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备案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的通知为了促进我行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报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通知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股权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结构类信托等类型。
第二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是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保管,并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保管职责并收取相应保管费用的资产托管类业务。
根据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其基本职责如下:——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臵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我行仅履行保管职责,对因信托计划执行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归还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责任。
第四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项目准入原则(一)合作信托公司经我行风险审查,具有准入资格(信托公司准入名单见“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网--信息服务--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发布”);(二)集合信托计划保管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三)项目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管费率,按照所保管业务的复杂程度、保管资金的规模、保管时间长短以及综合贡献率等要素,确定保管费率,保管费率原则上不低于0.3%。
(四)信托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五)谨慎介入不符合我行集合信托业务代销标准的房地产类、市政类项目。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7•【文号】国办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1999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要督促、帮助信托投资公司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合法债务。
三、切实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业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华润信托房地产业务准入标准20181116--外部版
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中冶 担 保 或 差 额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补 足 或 承 诺
司、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代偿;
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首 2、项目土地
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抵押;
白名单 C 类: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盛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九龙仓、融信(福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金辉集团有限公司、俊发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杭 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苏州 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园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建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中南置地
上的地级以上城市市本级区
域(东三省、新疆、青海、
西藏、内蒙、宁夏除外),近
两年人口保持净流入,整体
去化情况较好。
其他类:
年GDP1000亿以上全国百强县
级市(以中小城市经济发展
委员会、中小城市发展战略
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发
展与环境研究所等单位联合
发布的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
市为准),近两年人口保持净
流入,整体去化情况较好。
准入区域
业态限制
鼓励类:
1、住宅(混合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型物业要求
重点类:
住宅占比不
杭州、苏州、武汉、南京、天津、 低于 60%;
重庆、成都
信托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指引模版
政信合作业务指引(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政信合作业务概论第一条为规范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有效规避风险,根据国务院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政信合作业务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政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信托计划设立目的主要是为政府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信托资金/财产最终以投资、贷款、股权附加回购及其他等方式运用于政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的民生或基础设施,公用、公共和公益项目工程)建设,信托收益的实现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政府性质的基金、专项补贴、税费返还收入等(包括全额支付和补差支付,以下简称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偿债还款来源或支付投资收益的业务。
此处所称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下设机构、派出机构(如开发区、高新区、实验区等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能源、土储)及政府拨款运营的相关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政信合作业务的基础是政府信用支持。
由于政府负债和提供信用支持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及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信用支持文件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即:该信用支持是否已明确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且取得地方人大的批准文件看,将政信合作的政府信用分为间接信用和直接信用(包括担保信用)。
(1)政府直接信用(包括担保信用)财政部门和政府已出具财政偿债或支付信托收益文件,文件内容已明确列入预算计划的年份、具体科目,同级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已批复同意。
(2)政府间接信用指政府出具相应文件,承诺将以财政统筹资金或特定收益支付(包括未来将以财政资金偿债纳入预算安排且上报人大批复等),但该偿债承诺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并未有同级人大决议批复支持。
