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证监发审字[1994]3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
见书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证监发审字[1994]34号)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大连市证券办大证办发[1994]23号文《关于对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报告的批复》、大证办发[1994]25号文《关于复审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请示》、1994年9月18日《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1994年10月28日《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0,290,70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9,864,000股,向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售20,426,700股。
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以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处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6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你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暂不上市流通。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