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隐私资料权管理及财务知识分析(DOC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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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前言
随着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到来,科学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及网络的诞生和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科技将人类带入以全球化、数字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在享受快捷和便利生活的同时私人空间却越来越小,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变的十分脆弱,虽然看起来人们保护个人信息的手段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高明,等级越来越高的密码、私密的个人空间等等,但是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却被推到了网络上,只要输入一个名字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查到关于他个人的很多信息。

虽然便于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想要知道的各种信息,但同时个人的邮件、联系方式、地址、亲人甚至个人习惯等等都能很轻易地被他人所掌握。

“人肉”一词成为个人隐私被网络搜索的代名词不能不说是时代的进步同时也是时代的隐患。

无论涉及个人多么隐私的问题,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甚至涉及人身更加隐私的问题在网络上都可能会被披露。

当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人与事比如官员财产公开、演艺人员背景公开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正义有着积极意义,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对于“度”没有把握好,也同样损害被公开
人员的个人利益。

因此,在科技迅猛发展,先进仪器盛行的时代,在满足人们关注他人私密信息的猎奇心的同时也使自身成为毫无隐私可言的透明人。

有人甚至惊呼:“今天已经毫无隐私可言了”。

我们已经可以对名人的私人信息了解的详细到了其结婚生子离婚甚至性生活的地步,甚至对于那些偶然出现在公众视线的普通人都会很快成为百度百科的信息。

像“我爸叫李刚”、长春的“马六男”等等,他们的个人行为直接让他们的家人的所有信息成为公众的焦点,继而使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个人的不道德或是违法行为产生之后果使其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种现象已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

此外,个人的联系方式可以不知以何种方式被运营商兜售给以盈利为目的的推销公司,而使其不厌其烦地推销产品,导致人们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困扰……因此,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隐私权如何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如何在法律上能够得到很好的协调已经成为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迫切要求对于公众知情权和民事主体隐私权保护和支持的立法和法律逐步完善。

因此,在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和制约的平衡即冲突的解决层面迫切要求理论研究的新突破和司法实践的新起点。

本文期冀于知识经济时代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以及法治精神广泛普及的大背景下,在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及二者保护并协调其冲突之间中寻求一些解决方法并为立法者提供些许参考。

一、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一)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
1.传统隐私权的涵义及特点
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追求着进步,在5000年前左右时期进入了文明时期,追逐权利的意识开始萌发。

进入奴隶制社会,特别是罗马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对于私权利的保护开始上升为国家意志。

古巴比伦时期的《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以及其对权利保护的条文规定对于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罗马时期的《查士丁尼法典》更是成为后世法律制定和法学研究的基石。

在这一时期,保护隐私成为一种法律意识,但仅仅局限于保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而言是毫无隐私可言的。

以瓦特发明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和以内燃机发明的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到来将人类带入了工业时代。

在工业时代,民主意识开始觉醒,世界各国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纷纷发展成为民主国家,私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特别是大革命时期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意味着人类已经进入了体现现代文明的法制社会。

伴随工业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隐私权从古代那种简单的、浅显的无理论依据的人的本性要求中被抽象出来。

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1890年第4期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

[1]该文中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所谓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

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

[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自然成为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

因此,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司法实践之中对于隐私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很多国家甚至将对于隐私的保护写进宪法,使隐私权成为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和研究都相对滞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时间都处于一种无隐私意识的国家,特别是十年浩劫之中对于人格的践踏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人们根本无隐私可言,各种政审和批斗使人们所有信息都被政府掌握并且加以惩罚,因此更加谈不上保护隐私了。

“隐私”在相当长的时期是不存在的概念。

拨乱反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治观念开始复苏,国家以及个人对权利的保护意识开始增强,人格权以及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开始被认可。

对于隐私权的研究也开始逐渐深入,立法上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也没有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但在一些部门法中可以找到相关内容并加以引申。

总体上说隐私权在中国理论研究层面大于立法层面。

所以,隐私权概念目前还是法理概念即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
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5]从隐私权的概念以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隐私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是自然人所独立具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其次,隐私权是具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其所保护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保密,均属于人格利益方面,因此属于支配权性质的人格权权利**;再次,隐私权不但是民事权利而且是作为人格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该受到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的保护,这样才能将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后,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他人信息,扰乱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行为。

2.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
(1)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通信等技术迅猛发展为代表的技术革命被称为第三次产业革命,这次产业革命的推动力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人类从工业时代进入了信息时代。

