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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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江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提高劳动者
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非职业病因素的职业病;(二)全员参与:职业卫生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大事;
(三)综合治理:职业卫生管理应当与工程、技术、管理等相结合,制定全面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科学民主:职业卫生管理应当依据科学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律规定,赞同民主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的任务:
(一)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二)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培训;
(四)加强职业病预防,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水平;
(五)加强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职业卫生意识。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
职工代表共同参与。
第六条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建专职职业卫
生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执法咨询业务,并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人员。
第八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依法行使职业卫生
权益,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有害物质等的监测,确保劳动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制定相
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给劳动者和
企事业单位,保障其监督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企事业单位卫生
监督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三)职业卫生管理计划和预算;
(四)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五)职业卫生监督与执法;
(六)职业卫生培训;
(七)职业病防治;
(八)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理;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等。
第十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环境监测、职业病
初诊、技术咨询和宣传教育等制度,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
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审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自查,并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与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监督与执法机构有权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依法制定劳动条件和环境监控标准、操作规程。
第六章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建设相应的卫生保健机构。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初、再次职业病检查,确保及时发现职业病。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诊断出职业病的员工,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和治疗服务。
第七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计划,并
定期组织相关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有权依
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予以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造成职工伤亡
或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省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