第四条对于具体项目引入政府间接信用的,须由政府指定或管辖的相关方(包括财政、土地、融资方等)为实现该等支付形成有效的承诺文件或与信托公司签署确定性支付或转移支付协议,支付方、支付渠道和支付义务明确清晰且信托公司对该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生成可实现监控。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要点之144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要点之144号文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144号文(2019.6.19)序号项目要点拓展1 信托公司准入条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2)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放宽了对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方面的要求,降低了合作信托公司的门槛。
总体来看,目前符合险资投资硬性规定的信托公司68家中有29家:重庆信托、平安信托、昆仑信托、中信信托、民生信托、光大信托、华能贵诚信托、五矿信托、交银信托、中铁信托、中建投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山东信托、爱建信托、英大信托、陆家嘴信托、中原信托、陕国投信托、江苏信托、厦门信托、渤海信托、华鑫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国通信托、华融信托、中江信托、国元信托。
)(1)“重大刑事案件”是否有具体的标准?目前,监管政策未明确,监管机构也未作明确解释。
实践中,保险机构对近期发生刑事案件的信托公司基本上不予以合作。
(2)什么是“监管机构”?从实务情况来看,通常将“监管机构”理解为“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外汇管理局等。
(3)什么是“重大”行政处罚?①“重大”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的规定。
具体为:a.机构罚款——银监会500万以上,银监局100万以上,银监分局50万以上;b.个人罚款——银监会50万以上,银监局30万以上,银监分局10万以上。
②罚款金额的计算?如果监管机构在一年内对一家信托公司进行了多次处罚,是累加计算还是单独计算罚款金额?从监管规定与实务情况来看,系以每个书面处罚决定书记载的金额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
2 基础资产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 (1)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 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信托融资客户及项目准入指引
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融资客户及项目准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明确公司信托融资的风险准入基本要求,提高业务筛选评判效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托融资是指以信托贷款、回购型资产交易等各种融资方式开展信托业务的统称。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主动管理的非基金类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和不指定用途的单一信托融资项目,对于其他单一信托融资项目、以基金方式投入项目,另行制定相关准入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包括基本客户及项目准入要求和特定行业客户及项目准入要求。
基本准入要求是适用于所有目标融资客户的通用性准入要求;行业准入要求是在满足基本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目标客户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业务人员在项目申报时须对客户及项目准入条件进行自评并填写评估表(附件:《信托融资客户及项目准入条件评估表》),对其中不符点应解释说明;评估表经业务部门内部复核后,作为项目申报材料报审。
第六条本指引是公司对业务部门开展信托融资业务的底线要求,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项目是否承做,须视其风险性、收益性、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经公司的业务审批流程来审核和评判。
第二章基本客户及项目准入要求第七条公司治理融资方法人治理完善,依法经营,管理较规范,融资所涉及业务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和相关资质要求,基本要求是:(一)法人治理结构清晰,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责分工明确;(二)法人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不存在高层管理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三)公司内部重大决策有相关的会议记录或表决记录(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相关记录显示不存在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越权决定对外投融资、对外担保的情况;(四)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涉及行业准入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关资质或许可证。
第八条财务状况融资方财务透明度高,信息披露较完整、及时,负债率适中;对于财务状况混乱、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套取我司信用的融资方不得介入,基本要求是:(一)能积极配合我司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对重大问题无刻意隐瞒;(二)原则上能提供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对于新设项目公司可要求其控股股东提供);且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能完整披露其目前存续的所有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5%;(五)原则上要求融资方不存在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
刍议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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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 .下 06
刍议信托公司市场准人的法律制度
刘继虎
摘 要
刘正宗
自20 年我国( 01 ( 信托法》 颁布实施 以来我 国信托公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 良好势头, 但是, 在我 国当前的法律理论和
信托制度 的灵活性得到了全世界的认 同, 而其在商事领域 的成功 上述特殊的业务。信 托公司申请开办这些新业务除了需要具备一些 运用更是堪称财富管理工具创新的典范, 哈佛大学的斯科特 教授评 基本条件外, 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 。下面就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 、 外汇 第一, 企业年金 基金 管理业务 。 信托公司 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业务, 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 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 , 应 () 并 价:信托作为处分财产 的设计, “ 没有其他法律制度 能与其灵活性相媲 交 易这两种业 务试 为论述 。
第二, 外汇业 务。在 我国过去 的信托业立法 中, 通常是采用在注 册资本中增加外汇 资本 的方式作为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准入 门
槛, 目前则基 本上取 消了这种模式 。‘ 非银行金 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 l5条规定, 第 1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应当具备以下
