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办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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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化办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化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学校、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集团化办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勤俭节约、公开透明、责任明确。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学校、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应设立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执行集团财务预算;
(三)监督各学校、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定期向集团领导汇报财务状况。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集团财务预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发展规划编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集团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预测,科学编制;
(二)收支平衡,留有余地;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公开透明,民主决策。
第九条集团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预算草案;
(二)集团领导审议通过预算草案;
(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集团化办学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学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集团化办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专款专用;
(二)勤俭节约,提高效益;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化办学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集团化办学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率;
(四)妥善处理报废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集团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集团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