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苏社管[2013] 190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民政部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分级做好本辖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履行登记审批职责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批。
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基金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
基金会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必须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民政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按季度向省民政厅报送基金会的基本登记信息。
江苏省民政厅
2013年12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