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乐都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结余资金调整使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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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乐都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结余资金调整使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6.03.07
•【字号】青环发〔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乐都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结余资金调整使用的批复
青环发〔2016〕69号海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乐都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剩余资金调整方案〉的报告》(东环〔2016〕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乐都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碾伯镇西岗村污水管网建设部分工程。

请你局抓紧组织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净结余资金可用于峰堆乡红沟村等8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

二、请你局组织对该项目结余资金调整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和批复,并纳入2016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并实施。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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