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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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关于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为了完善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范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促进我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暂行办法》、《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属企业代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文件。
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字〔2003〕33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鲁财外资字[2005]1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省管企业。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管企业利润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省属重要骨干企业集团、纳入预算管理的其它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直接持有并经营的下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利润收缴、使用和管理。
省审计、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省管企业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其他形式参与控股的企业,不包括市县(区)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