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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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颁布时间:1999.06.01
1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市隧道的养护工作,统一养护技术规程,确保养护质量,充分发挥城市隧道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 12—2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隧道部分内容,结合该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范适用于该市城市隧道的养护。
本规程不包括隧道上方的道路、管道等设施以及绿地的养护。
1.3 应根据每一座隧道实际的围岩地质条件、结构和设施状况、交通运行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养护单位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并报隧道管理单位同意。
1.4 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参与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收、整理和分析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原始的技术依据。
2一般规定
2.1 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隧道设施。
2.2 城市隧道的养护范围应包括隧道的土建结构、隧道的机电设施、隧道管理用房的养
护工程、城市隧道的检测评估及建立档案资料等。
2.3 城市隧道应根据类别、等级和技术级别进行的养护。
2.4 根据城市隧道在城市中穿越的物体,以及在交通系统中的地位,城市隧道养护宜分为以下4类:
第一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钱塘江的隧道:
第二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湖、河流的隧道:
第三类养护的城市隧道——地下隧道
第四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山体的隧道
2.5 根据各类隧道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隧道养护等级宜分为三级养护等级。
养护等级及养护、巡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为第一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钱塘江的隧道和第二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湖、河流的隧道。
应重点养护,巡检频率为2次/天。
第二等养护的城市隧道应为第三类养护的城市隧道——地下隧道和第四类养护的城市隧道——穿越山体的隧道,应一般养护,巡检频率为1次/天。
2.6 城市隧道的养护工程宜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建工程;
保养、维修——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隧道进行经常性维护、经常性清扫和小修作业。
中修工程—对城市隧道的一般性进行修理,恢复城市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
大修工程——对城市隧道的较大的损坏进行中和整治,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维修改造的工程
加固、改建工程——对城市隧道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以及隧道结构严重损坏,需要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2.7 城市隧道养护部门应建立养护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隧道养护档案应以一座隧道为单位建档。
(2)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隧道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测试资料、隧道内敷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3)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宜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利用多媒体技术,有条件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2.8 城市隧道应安全、完好、整洁;隧道进口必须设置限高的交通标志。
2.9 城市隧道的防水、排水、通风、照明、放火和防汛等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2.10 养护维修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必须合格。
城市隧道养护作业应不断提高技术装备率和动力装备率,城市隧道养护维修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而谨慎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2.11 在城市隧道上增加静荷载(构筑物、风雨棚、广告牌、管线等)必须满足隧道安全技术要求。