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对于私权利的保护要求进一步深化。

因此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要求提高,世界各国纷纷将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立法体系之中,在司法上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在计算机发展的基础上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
*这是目前法学研究者所普遍认可的理论,本文将沿用这一观点,但笔者有部分不同想法,将在文章中予以商榷。

**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二版。

快速发展,使人类的沟通和交往超越了空间界限,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拓展了交往的范围和空间。

知识文化得到了很大发展,可以说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的定义,所谓知识经济,主要是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模式。

经合组织在1996 年发表的一份名为《知识经济》( The knowledge based economy) 的报告中指出,在当今世界知识已经被认为是生产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信息、技术以及学习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知识经济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增长模式”,而知识经济的基础之一便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产生的“信息社会”。

[2]首先,与工业社会相比,信息社会在经济生活和生产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信息知识。

目前,知识经济最突出的特点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其次,信息社会另一特点是智力密集。

在信息社会,知识生产更加系统化、专业化,智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原动力,并且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创新。

以知识经济为主要发展和增长形式的时代称为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特点是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文化更新速度加快,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

同时,人作为知识的唯一载体,也是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地位被更加重视,而对人的保护也作为法律发展的前进方向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加以体现。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强调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一切权
利主体)权利的保护要求已经上升了一个新的政治和理论高度。

但是,知识经济时代在强调人的价值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在对人的保护层面上出现了新的问题。

不断进步的高科技手段在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使得对社会公众私人生活的窥探变得更加隐蔽和简单,甚至超出了原有法律制度能够规制的范畴[3]。

(2)知识经济时代推动隐私权的变化
首先,网络的普及推动隐私权权利性质发生变化。

在工业时代以前隐私受到信息收集和加工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未看到其经济价值。

而网络的发展为各种隐私信息的收集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通过网络连接收集各种信息很快就可以完成。

并且很多私人信本身就可以为商家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利益,前文提到的我们个人的联系方式被运营商提供给商家,这些商家利用收集到的个人隐私信息,向不特定的公众投放广告产生赢利。

这就是各种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等影响人们生活的情况出现的本质原因。

因此说,隐私的经济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隐私的经济功能使得隐私权的性质由单纯的人格权变成了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

[14]权利益化,以满足商家以盈利为目的的知情权是知识经济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重要表现。

其次,隐私权权利主体发生变化。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个人的具体内容和特征被数字化,代表个人信息和特征的数据将人与人进行区分。

网络中个人数据的使用,改变了对隐私权权利主体
传统的界定,在网络空间中自然人所具有传统社会所赋予的人格是以“数据主体”的形象出现。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就是个人信息、资料被他人作为数据加以收集和利用的人,我们可以简称为“数据主体”。

[15]由于权利主体数字化,使得隐私权侵权行为认定变得复杂起来,因此对于知情权限制的难度变大,隐私权与知情权矛盾更加激化。

特别是对于网络游戏产业,很多虚拟的玩家也是有隐私权需求的,如装备情况、资产状况,但是很多“黑客”通过技术手段将其公开甚至修改并可以使玩家利益受到损失。

再次,隐私权权利客体发生变化。

知识经济时代中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中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自然人的所有信息。

同以往传统的隐私权权利客体不同,在知识经济时代,通过网络进行过交流的个人全部信息都会被收集并储存,这些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就是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个人数据。

所谓个人数据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比如个人的自然情况(身高、体重、出生时间、地点、性别、种族等)、社会与政治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政治主张和党派倾向等)、生活经历与习惯(婚姻恋爱史、消费习惯等)和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

[16]个人数据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仅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是网络信息资料使用者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

[17]相比传统隐私权客体,网络中隐私权的客体可以体现出更大的价值。

其在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方面具有的特征,
不但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为信息的获悉者利用信息以获得利益提供保障。

(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知情权
1.传统知情权的涵义及特点
一般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 Copper )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

由于美国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政策,造成了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此库柏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代替宪法中的新闻自由的规定。

就这样知情权逐步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最终写入了宪法和法律,对于知情权研究也开始得到重视。

但是在我国无论宪法还是有关国家的法律,还很难找到直接规定知情权的条文,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基本上都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

可见知情权是民主法治观念发展的大背景下现代法律发展中出现的新概念。

关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目前尚无定论,很多学者认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不同于隐私权。

我国一些学者主张知情权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并将知情权定义为“是一个人的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甚至有人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6]部分学者认为知情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指广义的*谢怀栻:《外国民商法》(上),中国人民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86年印行,第30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知情权。

