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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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托育服务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黔南府办函〔2022〕76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
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促进我州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建设标准化托育服务管理体系
(一)建立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
依托州妇幼保健院,建立承担指导功能的示
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除提供一定托育服务外,开展辖区内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局)
(二)组建托育服务行业协会。
组建黔南州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托育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并执行行业自律条约,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控,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形成落实托育行业规范管理的补充力量。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科学布局托育服务站点。
按照“15分钟服务圈”规划布局托育服务站
点。
推动建设一批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要低于所在县域内托育价格的平均水平,相关优惠政策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机构。
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总托位数的60%以上。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
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局)
二、实行托育服务同质化管理
(一)建立托育服务指导标准和行业规范。
州卫生健康局按照托育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牵头建立健全黔南州托育服务指导标准,组织托育行业协会根据指导标准制定人员资质与能力、托育环境、安全与健康、保育课程、家庭育儿指导等相关行业规范。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等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实行托育服务质量联控。
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承担服务质量、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
妇幼保健机构牵头成立托育服务质量评审小组,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服务
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托育服务行业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开托育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定位、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托育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一)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国家明确的托育用地类别予以优先保障。
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发展托育服务。
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服务站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用房的具体措施,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确保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要通过对公共活动区域服务设施进行改造的方式补齐托育服务设施配套短板。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盘活国有闲置房屋设施用于托育服务,也可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社区托育设施。
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工业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国资监管局)
四、推动多元化托育服务供给
(一)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城镇社区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
开设托班。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职工之家建设内容,职工子女托育服务所需经费采取个人承担与单位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单位补助部分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开展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创办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
单位: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局、州总工会等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着力引培托育服务企业。
推动以县(市)为单位将新增托位数进行打包招商,积极培育居民服务规上企业,优先给予普惠托育政策支持,着力引培托育服务优强企业,做大托育服务市场化供给。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
发展改革局、州国资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进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一)实施登记注册信息共享。
开展托育服务的单位或企业注册登记后,编办、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
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备案职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制定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措施,明确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的要件和程序。
(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
局、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州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托育服务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健康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联合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做好托育机构运营范围、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等综合监管。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托育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一)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
出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措施。
支持黔南幼专、黔南师院、黔南职院、黔南医专等院校根据需求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
(二)建设托育服务实训基地。
以黔南幼专为载体,深化校企合作,建设黔南州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提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出台托育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措施,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
全州每年培养、培训托育服务人员500名以上。
(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
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支持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再就业。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用工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督促落实职工生育休假政策。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育儿假等生育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载体,发挥群团组织的动员作用,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计生协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部门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点问题,构建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州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托育服务工作督导。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安排。
州卫生健康局负责托育服务领域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工作。
州发展改革局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做好项目谋划和申报。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配套措施,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和分析总结。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
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附件:1.黔南州普惠托育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2.黔南州普惠托育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
1
黔南州普惠托育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精神,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黔南州普惠托育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如下。
一、土地、规划政策
(一)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三)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
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一)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二)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
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七、财税补贴政策
(一)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自选项”)
(二)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自选项”)
附件2
黔南州普惠托育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结合实际,制定黔南州普惠托育企业责任承诺清单如下。
一、必选项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三)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四)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六)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七)强化诚信建设。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十)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二)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三)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四)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