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
强迫交易罪的实践难题及解决

强迫交易罪的实践难题及解决强迫交易罪是一种在商业领域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它主要指利用威胁、欺诈、暴力等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等行为。
在实践中,强迫交易罪存在着一些难题,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些实践难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难题一: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的构成条件相对较为苛刻,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欺诈、暴力等手段,才能被认定为该罪。
在实践中,证明这些行为并不容易。
例如,当被告人以暴力威胁他人进行交易,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无法找到目击证人,这时就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官可能会要求检察机关搜集电子证据、物证等证据以支持这一指控。
难题二:如何定罪量刑强迫交易罪的判决涉及到定罪量刑,但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常常各不相同,不同的案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这时判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同时也需要考虑案件的程度和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需要依赖专业的律师和法律咨询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难题三:防止重复诉讼在强迫交易罪的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相同的案件被多次提起诉讼的情况。
这时,法律机关需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出现重复诉讼的情况。
例如,在某个州,法院可以建立一个数据库,对于类似的案件进行汇总和分类,并设法将他们归入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判决。
这种做法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避免在同一案件中出现不同的判决和量刑,从而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案例一:某公司强迫某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优惠价格必须达到某一数量级。
当企业不满足条件时,公司以开除员工等威胁方式强迫企业签订合同。
法院通过企业提供的录音证据,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例二:某集团通过拒绝与某公司续签合同以及破坏公司生产机器等手段,迫使其签订新合同。
经法院审查,集团的这种作法违反合同法律法规,并且限制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

强迫交易罪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强迫交易罪是一种涉及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达成合同的犯罪行为。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方面探讨了强迫交易罪的相关问题。
引言部分介绍了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在详细分析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处罚依据、可能的案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预防措施。
最后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打击强迫交易罪、完善法律法规和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强迫交易罪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该类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处罚依据、案例、社会影响、预防措施、打击、法律法规、公民法律意识。
1. 引言1.1 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无偿提供财物、劳动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强迫交易罪的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权,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犯罪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危害性较大,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引发公众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质疑,加大了社会矛盾和矛盾。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识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强迫交易罪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1.2 强迫交易罪的意义强迫交易罪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强迫交易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交易或者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
强迫交易罪的意义还在于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意志,不得以违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
对施加强迫交易行为的人进行惩罚和制裁,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
加强对强迫交易罪的打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其中所涉及的交易行为也日趋复杂。
而强迫交易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涉及经济犯罪的一种,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其在认定和处理上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强迫交易罪的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
三、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一)犯罪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
一方面,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判断交易是否被强迫;另一方面,由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导致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例如,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进行交易,其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犯罪情节的轻重划分强迫交易罪的情节轻重划分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情节轻重划分标准,导致对犯罪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对于以暴力手段进行的交易和以非暴力手段进行的交易,其情节轻重的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在量刑时存在较大争议。
(三)犯罪主体的认定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单位行为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处罚力度、执行方式等。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立法规定针对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首先应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强迫交易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在近年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该罪行的发生不仅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构成了威胁,还严重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和处理往往面临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望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强迫交易罪的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往往存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时,往往存在主观判断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
此外,对于何为“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行为的具体表现,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犯罪情节的复杂多样性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节往往复杂多样,涉及到的经济活动领域广泛。
例如,既可能发生在传统的商品交易领域,也可能发生在电子商务、金融投资等领域。
不同领域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使得对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和处理更加复杂。
(三)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问题在处理强迫交易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问题。
一方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应当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予以弥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不畅、赔偿不足等问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
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强迫交易罪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二)加强跨领域合作与交流针对犯罪情节的复杂多样性,建议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行为日趋频繁与复杂,而伴随而来的各种违法行为也逐渐显现。
其中,强迫交易罪作为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与他人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受到了司法界与学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的研究,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处理方式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强迫交易罪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此罪侵害了市场交易的自愿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体侵害以及客观行为等。