2.12 隧道内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作业区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灯等,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养护必须文明,做到工完、料清、场清。
2.13 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处置效果。
3土建结构
3.1 一般规定
3.1.1 土建结构主要是指隧道的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如洞门、衬砌、路面、防排水设施、斜(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
3.1.2 土建机构的养护分为清洁维护、保养维修、结构检查、和一般病害处治四个部分。
(1)清洁维护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
(2)保养维修的工作内容应包括预防性地对结构物进行维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3)结构检查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判定结构物功能状态,确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或措施。
(4)病害处治的内容应包括修复破损结构,消除结构病害,恢复结构物设计标准,维持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
3.1.3 养护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养护作业安全。
3.1.4 隧道内清理出的垃圾或废渣严禁随意倾倒,产生的废水严禁随意排放。
3.2 清洁维护
3.2.1 土建结构应经常性、周期性地进行清洁维护,其周期应综合考虑隧道状况、交通量大小及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效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3.2.2 隧道内路面应定期进行清洁。
(1)第一类隧道的清扫不少于2次/天,第二类隧道的清扫不少于1次/天
(2)路面清扫宜以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3)作业时,应注意路面脏污部位的清扫。
路面两侧边缘应清扫到位,对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洞口应减速慢行清扫,必要时辅以人工清扫。
(4)当路面被油类物质或其他化学粘污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清除污垢,并用清洁剂清洗干净。
3.2.3 隧道的顶板和内装应定期进行清洁。
(1)顶板的清洁宜不少于1次/2年,内装的清洁宜不少于1次/季度,高速公路隧道内装的清洁宜1次/月。
(2)顶板和内装的清洁宜以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3)采用湿法清洁,应注意保护隧道内机电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水渗入设施内。
可
根据实际效果选择确定清洁剂,宜选用中性清洁剂。
采用干法清洁时,应严格遵守清扫机械操作规程,既应保证清扫质量,也应避免损伤顶板或内装。
清扫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对于清扫不能去除的污垢,可用清洁剂进行局部处理。
3.2.4 隧道的排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疏通。
(1)排水设施的清理不宜少于1次/半年。
在雨季,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检查和清理疏通工作。
(2)对纵坡较小的隧道或隧道的洞口区段,应加强其清理和疏通工作,对于窨井和沉沙池,应及时将其底部沉积物清除干净。
3.2.5 隧道的标志、标线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其清晰、醒目。
标志、标志线的清洁应不少于2次/月,当标志牌面或路面标线有污秽,影响其辨认性能,应及时进行清洗。
清洗标志、标线时,应避免损伤其表面覆膜或涂层。
3.3 维修保养
3.3.1 土建结构的保养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破损部分的维修等内容,以恢复和保持结构的良好使用状态。
3.3.2 洞口的保养维修
(1)要求洞口边仰坡上的无危石、浮土,
(2)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挂冰,保持洞口边沟和仰坡上截(排)水沟的完好、通畅。
(3)要求洞口挡土墙、护坡、排水设施和减光设施等结构物的无损坏。
(4)挡墙应坚固、耐用、完好。
挡墙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中雨以上降雨时应巡检,挡墙倾斜超过20㎜或鼓胀、移位、下沉20㎜时,应进行维修加固。
挡墙拆断应及时加固,开裂超过10㎜,应进行局部封闭。
(5)护坡应完好,下沉超过30㎜、残缺超过0.2㎡,应及时维修。
3.3.3 洞身的保养维修
(1)隧道洞身的养护,要求衬砌起层或剥落破损率小于1‰,且每处不大于0.5㎡;(2)对衬砌及洞顶的渗漏水要求,渗漏水量应小于符合与设计规定,并及时将水流引入边沟排出;
(3)冬季要求洞顶无挂冰。
3.3.4 路面的保养维修
(1)路面养护,要求无坑塘、无拥包、无开裂,破损率小于1‰,且每处不大于0. 1㎡,平整度小于5㎜。
(2)不得随意增加静荷载。
老化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应进行铣刨艮新处理,严禁随意加沥青混凝土结构进行补强。
严禁用混凝土覆盖伸缩装置。
(3)路面更新后的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