提。 也正是因为信托公司的市场准 入条件 非常严 格, 所以信托公司才 条件: 1 依法合规经营 , ()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经营状况 良好 ;2 有健 ()
机 构 准 入 和 业 务 准 入 问 题进 行 专 门探 讨 。 二 、 托 公 司 机 构 准 入 的法 律 制 度 信
但相当一部分条款仍 不够 明确和具体 , 尤其缺乏 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逐步统一和规范中外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应逐步减少分支机构层次,提升分支机构功能。
各商业银行要以“总行-分行-支行”的机构层级模式为目标,加大分支机构精简力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自身管理控制能力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级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年度分支机构精简和调整方案。
二、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商业银行支行(不含支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增设申请。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量过多、人均资产较少、地域分布不合理的,允许其对同城或在同一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城的同一层次分支机构进行结构调整。
对于各商业银行因同城范围结构调整而申请设立支行或分理处的,可按照机构迁址进行审批;对于因跨城范围结构调整而设立支行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应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二)款除外)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外,还应要求申请银行提供被调整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关于撤销有关机构的批准文件。
对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支行要求增设分支机构的,可按上述办法规定的条件批准其设立城区内支行。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 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 断确定。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 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 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 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 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 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 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 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农信银发2022年58号文
农信银发2022年58号文近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58号文件)。
该文件是在XX年99号文的基础上,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再一次提出了系统全面的意见。
此次文件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几乎涉及了所有监管领域。
在原有监管政策基础上强化实质性风险,尤其是传统融资类项目的刚性兑付和结构化证券投资项目杠杆比例。
下面就58号文的重要内容分别做全面解读和要点解读。
一、四个核心要点第一、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
解读:由于资金池业务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因此项目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资金池内部的资金关系错综复杂,投资标的模糊不清,造成了大量极具迷惑性的监管盲区。
提出穿透式管理使监管有了明确目的。
可见监管机构对于资金池的管理,将会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撇开芜杂不清的资金关系,直奔主题地判断投资标的是否符合要求,对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
第二、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目前行业内能达到的3:1有明显压缩。
解读:考虑到去年伞形信托被查以及证券投资信托纠纷,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受去年伞形信托整顿影响,目前证券投资信托发展依然处于低谷,此次压缩杠杆比率或将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的载体。
第三、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
解读:新的拨备计提方式,改变了以往只重视拨备充足率这个数量指标的做法,更加全面具体地考虑每个信托项目资产质量的不同,更具有针对性。
而把表外向表内传递风险的业务也计提预计负债则显现出前瞻性。
理论上讲,拨备应该等于违约率,但违约率计算需要一些量化方法和充足的数据,这就要求公司不仅要具备强大的计量模型操控能力,还需要建立完备的数据库。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
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了解行业的规范与标准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环,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和信托服务。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性质和风险敏感度,信托公司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制,以及行业所遵循的规范与标准。
一、监管机构与职责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作为最高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涵盖了企业准入、风险审查、资本充足、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
其监管工作旨在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协助银监会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其监管工作有助于保护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
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准入审核、业务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等方面,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规范与标准1. 准入要求为了保证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风险可控,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准入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持股比例限制、高管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成立信托公司。
2. 资本充足信托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以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损失。
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并进行定期报告和评估,确保其资本实力符合监管标准。
3. 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有效地控制风险。