三、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一)行为界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暴力”、“威胁”手段以及“强买强卖”等行为,是强迫交易罪认定的关键。
对于“暴力”的界定,应考虑其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而“威胁”则是指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屈服。
同时,“强买强卖”需要具备强制性与非法性,即通过非法手段强制他人交易。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在市场交易中,正常的商业竞争与欺诈行为与强迫交易罪之间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
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竞争与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的强迫交易,以及如何区分欺诈行为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正常交易风险,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司法认定中的证据问题由于强迫交易罪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背景和隐蔽的交易手段,因此,在司法认定中往往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
如何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的准确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四、对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一)明确行为界定标准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暴力”、“威胁”以及“强买强卖”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交易的背景、手段、目的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强迫交易罪认定困难的成因探讨

强迫交易罪认定困难的成因探讨强迫交易罪认定困难的成因探讨内容提要: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
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
文就有关认定本罪及区别本罪和抢劫罪所存在的困惑之处结合案例作了较深入阐述,并作法理分析。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认定、对价。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
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仅以法条定义来看,似乎不难将本罪和其他犯罪(特别是侵犯财产权利罪中的抢劫罪)区分开来。
要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为:一、“商品交易”事实的存在,多表现为强买强卖等。
二、犯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商品交易中”,“之前”或“之后”均不构成本罪。
但本罪在立法上还是颇有瑕疵的:首先,仅从法条定义并不能将本罪和它罪精确区分。
其次,在法定刑设置上和某些类似犯罪相差悬殊,造成某些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畸轻畸重。
以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为例,某些案件往往呈现界于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之间模棱两可的表象,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困难。
此外,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相差悬殊(强迫交易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而犯抢劫罪可判至死刑。
)在某些无论是犯罪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都相仿甚至相同的案件中,由于法条文义理解的原因,会造成判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司法公正。
可见,仅从法条文义出发进而分析犯罪构成,在区分本罪与它罪上存在很大的困惑。
困惑一:怎样的“对价”才构成交易。
“对价”是合同法中的概念,在这里仅指为获得商品而支付的货币。
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有交易事实的存在,所谓“交易”即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所形成法律关系。
其特征有二:一、平等自愿(自愿原则),即商品交易必须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
二、支付对价(有偿原则),即买卖双方交易的有偿性,买方必须支付相当于货物或服务价值的价格才能得到预期的货物或服务。
构成强迫交易罪即是破坏了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达到法定程度,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构成强迫交易罪亦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且不能是明显象征性的支付,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
论强迫交易犯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论强迫交易犯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中的一些相关问题,着重分析强迫交易犯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以及现有认定标准是否完备等法律问题。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对强迫交易行为的构成及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部同一位阶法律对涉及强迫交易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是否有“暴力、威胁手段”、是否“情节严重”,是判断适用哪部法律的主要标准,也就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但并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但对强迫交易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地方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暴力、威胁手段的危害性、强迫交易的次数、强迫交易的数额、强迫交易犯罪的获利等方面予以判断。
一、“情节严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所有的强迫交易行为都会构成强迫交易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明确地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的行为要是构成强迫交易犯罪,这里就涉及到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将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立法的特色。
就强迫交易罪来说,认定是否构成本罪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其次要对强迫交易进行整体判断,得出情节是否严重的结论,只有在得出了情节严重的肯定结论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有责性。
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本罪的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外,粗略地统计一下,分则中共有68个条文直接把情节严重这一情形作为构成犯罪的要求,而且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两章也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最多的地方,这也足以说明了“情节严重”是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强迫交易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易的复杂化,强迫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和分析强迫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强迫交易罪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进行商品交易、强行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其核心在于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主交易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一)罪名认定的疑难问题1. 构成要件的认定: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要存在暴力、威胁等行为手段以及实际的交易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构成要件的认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容易产生争议。
2. 罪与非罪的界限:部分行为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如何区分一般的商业竞争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量刑标准的疑难问题1. 量刑标准的模糊性: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三)案件处理的疑难问题1. 证据收集的困难:由于强迫交易罪往往涉及隐秘的交易行为和威胁手段,使得证据收集困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处理涉及地域性特色、行业特点的强迫交易案件时,法律适用的困境较为突出。
如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背景和社会特点,准确适用法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1. 明确构成要件:对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减少模糊地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2. 细化量刑标准:对量刑标准进行细化,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强迫交易罪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设立旨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名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强迫交易罪概述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该罪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二是客体为他人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秩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迫使他人交易的行为;四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获利目的。
三、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一)界定模糊的“其他手段”在强迫交易罪中,“其他手段”往往是一个模糊的界定。
