理、监督及检测的规范性文件第五章国务院、各部委关于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二篇港口航道工程的概预算第一章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第二章施工定额第三章预算定额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费用构成第五章港口及航道费用的组成第六章港航工程投资估算第七章港航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及效益分析第三篇港口航道工程招标与投标第一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第二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定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与审定第四章港口航道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编制审定第五章港口航道工程投标第四篇港口航道工程工程最清单计价第一章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编制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概念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方法第四章港口航道工程工程量计价与计价格式第五章港口航道工程工程量清单下价格的构成第五篇港口航道工程设计第一章总平面设计第二章航道设计第三章防护建筑物设计第四章码头建筑物设计第五章修造船建筑物设计第六章港口工程构筑物抗震设计第六篇港口航道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一章港口航道工程施工管理第二章港口航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体布置第七篇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技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土石方工程技术第三章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第四章航道整治工程第五章船闸工程施工第六章重力式码头施工第七章桩式码头施工第八章防波堤施工第八篇港口航道工程质量监理第一章质量监理概述第二章港口工程质量监理第三章航道工程质量监理第九篇港口航道工程试验检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港口肮道工程试验检测的仪器及设备第三章港口航道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标准第四章港口航道工程试验检测过程第五章试验检测中的概率统计与回归分析第六章计量基础和误差理论第十篇港口航道工程建设与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综合类第二章勘测类第三章地基与基础类第四章混凝土类第五章设计与施工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概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是我国针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环节制定的技术规范。

该规程旨在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为港口工程的顺利投入使用提供保障。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2.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工程各项建设任务,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4.竣工验收应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点关注工程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与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验收部门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查验。

3.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面的汇报。

4.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结论,并对验收合格工程予以备案。

四、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2.验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3.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4.竣工验收结论应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例分析以某沿海港口为例,介绍竣工验收的实施过程。

该港口工程包括码头、堆场、航道等部分。

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了码头结构、防波堤稳定性、航道深度等关键部位。

通过现场查验、会议评议等环节,验收组形成了竣工验收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最终,该港口工程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为后续投入使用奠定了基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关于初步验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六)能力核算报告;(七)有关批准文件.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7.审计报告;8.竣工决算报告;9.施工图会审意见;10.工程业务联系单;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12.隐蔽工程验收单;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15.招投标文件;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22.工程竣工图;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部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交水发[2005]470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关键技术与案例分析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关键技术与案例分析

港口码头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技术
港口码头工程环境保护技术
• 污水处理: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物理处理等,减少污水排放 • 垃圾回收: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对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 • 扬尘治理: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措施,如洒水、覆盖、封闭等,降低扬尘污染
港口码头工程节能技术
• 照明系统:采用节能型照明设备,如LED灯、太阳能照明等,降低能耗 • 通风系统:采用智能通风系统,根据环境条件自动调节通风量,降低能耗 • 设备选型:选择高效、节能的港口码头设备,如装卸机械、输送设备等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 工程完工自检: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 • 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提交验收报告 • 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02
港口码头工程关键技术分析
和客观性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工程质量管理智能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02
绿色港口建设:推广绿色港口建设理念,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降低港口码头对环境的影响
03 竣工验收标准化:制定统一的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提高竣工验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关键技术与案例 分析
DOCS SMART CREATE
CREATE TOGETHER
DOCS
01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概述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与重要性
港口码头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性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摘要:。

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2021 版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主要内容
三、2021 版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实施意义
四、结论
现在,我将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是我国港口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背景和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的背景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对外开放窗口,其建设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二、2021 版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主要内容
2021 版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涵盖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方面,包括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组织、验收结果处理等。

规程明确了港口工程竣
工验收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调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2021 版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实施意义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的实施,对于提高港口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港口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港口事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对于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解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大于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 号)。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开展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相关设施的考核,是项目投入正式生产的必要准备,也是工程领域通行的做法。

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2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只原则规定了试运行的事项和备案管理的方式,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等要求是在《关于实施小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大于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 号)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足,且原来的备案管理
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

根据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有必要对试运行管理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与我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衔接,有利于优化管理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规范试运行管理。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试运行时间要求。

将原办法第七条(三)规定的“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 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 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修改为“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试运行期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大于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3 号)执行,原则上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的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批。

(二)除上以外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
决定》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开展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相关设施的考核,是项目投入正式生产的必要准备,也是工程领域通行的做法。

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只原则规定了试运行的事项和备案管理的方式,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等要求是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足,且原来的备案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

根据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有必要对试运行管理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与我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衔接,有利于优化管理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规范试运行管理。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试运行时间要求。

将原办法第七条(三)规定的“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修改为“港
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试运行期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执行,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累计不得超过1年。

相应将原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试运行期满后办理竣工验收修改为试运行经营期内符
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是修改了专项设施验收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调整,将原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项设施增加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将竣工验收由“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调整为“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

三是取消了试运行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取消了原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试运行备案管理要求。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需要经营的,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得试运行经营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四是对其他条款进行了局部修改。

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投入使用”修改为“正式投入使用”,以便与试运行期经营相区别;取消了第二十条关于试运行备案的罚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