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风险分散、风险提醒等措施,以预防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4. 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业绩评估报告等,并确保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公开透明。
银行相关业务准入要求
相关业务准入要求一、股票分层优先级理财业务介绍股票分层优先级理财业务是指由我行募集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公司设立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信托公司的其他客户认购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2.5:1。
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纳委托人代表的建议进行投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1)次级保护。
在偿付顺序上,优先级先于次级获得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次级以本金保障优先级的安全。
要求优先级和次级的认购比例不超过2.5:1。
(2)警戒和止损。
信托计划将在优先级保本净值的一定安全范围内设置警戒线和止损线,受托人每日监控信托计划的净值表现,如果达到约定的预警线或止损线的水平,受托人会要求次级补入资金,或者对信托计划的权益类仓位进行限制,乃至完全变现,以保障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3)分散投资。
为使止损措施有效,信托计划限制投资品种的集中持仓行为。
信托计划要求投资品种具有一定分散性。
(4)流动性要求。
为使止损措施有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不包括限售及非流通的投资品种,以及带有杠杆性质的品种。
三、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一)资金融入方资质要求:1、资金融入方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资金融入方有明确的期末优先购买股票收益权的资金来源,具备优先购买的意愿和能力。
3、资金融入方有自主履行同比例认购配股、增发股份等的能力和意愿,以规避因上市公司折价配股、增发等原因产生的股价稀释风险。
4、项目存续内资金融入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其中标的股票为创业板股票的,项目存续内资金融入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
(二)质押标的股票资质要求:1、标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及创业板股票,且允许为限售股。
2、上市公司及股票须满足:(1)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不少于2年;(2)质押股票如为限售股,其解禁日须早于项目到期日,且距离项目到期日不少于3个月;(3)不存在上一年度亏损、本年度出现单季度亏损(行业周期性因素除外),或发布全年亏损预告的情况;(4)不存在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事项造成长期停牌的情况;(5)不存在连续3年没有分红的情况;(6)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7)不存在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的情况;(8)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9)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情况;(10)审慎接受质押前价格大幅度波动的股票,不接受项目上报日过去六个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作为标的;(11)标的股票不得为S、ST、*ST、S*ST、SST类股票或已经停牌的股票,并且距离最近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的时间不少于4个季度报告期;(12)上市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13)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按照项目上报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不低于15亿元;(14)此外创业板股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须满足:A. 创业板股票市值(按照项目上报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不低于25亿元;B.创业板股票在上市后未出现过年度亏损,或利润同比下滑超过40%的情形。
信托、资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
信托、资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信托、资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一准入标准1、借款主体: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借款方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区域准入:物业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市辖区;3、融资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办理借新还旧业务,贷款资金可用于置换借款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的前期贷款;4、担保措施:以经营性物业作抵押担保,借款方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仸保证;5、贷款期限:1,5年;6、贷款金额:根据货款期内物业可用于归还贷款的现金流确定,且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45,50%;7、年利率: 13,14%;8、融资服务费:2%或协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方账户后支付,资金方经纪公司与借款方经纪公司各50%;9、贷款操作时间:45,60天;10、资金方承诺: 不收取仸何考察费、差旅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前期费用。
二业务流程1、借款方提交借款申请书、经营性物业租金明细统计表、借款主体公司基础资料、担保主体公司基础资料、项目资料等用於项目立项的资料;2、借款方提供资金方在资料审查中要求补充提供的文件和资料;3、资金方业务部门对立项资料进行审查、论证和测算;4、资金方项目立项评审通过后,借款方与顾问方签署《融资服务协议》;5、资金方自费前往项目地考察物业出租经营情况、偿债能力情况,承租人资信、支付租金能力,抵押物情况等。
借款方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尽职调查资料清单》提供全套纸版资料:6、资金方设计交易结构,确定融资方案,双方签署借款合同、租金账户监管合同等相关文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募集资金;7、办理物业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银行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
银行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为了促进我行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报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通知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股权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结构类信托等类型。
第二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是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保管,并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保管职责并收取相应保管费用的资产托管类业务。
