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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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一、区域选择
1、原则上仅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地市级、百强县、以及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的其他区县级地区开展政府类公司业务。
2、原则上不在以下六省份的省会以外地区新增政府类公司业务,包括贵州、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
3、地方政府债务率不高于100%。
4、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债券违约事件。
二、交易对手选择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M以上债项评级,存量债券到期日须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曰。
2、融资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
(3)上年度总体净现金流大于0。
三、风控措施
1、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2、融资人或保证人提供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应收账款债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进行登记。
3、融资人或保证人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4)经营性净现金流和总体净现金流均大于0
四、规模控制
1、政府类公司业务的申请确认,以业务部门提交立项报
告的时间和融资规模为准,满额即止。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
提交经融资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融资规模、
融资成本、信托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核心要素。
2、政府类公司业务的融资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1 和2两项中的较低者:
交易对手规模上限:融资额度不超过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之和(扣除并表数据)的30%。
区域规模上限:
(1)地市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5%。
(2)区县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公共预算收入的15%。
(3)对于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率低于50%的项目,在核算规模
控制金额时,其项目规模按实际发行规模的8折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政府类公司业务层级认定,以融资人或担保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2、政府类公司出具“自身不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属
性,不承担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责任,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的承诺函。
3、提供足值资产抵押的项目,可适当突破上述第二项“交易对手选择”第2条中的个别财务指标。
4、省内业务可一事一议,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规定。
5、对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亿元、融资人或保证人自身财务实力较强
、并提供足值抵押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一事一议,不受上述第一项“区域选择”和第二项“交易对手选
择”的规定约束,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 规定。
企业财务实力较强是指: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AA以上债项评级;
(2)存量债券到期日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
(3)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净资产之和超过100亿元、且营业收入
之和(扣除并表数据)超过10亿元。
6、城市分级排名以《第一财经周刊》公布信息为准;百强县排名以《人民日报》或工信部公布信息为准;政府财政收入和政府债务率以地方政府官网公布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