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
的决定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4.19
【实施日期】2001.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4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
单位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应当在2年内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财政对设区的市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在对省级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编制省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项的省级预算收支总表,省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返还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设区的市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对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三、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批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