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刑结构的优化——兼评97’刑法典的法定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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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槐植[1];梁根林[2]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35-46页
主题词: 法定刑罚;罚金刑;单位犯罪;量刑档次;短期自由刑;刑法典;没收财产刑;贪利性犯罪;
犯罪行为;有期徒刑
摘要: <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

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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