(4)为了保持路面的抗滑能力,对已磨光的砼路面,用机械刻槽方法,恢复抗滑能力。
(5)路面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处理,将水引入边沟排出,防止路面积水或结冰;(6)冬季应及时清除洞口处路面积雪。
(7)砼路面和沥青砼路面的养护维修,应参照《该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 S-02-2000)的主干道路部分执行。
(8)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定修补范围、化线并切割成顺隧道的方向的饿矩形,不得挠动完好部分。
切割深度应小于混凝土铺装厚度,但应满足路面维修最小厚度,不得损坏防水层。
2)新旧混凝土应结合良好。
3)路面维修可采用夜间半幅作业、半幅通行的方法进行施工。
3.3.5 人行和车行横洞的保养维护
横隧道内严禁存放任何非救援用物品,及时清除散落杂物,修复轻微破损结构,定期保养横洞口,确保横洞清洁、畅通。
3.3.6 斜(竖)井的保养维护
(1)及时清除境内可能损伤通风设施或影响通风效果的异物;
(2)维护井内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水沟(管)的畅通;
(3)对井内的检查通道或设施进行保养,防止其锈蚀或损坏。
3.3.7 风道的保养维护
(1)清理送(排)风口的网罩,清除堵塞网眼的杂物;
(2)定期保养风道板吊杆,防止其锈蚀或损坏;
(3)及时修复风口或风道的破坏,更换损坏的风道板。
3.3.8 排水设施的保养维护
(1)维护隧道内外排水设施的完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2)排水管堵塞时,可用高压或压缩空气疏通。
3.3.9 吊顶和内装的保养维护
吊顶和内装应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修补恢复,不能修复的应及时更新。
3.3.10 人行道或检修道的保养维护
(1)人行道或检修道的养护要求:破损小于1‰,每处不大于0.5㎡;平整度小于5㎜;人行道或检修道不得积水。
(2)人行道和检修道要经常保持平整,发现破碎、坑洞、翘动、松动等局部缺损,要及时修补。
3.3.11 栏杆和护栏的保养维护
(1)栏杆和护栏应保持完好。
立柱正直无摇动现象,横杆联接牢固。
如有缺损,应及时补齐。
(2)栏杆退色严重或有表皮脱落现象时,应清除并维修。
对油漆失效部分进行补漆,每两年全面油漆一次。
油漆必须均匀、光滑,不得漏漆、结块、脱皮、起皱等。
涂料性
能应符合原设计的要求,表面涂层应均匀,不漏刷、不流淌。
(3)当栏杆被撞有严重变形、断裂和残损现象时,应及时按照原构造进行恢复,并应安装整齐、牢固。
(4)采用的临时防护措施应牢固、醒目,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3.3.12 交通标志、标线的保养维护
(1)隧道的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确保交通信息传递无误。
(2)及时清洗标志牌面的赃污,清除遮挡标志的障碍。
(3)及时修补变形,破损的标牌,修复弯曲、倾斜的支柱,紧固松动的连接构件。
(4)对锈蚀损坏、老化失效的标志,应及时更换,缺失的应及时补充。
(5)隧道的交通标线应保持完整、清洁和醒目。
及时清洗赃污和杂物,及时紧固松动的路标,发现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或补换。
3.4 结构检查
3.4.1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类。
3.4.2经常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经常性巡视检查,通过经常性检查,应及时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或其他异常情况,小修保养,制定维修计划。
(2)经常性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隧道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3)经常性检查宜以目测为主,配合以简单的检查工具进行,并应按照附录A现场填写《城市隧道经常性检查报表》,登记所检查城市隧道的缺损类型,估计破损范围程度以及养护工作量,关键部位病害附照片,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4)经常性检查应按照隧道的类别、级别等制定巡检周期。
第一等养护巡检频率为2次/天,第二等养护巡检频率为1次/天。
在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等特殊情况,应加强经常性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
(5)经常性检查记录应每月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评价意见。
巡检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6)经常性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建结构的外观情况:
洞口:边(仰)坡有无危石、积水、积雪;洞口有无挂冰;边沟有无积塞;构造物有无开裂、倾斜、沉陷等。
洞门:结构有无开裂、倾斜、沉陷、错台、起层、剥落;渗漏水、挂冰。
衬砌:结构有无裂缝、错台、起层、剥落、渗漏水、挂冰。
路面:有无落物、油污、滞水、结冰;路面拱起、坑洞、开裂、错台等。
人行道或检修道:结构有无撞坏、破损;盖板有无缺损、平整、松动。
栏杆或护栏:有无松动、缺损、变形、损坏。
排水设施:有无破损、堵塞、积水、结冰。
吊顶和内装:有无变形、破损、漏水、脏污。
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好。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违章现象。