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其他手段”,哪些行为不属于“其他手段”,往往难以准确判断。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他手段”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认定难度的“暴力、威胁程度”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威胁的程度是认定该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差异,如何准确判断暴力、威胁的程度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暴力、威胁程度也存在差异,这也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三)涉及复杂关系的案件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强迫交易罪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家庭关系、亲友关系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法律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一)明确“其他手段”的界定范围为解决“其他手段”界定模糊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和范围。
例如,可以列举一些常见的“其他手段”,如心理胁迫、经济胁迫等,以便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
(二)建立暴力、威胁程度的认定标准为解决暴力、威胁程度认定难的问题,建议建立一套科学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例如,可以参考医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公诉人辩论赛辩题强迫交易罪

公诉人辩论赛辩题强迫交易罪控方:高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10万元。
辩方:高峰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辩题:拳脚下的生意高峰,男,“情未了”连锁餐厅总店老板赵宏,男,农民,三河鱼塘承包人2011年1月9日,高峰与赵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河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高峰开办的七家‘情未了’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
”2011年10月初,三河鱼塘已累计向“情未了”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
赵宏认为高峰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情未了”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
2011年10月20日,高峰听下属汇报称近来三河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高峰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高峰得知赵宏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鱼,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三河鱼塘找到赵宏,称赵宏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赵宏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赵宏拒绝,高峰伙同员工上前对赵宏拳打脚踢,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宏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2万元可供赔偿,高峰逼迫赵宏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赔我的损失。
”赵宏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
”高峰上前又打了张宏两记耳光,赵宏被迫按照高峰要求续签了合同。
次日,赵宏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情未了”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牎窘馕觥?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难题,是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将市场交易活动的抢劫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独立出来另行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换言之,在国外刑法中并不存在强迫交易罪,国外刑法中类似于我国刑法的强迫交易行为归入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强迫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强迫交易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该罪不仅涉及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秩序,还牵涉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可以是交易中的买方或卖方,而单位则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易的故意。
(三)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买强卖商品,实施假冒伪劣等欺诈手段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
同时,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四)客体要件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罪的成立必须与市场交易活动相关。
三、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一)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是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关键。
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一些看似不公平的交易可能并不构成犯罪,而某些表面合法的交易背后可能隐藏着非法行为。
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
(二)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由于强迫交易罪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过程和多种证据类型,如何有效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
这需要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与相似犯罪的界限划分强迫交易罪与其他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交叉和重叠。
如何准确区分这些犯罪的界限,避免定性错误,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四、法律适用及解决对策(一)完善立法规定针对强迫交易罪的疑难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不同类型犯罪的定性标准。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强迫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

强迫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张!亚!刘!颖(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摘!要]!!强迫交易罪是新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对于其构成特征和司法认定,学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同认识。
本文通过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胁迫、商品、服务”等词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强迫交易;暴力;胁迫;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强迫交易罪是"%%-年新刑法典增加的罪名,"%-%年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均未作规定。
对于实践中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破坏市场管理秩序,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年刑法典施行期间大多是以流氓罪定罪处罚的。
因为流氓罪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其法条规定简单,语义模糊,涵盖内容甚广,将强迫交易行为归于流氓行为,没有揭示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以流氓罪定罪处罚有违定罪的科学性。
新刑法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确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对于完善我国刑法规范体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年刑法典第&&,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准确认定本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暴力、威胁”是刑法规定中较多使用的词语,刑法一般将其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中的手段行为,例如,抢劫罪、强奸罪破坏选举罪、妨害公务罪等。
但是,在不同犯罪中,行为人采用的“暴力”、“威胁”形式和程度并不相同,下面作以阐述。
".对“暴力”的理解暴力,通常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
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作者:田彬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田彬,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的今天,强迫交易罪的发生频率大幅增加。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强迫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法律的明文规定。
就强迫交易罪而言,其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其客体和客观方面,这对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笔者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遇到的问题,对相关困惑和难点加以分析,补充性的对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对强迫交易罪在司法实务环节与他罪的区分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强迫交易;构成要件;定性分析一、司法实务角度对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研究—交易秩序和相对方合法权益强迫交易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而不能忽视的是,此处的“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暴力行为毫无疑问是施加给个人的,这便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然而威胁行为既可以施加给个人、也可以施加给单位,而威胁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对单位某个成员的个人威胁,同样很有可能是对单位的名誉、信用或者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威胁。