根据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其基本职责如下:——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我行仅履行保管职责,对因信托计划执行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归还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责任。
第四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项目准入原则(一)合作信托公司经我行风险审查,具有准入资格(信托公司准入名单见“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风险管理网--信息服务--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发布”);(二)集合信托计划保管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三)项目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管费率,按照所保管业务的复杂程度、保管资金的规模、保管时间长短以及综合贡献率等要素,确定保管费率,保管费率原则上不低于0.3%。
(四)信托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五)谨慎介入不符合我行集合信托业务代销标准的房地产类、市政类项目。
项目标准准入框架
资管业务准入标准体系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分公司项目评审效率,现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系,具体明细如下:一、业务准入通用标准(一)立项材料齐全(二)给公司带来收入不低于20万元/年,或不低于公司最低收益要求(三)产品交易结构合法合规、交易要素清晰(四)公司已制定了相应业务制度(五)后台系统能够支持产品运营(六)风险可控、可承受二、主动管理类业务准入标准主动管理类业务准入标准根据产品资金投向分为场内标准化业务准入标准和场外非标投资业务准入标准。
(一)场内标准化业务准入标准一一证券池管理1.股票主动管理类业务于二级市场投资股票须先入池。
分公司股票池根据池内单券投资比例上限不同分为备选股票池、优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
主动管理类产品主动投资优选股票池和备选股票池内单只股票的比例上限分别为7%和3%。
主动管理类大集合主动投资核心股票池内单只股票的比例上限为9%,其他主动管理类产品主动投资核心股票池内单只股票不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核心股票池、优选股票池和备选股票池的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100只、800只和300只。
沪深300成分股、网上申购的新股、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等标准化合约直接进入优选股票池。
2.基金主动管理类业务于二级市场投资基金须先入池。
基金投资研究人员负责拟定基金的入池标准,报投研小组审批后执行。
符合入池标准的基金可直接入池,不符合入池标准的投研小组审批后可入池。
货币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可直接入池。
基金入池标准:(1)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须在3年以上(不含);(2)最近一个年度净值排名不在后1/3(无历史业绩的不作此要求);(3)基金规模须在2亿份以上且其日成交量不低于5000 万(以入池时最新公开数据为准)。
3.债券等固收类主动管理类业务于二级市场投资债券须先入池。
固定收益投资研究人员负责拟定债券的入池标准,报投研小组审批后执行。
符合入池标准的债券可直接入池,不符合入池标准的投研小组审批后可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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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一、区域选择
1、原则上仅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地市级、百强县、以及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的其他区县级地区开展政府类公司业务。
2、原则上不在以下六省份的省会以外地区新增政府类公司业务,包括贵州、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
3、地方政府债务率不高于100%。
4、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债券违约事件。
二、交易对手选择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M以上债项评级,存量债券到期日须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曰。
2、融资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
(3)上年度总体净现金流大于0。
三、风控措施
1、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2、融资人或保证人提供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应收账款债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进行登记。
3、融资人或保证人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4)经营性净现金流和总体净现金流均大于0
四、规模控制
1、政府类公司业务的申请确认,以业务部门提交立项报
告的时间和融资规模为准,满额即止。
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
提交经融资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融资规模、
融资成本、信托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核心要素。
2、政府类公司业务的融资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1 和2两项中的较低者:
交易对手规模上限:融资额度不超过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之和(扣除并表数据)的30%。
区域规模上限:
(1)地市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5%。
(2)区县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公共预算收入的15%。
(3)对于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率低于50%的项目,在核算规模
控制金额时,其项目规模按实际发行规模的8折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政府类公司业务层级认定,以融资人或担保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2、政府类公司出具“自身不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属
性,不承担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责任,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的承诺函。
3、提供足值资产抵押的项目,可适当突破上述第二项“交易对手选择”第2条中的个别财务指标。
4、省内业务可一事一议,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规定。
5、对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亿元、融资人或保证人自身财务实力较强
、并提供足值抵押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一事一议,不受上述第一项“区域选择”和第二项“交易对手选
择”的规定约束,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 规定。
企业财务实力较强是指: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AA以上债项评级;
(2)存量债券到期日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
(3)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净资产之和超过100亿元、且营业收入
之和(扣除并表数据)超过10亿元。
6、城市分级排名以《第一财经周刊》公布信息为准;百强县排名以《人民日报》或工信部公布信息为准;政府财政收入和政府债务率以地方政府官网公布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