3)检查在隧道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4)其他比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3.4.3 定期检测
(1)定期检测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定期检测,应系统掌握结构基本技术状况,评定结构物功能状态,为制定隧道年度养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定期检测应每年2次,宜安排在春季和秋季进行。
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常规定期检测。
(3)定期检测应由专职隧道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丰富的隧道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对每座隧道指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4)定期检测宜采用步行方式,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进行目测或量测检查。
检查时,应尽量靠近结构,依次检查各个结构部位。
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和原有异常情况的发展变化。
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结构,应在其适当位置作出标记。
检查结果宜尽可能量
化。
(5)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范围:
1)洞口:上体有无滑坡、岩石有无崩塌的征兆;挡墙、边坡、护坡等有无缺口、潜流涌水、沉陷、塌落、变形、位移等;
2)洞门:墙身有无开裂、裂缝;顶部有无起层、剥落;结构有无倾斜、沉陷、断裂;洞门与洞身连接处有无明显的环向裂缝,有无外倾趋势;混凝土保护层有无剥落,钢筋有无外露、受到锈蚀。
3)衬砌:在拱顶或拱腰部位有无裂缝、开裂、剥落衬砌表层有无起层、部落墙身施工缝有无开裂、错位洞顶有无渗漏水、挂冰。
4)路面:路面上有无塌(散)物、油污、滞水、结冰;路面有无拱起、沉陷、错台、坑洞、开裂、溜滑。
5)人行道和检修道:道板有无破损、缺失。
6)栏杆和护栏:有无变形、锈蚀、破损等。
7)排水设施:结构有无破损;边沟盖板是否完好;沟管有无开裂漏水;排水沟(管)、积水井等有无淤积堵塞、滞水、结冰。
8)吊顶和内装:有无变形、破损、漏水、脏污。
9)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好、正确。
(6)定期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应将检查数据及病害应详细、准确地记录,分析病害
的成因,给出判定结论。
(7)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以及养护维修管理措施的建议,均应及时整理、归档。
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及时纳入城市隧道管理系统数据库。
(8)定期检查完成后,应提出土土建结构定期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1)对照城市隧道的基本数据以及沉降观测点校核。
2)实地判断损坏原因,估计维修范围和方案,需要采取处治措施的建议。
3)对土建结构的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的评价。
4)对土建结构的养护维修状况的评价及建议。
5)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建议。
6)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城市隧道,提出暂时限制交通的建议。
7)根据城市隧道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的时间。
8)应附上检查记录表、隧道展示图以及其他有关检测记录资料。
3.4.4 特别检查
(1)特别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通过特别检查,应即使掌握结构受损情况,为采取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2)特别检查应由专业人员根据受异常事件影响的结构,决定采取的专门技术办法、工具和设备,并辅以现场和实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检测结果
应提交书面报告。
(3)特别检查的内容:主要受异常事件影响的结构或结构部位作重点检查,掌握其受损的情况。
(4)特别检查应定期检查的标准判定,当难以判明破损的原因,程度等情况时,应作专项检查。
(5)检查结果的记录,与定期检查相同,检查完成后,应提交特别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记录,评估异常事件的影响,给出判定结论,确定合理的对策措施。
3.4.5专项检测
(1)专项检测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通过专项检测,应完整掌握破损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其是否实施处治以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等提供技术依据。
(2)专项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市隧道专业工程师资格。
(3)专项检测的项目、内容及其要求,应根据定期或特别检查的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
(4)实施专项检测前,检测单位应对竣工资料、历次隧道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报告、历次维修资料等有关的技术资料、档案进行调查,并对隧道周围的地质及地表环境等展