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三项表现方式之后,以单位名誉、信用等为内容的威胁发生的更为频繁。
此时,将其客体表述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为准确的。
(二)客观方面的分析1.手段行为——暴力、威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暴力行为的理解主要是针对个案中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的。
就暴力实现的程度而言,理论界对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以轻伤作为入罪门槛,也就是说该罪的“暴力”程度的界定以轻伤为限。
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判决强迫交易罪的时候,法院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来确定量刑标准。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会被考虑:1.犯罪手段和手法:如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手法特别恶劣,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应提高。
2.犯罪对象和影响范围:如果犯罪对象是弱势群体,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3.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高,即犯罪人有明显的恶意和预谋,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总之,强迫交易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强迫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Don't pay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looks of yourself and others, and your abilities are not written on your fa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强迫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1、客体要件,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一、强迫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
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
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二、强迫交易罪该如何认定?(一)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2021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质分析范文3

2021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质分析范文 近日,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受雇于某房地产公司的犯罪嫌疑人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到拟拆迁开发的某居民小区进行恐吓威胁,强迫居民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搬迁。
期间,两团伙砸毁多户住宅玻璃、房门,追逐殴打居民导致一人轻微伤,并跟踪、威胁被害者家属至单位和学校,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关于本案的定性,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观点关注到“强拿硬要”的情节,却忽视了本案发生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这一关键因素,故本案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笔者认为,将受雇于开发商的打手伤人毁物、强迫小区住户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搬迁的行为等同于扰乱市场秩序的强迫交易,似有牵强之虞,本案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起疑难案例的定性分歧,客观上提出了如何正确理解强迫交易罪之“交易”性质这一焦点问题。
一、刑法保护的“交易”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交易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现实生活中“交易”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买卖商品”;二是指“生意”.①可见,从语言学上看,“交易”仅指商品交换过程及结果本身。
然而,法律语言虽来源于生活语言,但不完全等同于生活语言,部分法律语言有其不同于生活语言的特定含义。
②因此,正确理解作为刑法语言的“交易”概念,应严格依据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上述五种情形中的后三种,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入罪情形。
分析上述五种行为,可以看出,作为法律用语的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主体地位上的平等性。
强迫交易定罪数额有什么标准

强迫交易定罪数额有什么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暴力、胁迫等的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买卖,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强迫交易罪,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强迫交易定罪数额标准?下面
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强迫交易定罪数额有什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强迫交易定罪数额有什么标准”问题进行
的解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迫交易罪追诉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的等。
读者如果需
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研究的开题报告

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强迫交易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新型犯罪类型,也是一种侵犯经济自由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强迫交易罪的发生情况越来越频繁,其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研究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探索其成因、特征、犯罪手段等问题,对于更好地加强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行为,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
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和特征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学术文献的分析,明确强迫交易罪的定义和特征,揭示其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和联系。
2. 成因分析: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比较,探讨强迫交易罪的成因和发生机制,分析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因素对该犯罪类型的影响。
3. 犯罪手段分析: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强迫交易罪犯罪手段的类型和特点,揭示其隐蔽性和危害性。
4. 防范和打击措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加强对强迫交易罪的预防和打击,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
通过多种研究手段的综合运用,深入挖掘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的内在规律和实践意义。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
本研究预期将对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的系统研究,总结该犯罪类型的成因、特征和犯罪手段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提
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同时,该研究还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促进对经济自由的保护,促进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的今天,强迫交易罪的发生频率大幅增加。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强迫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法律的明文规定。
就强迫交易罪而言,其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其客体和客观方面,这对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笔者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遇到的问题,对相关困惑和难点加以分析,补充性的对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对强迫交易罪在司法实务环节与他罪的区分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强迫交易;构成要件;定性分析一、司法实务角度对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研究—交易秩序和相对方合法权益强迫交易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而不能忽视的是,此处的“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暴力行为毫无疑问是施加给个人的,这便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然而威胁行为既可以施加给个人、也可以施加给单位,而威胁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对单位某个成员的个人威胁,同样很有可能是对单位的名誉、信用或者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威胁。
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三项表现方式之后,以单位名誉、信用等为内容的威胁发生的更为频繁。
此时,将其客体表述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为准确的。
(二)客观方面的分析1.手段行为——暴力、威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暴力行为的理解主要是针对个案中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的。
就暴力实现的程度而言,理论界对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以轻伤作为入罪门槛,也就是说该罪的“暴力”程度的界定以轻伤为限。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对于强迫交易罪暴力行为程度的具体界定,应当从形式、内涵等多个方面来界定“暴力”程度。
