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苦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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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苦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2.27
•【字号】厦府[2000]综142号
•【施行日期】2000.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
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0]综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毕业生人才来厦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
快构筑厦门人才资源高地,根据教育部和人事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实提高对人才重要性的认识,把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我市新世纪发展的战略资本,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千方百计引进、吸纳和储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毕业生人才,为我市优化人才结构、推进现
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加快高层次毕业生人才引进步伐
(一)接收毕业研究生规定
1、凡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然后再向市人事局申报补办接收就业手续。

2、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毕业
研究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3、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给予办理落户粮手续。

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二)接收本科毕业生规定
1、凡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本科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由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送达之后,人事部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
办妥接收手续。

2、已派遣到厦门以外地区,尚未转正定级,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
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往届毕业生,在厦有接收单位的,可由接收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办理改派接收手续。

3、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双学位毕业生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本科优秀毕业生,可比照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接收落户办法办理。

(三)接收大专、中专毕业生规定
1、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
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3、本市岛外“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急需的属我市紧缺专业的普
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在厦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市人事
局申报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三、建立毕业生招聘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均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招聘信息必须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未经
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四、改革非师范类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制度
为了有利于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根本上解决毕业生见习期管理与劳动合同制管理之间的矛盾,使毕业生就业后管理符合国际惯例。

从2001年起,凡到企业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均不实行见习期,不再办理转正定级,《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文件中与企业有关的毕业生见习期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五、未就业本地生源毕业生管理
1、本地生源毕业生无接收单位的,到生源所在区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毕业生档案转入生源所在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择业时间不受择业期限制,落实用人单位后,由市人事局给
予办理就业手续。

2、教育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应为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开绿灯,积极提供有利条件,促进本地生源毕业生改善专业结构,提高学历层次,适应市场需要。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便利,指导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3、鼓励本地生源毕业生多种渠道就业,对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就业的毕业生,户粮关系可保留在其家庭所在地。

人才服务机构可接受其委托,
为其代理人事档案关系。

六、改革毕业生报到办法
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经我市审批同意接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毕业后凭报到证、毕业证书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
市人事局办理报到和申报户口证明手续。

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效率。

为了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效率,今后凡符合我市毕业生接收条件的,不论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和经济结构形式如何均可直接报市人事局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由接收单位向学校发送毕业生就业审批表。

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应凭市人事局批件及时到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人事关系代理登记。

毕业生档案实行分类管理,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毕业生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毕业生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

八、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化建设
要加快我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软件开发和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引入和推行毕业生就业信息现代化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厦门市毕业生就业
信息查询系统,形成覆盖全市、连接全国各重点高校的方便、快捷的毕业生就业信
息网络。

九、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涉及社会各界的综合性工作,改革措施的推行,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

各级政府、各单位、各部门应从增强特区新世纪竞争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确保毕业生就业
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厦门市
人事局
二000
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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