开实地调查,以充分掌握相关的技术信息,寻找土建结构发展变化的原因,探索其规律。
确保专项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5)城市隧道专项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按外荷载作用、材料劣化和渗漏水导致的结构破损状况诊断。
2)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
(6)检测完成后,应提交专项检测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检测的主要经过,包括检查的组织实施,时间和主要工作过程等。
2)所检测结构的技术状况,包括检查办法、试验与检测项目及内容、检测数据与结果分析以及对破损结构的技术评价等。
3)阐述检测部位的饿损坏原因和程度,评价隧道继续使用的安全性;
4)对病害的成因、范围、程度等情况的分析,提出结构及局部构件的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提出维修处治对策、技术以及所需要资金等建议。
(7)对专项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城市隧道。
在维修加固之前,应采取封闭交通措施,并应继续检测结构变化。
3.5 一般病害处治
3.5.1 病害处治应根据结构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
因则确定方案。
处治方案可由一种或多种处治方法组成。
3.5.2 采用衬砌背面注浆方法处治病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确定空隙部位,合理布置注浆孔。
2)注浆压力小于0.5Mpa,在注浆过程中应加强监测。
当发生衬砌变形或排水系统堵塞等异常情况时,可降低注浆压力或采用间歇注浆,直到停止注浆。
3)注浆效果检查可采用钻孔取芯、超声波或雷达检测等方法。
3.5.3 采用防护网方法处置病害,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网必须选用耐火的材料。
2)施工前应凿除衬砌剥落劣化部分。
3)防护网可用锚栓固定在衬砌表面上,应固定牢固。
3.5.4 采用喷射混凝土方法处治病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射混凝土的种类主要有: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钢筋网喷射水泥砂浆、钢筋网喷射混凝土和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等,应根据病害程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
2)喷射混凝土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附着率,其配合比应通过实验确定,喷射机的工作风压,应满足喷头处的压力在0.1Mpa左右。
3)当采用钢筋往喷射混凝土时,钢筋网必须有适当的保护层厚度。
4)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d;当隧道内相对湿度大于8 5%时,可采用自然养护,寒冷地区的养护应按相关规范进行。
5)当喷射混凝土作业完成后,应对喷射混凝土层进行检测,强度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
其强度指标及检测方法可按照表执行。
3.5.5 采用锚杆加固方法处治病害,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杆的长度和间距应根据病害原因和地质情况确定。
2)当采用水泥砂浆锚杆时:注浆开始或中途停止超过30分钟,应用水或稀水泥润滑注浆罐及其管路;杆体插入后,若孔口无砂浆溢出,应及时补注。
3)当采用自进式锚杆时:安装前,应检查锚杆中孔和钻头的水孔是否顺畅,若有异物堵塞,应及时清理;锚杆灌注料宜采用纯水泥浆,地质条件差时可灌入聚胺脂、硅树脂。
4)锚杆质量的检查按照规定做锚杆拔力试验。
3.5.6 采用排水、止水方法处治病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隧道局部出现涌水时,宜采用外置排水管和开槽埋管的排水法处治。
其施工应注意以下事项:
a)水管的位置、间距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和位置等情况确定;b)水管不得堵塞,管道材料应具有抗老化性和足够强度;
c)当采用开槽埋管法时,衬砌表面可用氯丁橡胶等材料覆盖;
d)当采用外置排水管时,可用固定装置将U形排水管固定在衬砌表面,将水引入管内排出;
e)外置排水管的设置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并严禁在设置机电设施的地方开凿排水沟槽;
f)设置外置排水管应尽量减少对隧道外观的破坏。
2)当地下水沿衬砌裂纹、施工缝以水滴形式漏出时,宜采用向衬砌内注浆的止水法。
其施工应注意以下规定:
a)衬砌内注浆宜采用水泥浆液、超细水泥浆液、自流平水泥浆液、化学浆液;
b)注浆时采用低压低速注浆,化学注浆压力宣为0.2~0.4MPa、水泥浆注浆压力宜为0.4~0.8Mpa;
c)注浆后待缝内浆液初凝而不外流时,方可拆下注浆嘴并进行封口抹平;
d)衬砌裂缝的注浆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渗漏水量测,必要时采用钻孔取芯、压水(或空气)等方法检查。
3)当漏水量小且呈表面渗透状时,可设置防水板进行处治。
施工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a)防水板材料应具有耐热和耐油性,一般有聚乙烯(PE)、乙烯醋酸共聚体(EVA)、橡塑、橡胶版等;
b)防水板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c)施工前应清除粉尘并保护好电缆等设施;
d)防水板的搭接处理应牢固,不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