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逻辑理路、本质属性与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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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逻辑理路
欧美发达国家的私立教育发展一直走在全世界 的前面,各国关于营利性学校的举办大多集中在私
立高等教育领域。美国私立教育分类管理通过颁布 《高等教育法案》 《国内税收法》 (InternalRevenue Code) 等政策法规,提供政府资助、税收优惠和监 管的措施来实现,引导社会自主选择举办不同类型 的私立教育。英国通过颁布高等教育法案进行分类 管理,立法允许设立营利性私立大学。澳大利亚实 施教育分权制度,从州和地方政府层面给予营利性 高等教育机构合法生存空间,通过财政拨款和政府 监管来实现分类管理。日本颁布 《结构改革特别区 域法》,建立营利性学校特区,实现法律框架内外分 类管理。总的来说,欧美国家对私立教育发展的支 持是比较明确的,私立教育发展较快的国家基本上 都是通过教育立法的手段赋予营利性学校的合法地 位,明确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同时加以扶 持资助和监督监管。[1]
改革开放 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在曲折中 发展且 不 断 壮 大, 然 而 由 于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的 缺 失, 导致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均衡等 现实问题逐步显现,成为了阻碍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19-02-01 作者简介:黄炳超,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广州商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副研究员;肖昊,武汉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2)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十三五” 规划 2017年度学科共建项目 (编号 GD17XJY09) 和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 项目 (编号 2018WTSCX169) 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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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
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逻辑理路、本质属性与价值选择
的瓶颈。新时代背景下,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 依法治校、规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鼓励 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为各类民办学校营 造公平的政策环境,能够有效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 康发展。[2]经过了几十年的办学实践检验,我国民办 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理路逐步 清晰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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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法治轨道。 其次,从制度逻辑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
首先,从属性逻辑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 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逐步清晰,法律地位趋于平 等,是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新制度经济学者 道格拉斯·诺思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 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由非正 式约束和正式的法规组成。”[3]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 国家教委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层面的立 法逐步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标志着 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民办教 育政策法规经历了从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到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颁布实施,为民 办教 育 的 蓬 勃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土 壤, 直 至 国 家 “十二五” 期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达 到了峰值。与此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立法 不够完善,加上配套实施细则的 “缺席”,民办学 校法人属性、法律地位、产权归属等方面并没有相 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 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全国人大针对教育领域法 律法规进行了一揽子修订,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于 2016 年 11月正式获得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及时颁布实施 《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和 《营利性民办学 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 (修订草案)》 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从而构 成了由国家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 性教育法规规章等组成相对完备、系统的民办教育 法律法规体系。由此可知,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属性,与公办 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 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师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等等,许多困扰其健康 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得到了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 制度环境得到更大改善,进入了依法治校、规范管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逻辑理路;本事业在改革开 放春风带来的时代 “红利”滋润下如雨后春笋般蓬勃 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民办 教育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法人属性不清晰、法律地位 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均衡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这些成 为了阻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 “制度困境”。马克思 唯物辩证法观点认为,事物的发展是迂回曲折的,曲 折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显著特征。新时代背景下, 国家修订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及其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开启了民办教育 “非营 利性”与 “营利性” 分类管理的新征程,体现了国 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分 类管理的逻辑理路清晰可循、本质属性公平客观、目 标定位科学准确,为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分类体系中 寻求了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2019年第 9期
高教探索 HigherEducationExploration
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 逻辑理路、本质属性与价值选择
黄炳超 肖 昊
摘 要:我国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依法治校、规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从法律法规层面破解民办教 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是对反对营利性教育 传统观念的一种实践性反思,也是民办教育发展理念的创新性变革。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为深入推进 “非营利性” 和 “营利性” 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民办教育领 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营造了制度环境,为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分类体系中寻求了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 现路径。
欧美发达国家的私立教育发展一直走在全世界 的前面,各国关于营利性学校的举办大多集中在私
立高等教育领域。美国私立教育分类管理通过颁布 《高等教育法案》 《国内税收法》 (InternalRevenue Code) 等政策法规,提供政府资助、税收优惠和监 管的措施来实现,引导社会自主选择举办不同类型 的私立教育。英国通过颁布高等教育法案进行分类 管理,立法允许设立营利性私立大学。澳大利亚实 施教育分权制度,从州和地方政府层面给予营利性 高等教育机构合法生存空间,通过财政拨款和政府 监管来实现分类管理。日本颁布 《结构改革特别区 域法》,建立营利性学校特区,实现法律框架内外分 类管理。总的来说,欧美国家对私立教育发展的支 持是比较明确的,私立教育发展较快的国家基本上 都是通过教育立法的手段赋予营利性学校的合法地 位,明确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同时加以扶 持资助和监督监管。[1]
改革开放 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在曲折中 发展且 不 断 壮 大, 然 而 由 于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的 缺 失, 导致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均衡等 现实问题逐步显现,成为了阻碍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19-02-01 作者简介:黄炳超,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广州商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副研究员;肖昊,武汉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2)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十三五” 规划 2017年度学科共建项目 (编号 GD17XJY09) 和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 项目 (编号 2018WTSCX169) 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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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逻辑理路、本质属性与价值选择
的瓶颈。新时代背景下,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 依法治校、规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鼓励 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为各类民办学校营 造公平的政策环境,能够有效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 康发展。[2]经过了几十年的办学实践检验,我国民办 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理路逐步 清晰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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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法治轨道。 其次,从制度逻辑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
首先,从属性逻辑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 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逐步清晰,法律地位趋于平 等,是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新制度经济学者 道格拉斯·诺思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 则,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由非正 式约束和正式的法规组成。”[3]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 国家教委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层面的立 法逐步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标志着 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民办教 育政策法规经历了从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到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颁布实施,为民 办教 育 的 蓬 勃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土 壤, 直 至 国 家 “十二五” 期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达 到了峰值。与此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立法 不够完善,加上配套实施细则的 “缺席”,民办学 校法人属性、法律地位、产权归属等方面并没有相 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 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全国人大针对教育领域法 律法规进行了一揽子修订,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于 2016 年 11月正式获得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及时颁布实施 《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和 《营利性民办学 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 (修订草案)》 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从而构 成了由国家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 性教育法规规章等组成相对完备、系统的民办教育 法律法规体系。由此可知,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属性,与公办 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 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师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等等,许多困扰其健康 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得到了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 制度环境得到更大改善,进入了依法治校、规范管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逻辑理路;本事业在改革开 放春风带来的时代 “红利”滋润下如雨后春笋般蓬勃 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民办 教育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法人属性不清晰、法律地位 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均衡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这些成 为了阻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 “制度困境”。马克思 唯物辩证法观点认为,事物的发展是迂回曲折的,曲 折性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显著特征。新时代背景下, 国家修订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及其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开启了民办教育 “非营 利性”与 “营利性” 分类管理的新征程,体现了国 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分 类管理的逻辑理路清晰可循、本质属性公平客观、目 标定位科学准确,为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分类体系中 寻求了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2019年第 9期
高教探索 HigherEducationExploration
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 逻辑理路、本质属性与价值选择
黄炳超 肖 昊
摘 要:我国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依法治校、规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从法律法规层面破解民办教 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是对反对营利性教育 传统观念的一种实践性反思,也是民办教育发展理念的创新性变革。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为深入推进 “非营利性” 和 “营利性” 分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民办教育领 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营造了制度环境,为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分类体系中寻求了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 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