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郭英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郭英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66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郭英鹏;陈少辉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郭英鹏陈少辉
【当事人-个人】郭英鹏陈少辉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被告】郭英鹏;陈少辉
【本院观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1 02:50: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郭英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终66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某某创业大厦西塔某某。

负责人:王永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英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吉,招远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辉。

审理经过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英鹏、陈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
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安
审判员刘腾
审判员陈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嘉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