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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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鸿云张璇史军锋
【审理法官】王鸿云张璇史军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颖
【当事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颖
【当事人-个人】路颖
【当事人-公司】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路颖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补交房屋差价。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补交房屋差价。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关于房屋面积差价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即“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合同价格补交房屋差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目前市场价格补交房屋差价款的上诉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3:14
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45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
区万德庄大街龙德里某某。
法定代表人:任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颖。
审理经过上诉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按照市场价补交房屋差价;2.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8年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期间因被上诉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上诉人的公示时间办理产权证,现在房屋价格涨幅巨大,被上诉人坚持按照1998年合同约定补交差价,与市场价格差距甚远,上诉人无法接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路颖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约定,应当按照原价格补房屋差价。
原告诉称路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其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庄××街××幢××层××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8月3日,双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路颖购买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本市南开区××庄
××街××幢××层××号房屋(合同地址为万德庄1-4幢10层03号,抵押权证地址
为南开区万龙庄园1-4-1003号)。
合同约定:房屋销售建筑面积55.97平方米,售价为3030元/平方米,总价款169589.7元;前述面积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面积,如销售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别不超过销售面积的±3%(包括
±3%)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
合同双方应于三十日内将差额价款退还给对方;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新建初始登记,路颖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办理产权证登记时,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新建初始登记费,路颖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变更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契税。
合同签订后,路颖如约支付了房款,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如期交付了房屋。
路颖在要求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证时,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路颖按目前市场价格补交房屋面积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因此成讼。
经房屋管理部门调查得知。
路颖所购房屋所在楼宇各楼层03户型的面积均为57.18平方米,超出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销售面积1.21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路颖在办理产权证前补齐房屋面积差价。
合同中已经约定对于房屋面积差价的处理方式,即“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
"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路颖按目前市场价格补交差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路颖应按合同价格向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交房屋差价款3666.3元(3030元/平方米×1.21平方米=3666.3元)。
路颖交齐房屋差价后,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路颖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
手续。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路颖给付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3666.3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路颖办理本市南开区××庄××街××幢××层
××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相关费用由原、被告按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补交房屋差价。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关于房屋面积差价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即“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合同价格补交房屋差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目前市场价格补交房屋差价款的上诉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鸿云
审判员张璇
审判员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张晨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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