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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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范文
(一)为防止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
1.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

2.发现老空区有异常突水时,立即停产、撤人。

3.相邻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时,立即停产、撤人。

4.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

5.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预兆时立即停产、撤人。

一般预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
(3)有时可听到水的“嘶嘶”声;
(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臌。

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
(1)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可达500mm以上;
(2)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
(3)沿裂隙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

(4)底板破裂,沿裂隙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
(5)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大量涌出,水色成乳白或黄色。

松散孔隙含水层突水预兆:
(1)突水部位发潮、滴水且逐渐增大,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水中含有少量细砂;(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突增并出现流砂,流砂常呈间歇性,水色时清时浑,总
的趋势是水量、砂量增加,直至流砂大量涌出;(3)顶板发生溃水、溃砂。

(三)撤人程序
1.煤矿发生重大水患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抢险等部门,全面
负责撤人过程中的一切事务,以便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

2.现场总指挥应指导井下设备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与现场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合,指挥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

3.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应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不得惊慌失措。

4.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离,撤离前应设法将撤退的行动路线和目的地告知调度室。

5.撤退过程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泄水主流,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和木料伤人。

6.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

____人员撤退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

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8.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

9.遇险人员应该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选择就近路线进行撤离。

10.总指挥必须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告知调度室。

11.安排对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地址等,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

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煤矿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煤矿采掘、矿山建设、矿井维修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停产撤人的目的:确保矿井在发生重大水患灾害时,能快速有序地停产撤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水患预警与判断
第四条水患预警机制: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水患预警机制,每日对矿井的含水量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一旦发现水位异常升高,煤矿应立即启动水患预警程序。

第五条水患判断与评估:一旦发现矿井存在可能引发重大水患的迹象,煤矿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患判断和评估,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启动停产撤人流程。

第三章停产撤人流程
第六条停产撤人启动:当煤矿判断矿井存在重大水患风险,决定停产撤人时,应立即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停产撤人工作。

第七条撤离策略与路径:煤矿应制定详细的撤离策略和路径,确保矿工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矿井。

撤离路径应设立标识和警示,避免发生混乱和事故。

第八条矿安人员组织:煤矿应指定专责人员负责组织撤离工作,并配备足够的矿安人员,协助指引和保障矿工的撤离安全。

第九条通信与应急设备:煤矿应保证矿井内的通信设备和应急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矿工在撤离过程中能够及时联系和获得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撤离顺序与方法: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撤离顺序和方法,首先安排无法自行撤离的人员,如体弱者、重伤者等,然后按照顺序疏散其他人员,确保大家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第十一条撤离记录与统计:煤矿应编制停产撤人记录,详细记录撤离的人员数量、时间、路径等信息,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水患消除与恢复:当煤矿确认水患已消除,矿井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知矿工返回矿井,恢复生产。

第四章停产撤人演练与培训
第十三条演练频率:煤矿应定期进行停产撤人演练,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以检验应急响应能力和熟悉流程。

第十四条演练内容:停产撤人演练应包括撤离流程、撤离路径、通信设备和应急设备的使用等内容,确保矿工能够熟悉操作方法和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五条培训与教育:煤矿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停产撤人的培训和教育,包括矿安人员、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确保大家都具备基本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演练记录与总结:煤矿应对演练进行记录和总结,评估演练效果,及时改进和完善停产撤人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停产撤人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对违反停产撤人制度,未及时启动停产撤人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归档保存:煤矿应将停产撤人的相关记录和演练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备查,以备日后需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煤矿应立即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人员了解制度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矿应及时了解并执行修订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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