笔者认为,对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不应作任何具体限制,理由如下:首先,即便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在事实上仍然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把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机械的限制在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范围内,将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
其次,限定暴力行为程度将会混淆该罪中的暴力程度与情节严重的关系。
根据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
最后,把强迫交易罪暴力行为的程度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做法使该罪的牵连犯和转化犯相混淆。
强迫交易罪并不存在由于暴力程度超越限制而转化性质的情况,只有对因为暴力程度转化引起性质的转化犯才有限定暴力程度的必要。
所以,强迫交易罪不是转化犯。
但是,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在有的情况下会牵连到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应属牵连犯。
2.强迫交易的目的行为——交易行为交易是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暴力、威胁行为所指向的最终方向,故在该罪的客观要件中交易行为占据中心地位。
该罪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由此可知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正常合法的交易秩序,显然在此只有正常合法的交易才能受到法律保护,非法的交易不应在本罪的管理范围之内,刑法将以其他独立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合法的交易内容应成为本罪规制的对象。
3.如何考虑“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值大。
这里的数额较大具有双层含义:它可以指自身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自身价值虽不高但数量较大的商品或服务,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条件,就可将其认定为强迫交易。
第二,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第三,非法牟利数额大。
牟利数额较大的强迫交易属于情节严重,但是在实际中给付的对价与合理的市场价格相差不是很大的,不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第四,交易中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强迫对方进行交易。
以暴力、威胁为行为手段,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较为严重的暴力、威胁行为应属于“情节严重”这一范畴,但这里所说的“较严重的暴力”是相对的,这是由强迫交易罪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本文前文所述,此处“暴力、威胁程度”应该视具体的犯罪情形来决定。
最后,从强迫交易的人数来看,有组织的多人实施强迫交易也应划定为“情节严重”。
(三)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与主观故意分析实践中,该罪的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单位犯本罪的,主要体现在单位的成员在其负责人的指使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所进行的犯罪行为。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形态应该是直接故意,那么该罪的主观方面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呢?针对这个问题,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本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行为,很明显就是要积极的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听之任之或者放纵的态度,所以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司法实务中强迫交易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强迫交易中出现暴利性欺诈行为时,案件的定性将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诈骗罪的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通常会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采取诱使和欺骗消费者的做法。
此时又会存在两种不同结果:一、消费者无意识或者自愿完成交易的,这应该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诱使消费者消费,从而非法骗取消费者的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二、消费者在付款时明确知道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正价格,同时知道消费者由此获得了暴利,但在消费者的暴力威胁或其他因素的迫使下,不是基于虚构事实,而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自愿”付账,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二)司法实务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实践中,从事正常商品交易或服务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支付钱财,并且交付的钱财与一般价格相差悬殊或者极为悬殊,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1.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虽然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并且都会对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但两罪在构成要件方面仍有着明显的区别,”[1]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客体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而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客体。
第二,犯罪使用手段不同。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只包括暴力和威胁行为,而抢劫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暴力、威胁行为,还有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多种手段。
在二者同样的暴力、威胁手段上,抢劫罪对暴力程度要求更高。
第三,二者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则以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法条具体列举的共五项行为为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第四,犯罪情节要求不同。
我国刑法没有对抢劫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而强迫交易罪则不同,该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2.交易价格超出合理范围情况下二罪的区分仅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比较清晰的。
但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多变。
本文前述的一种情况,被害人支付价款远远超出一般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甚至极为悬殊时,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
此种情况下:一看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是否是为了达成交易,此处的交易必须是合法,非法交易不在此范围之内;二看行为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正当价格之间的比例大小。
如果行为人以与对方交易的数额超出正常价格比例不是很大,那么根据司法实践可将其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但若对价的利润率太大、比例过高时,对于该行业来说显然让人难以接受,同时适当考虑其数额的大小、危害结果的轻重进行综合判断,确实违背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2];三看强迫交易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
造成被害人轻伤是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的限制范围,如果行为人采取严重暴力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该构成抢劫罪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相关罪名。
(三)司法实务中强迫交易罪与敲章勒索罪的区别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方面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
第二,两者主观方面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上不仅是故意,而且还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强迫交易罪没有限定为特定目的。
第三,两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利益。
”[3]第四,两者行为方式不同。
“敲诈勒索罪只能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的方法,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手段,就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而强迫交易罪可以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的等多种手段。
”[4]第五,两者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敲诈勒索罪并不限定于交易的过程中,且行为人要求对方交出财物时并不可能给予对方相应的对价,而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交易,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完成交易,一般都会支付一定的对价,且不论该对价是否合理。
第六,两者成罪的限制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即只有“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此罪,而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成立该罪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5]参考文献:[1]周强,罗开卷.强迫交易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J].法治论丛,2011(3):59.[2]吴彬彬.强迫交易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3]高铭暄,马克宣.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27.[4]陈家林.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探讨[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5]吴彬彬.强迫交易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