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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2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金顺国,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199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箭宇、龚中华,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顺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顺国及其辩护人陈箭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金顺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金都香榭小区后小树林里,将038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贩卖给何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366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063克。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缴获的毒品照片、毒品检测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金顺国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被告人金顺国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