[7]张新宝老师则认为:“知情权等同于隐私权的的个人权利,并且只有将知情权定义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利而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知情权的内容才会出现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问题。

”并将知情权定义为“是自然人对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

”可以理解为知情权是自然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其对于公共事务接近了解的权利可以认定为具有公权利属性的权利。

从知情权的涵义中可以得出知情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知情权是自然人对于其存在于社会中所应知或关于其自己的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其次,知情权是对于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即知情权具有部分公权利性质,即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特别是个人信息知情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最后,知情权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条文所规定和保护,其权利依据是自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以及教育权引申而来。

目前学理界将知情权分为以下几种:一、知政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知悉国家活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知政权应是民主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对于实现社会公正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二、社会知情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了解其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务的权利。

有学者指出满足自然人精神生活的需要,一方面是尊重自然人的人格权,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8]三、个人信息数据知情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了解自己各方面的信息的权利。

例如,知悉个人出生时间、地点、各种考试的成绩,关于自
己血型、病理等资料。

这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权利。

2.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情权的新发展
知情权作为自然人一种知悉和了解社会的权利,具有普遍公共利益之意义。

知情权往往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则完全代表的是个人的利益,因此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即一项隐私的公开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时,牺牲个人的隐私利益则成为必然的选择。

因此,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对抗中知情权往往占得先机。

*[18]知识经济时代,民主理念业已深入人心,关于对社会了解知悉之权利需求无限扩张,一方面体现了人们追求了解知悉的权利意识增强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权利扩张必然增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关于知政权,公众要求了解政府官员品行、收入以及行政能力的需求无可厚非,所以也必然要求将官员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但是尺度的把握十分必要,如果达到吹毛求疵的效果可能就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比如,前段时间网络上盛传的某省某县领导穿着作为奢侈品象征的菲拉格慕品牌皮鞋检查工作的图片被网友曝出,引发了网络讨论。

该官员表示该鞋子是家人送的礼物,照片曝光是另有目的之人打击报复的手段,而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则认为该官员奢侈腐化,更有甚者是以此为理由抨击社会。

个案被无限放大,长此发展就会导致公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不信任而引发信任危机,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
*陈红:《论行政资讯公开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的利益。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成为信息交流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方便人们了解、知悉、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微博微天下”的副作用也不断表现出来。

微博上的信息良莠不齐,正确导向的信息对于引导公众正确价值观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很多错误的信息却对于社会安定产生不良影响。

比如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通过微博进行联系和交流的,到目前为止该运动已经给美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减缓经济复苏的步伐,从而损害了更为广泛的公众利益。

对于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来说,知识经济时代之技术发展同样使之扩张。

由于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对于公众人物的一夜成名人们已经司空见惯。

因此不断有人利用网络炒作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有的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利益以吸引公众眼球。

比如破坏力较大的“兽兽门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其产生的社会消极影响不亚于知政权的扩张,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美国学者Seumas Miller 认为:互联网使得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矛盾空前突出, 并且日益恶化, 而我们的法律似乎找不到更好的平衡点。

[19]在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参与社会生活的“网民”业已成为知情权之主体, 而特定的网络信息成为知情权之客体。

而网络信息既包括发布在网络上的各类政务信息、经济社会信息和文化信息, 也包括个人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相关信息。

比如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电子邮件、BBS 论坛信息、博客信息以及即时通讯软件信息等。

由于网络信息所具有的可编码性以及可传播性,使得法
律确认并保护网络信息的接收以及获取变得容易。

但是,网络信息具有储量大和内容复杂的特点,因此说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信息都应当成为知情权之客体。

由此可见,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是有界限的,首先,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网络信息不应属于知情权之客体范围;其次,为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信息以及涉及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信息不应属于知情权之客体范围;最后,涉及到公众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的信息也不应属于知情权之客体范围。

可以说,知情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膨胀是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价值基础的。

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由来已久。

隐私权概念的出现以及权利被确认,是由隐私确实受到侵犯的事实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隐私权是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要求对他人信息知悉的一种权利。

从权利属性上看隐私权和知情权天生就是一对矛盾统一体。

一方面,自然人要求法律保护其隐私,不愿意个人信息和私生活被他人所接近、了解特别是公开和传播,目的是不被他人了解其隐私,另一方面自然人又要求对其他事物特别是其感兴趣的事务要求了解,体现其作为社会成员积极主动的社会地位以满足其政治和精神需求,因此必然尽力拓展自身信息空间,这样就不可能不介入他人的私人空间。

此外,人类天生的猎奇心也必然导致其通过各种手段来了解他人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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