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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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09
【实施日期】2000.12.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二000年十二月九日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九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
或者社会效益的。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