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梅、李文博等侯学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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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梅、李文博等侯学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8
【案件字号】(2021)吉24民终2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新颜张丽战明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金梅;李文博;侯学松
【当事人】张金梅李文博侯学松
【当事人-个人】张金梅李文博侯学松
【代理律师/律所】陈世伟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世伟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世伟
【代理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金梅
【被告】李文博;侯学松
【本院观点】张金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金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金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张金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3:06:23
张金梅、李文博等侯学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民终230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金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伟,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侯学松。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金梅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博、侯学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梅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金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金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张金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新颜
审判员张丽
审判员战明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晴晴
书记员安丽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