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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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
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
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由批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
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
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俗
称“准生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经调查核
实取消其签发资质,由所在地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指定
机构负责受理。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
构要认真执行上级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切实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当场签发:暂时不
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当事人完善
所需材料。

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和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人员要耐心细
致的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加强部门协作,做好信息核查工作
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
罪行为,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系统已
经和公安部门实行了信息共享。

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
要求户口登记机构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必须登录到
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系统或省公安厅
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查”窗口进行出
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

对核查不到信息的,按照核查
机制要求,由原签发单位根据留存的签发登记和存根。


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
其委托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查,由此造成的不良后
果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严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纪律。


范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是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深入贯
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和改善
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
行刚性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对符合政策规定,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过程中被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擅自改助新生儿出生信息、办理伪假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故意使用伪假证件、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经
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
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卫生部门应当受理但不
受理或督办不力的,市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市卫生(卫生计生)部门
落实不到位的,我委将视情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同时,为严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明确责任区分,系统操作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管理,请系统操作员务必于6
月1日之前在系统操作员注册窗口,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实
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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