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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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一、区域选择

1、原则上仅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地市级、百强县、以及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的其他区县级地区开展政府类公司业务。

2、原则上不在以下六省份的省会以外地区新增政府类公司业务,包括贵州、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

3、地方政府债务率不高于100%。

4、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债券违约事件。

二、交易对手选择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M以上债项评级,存量债券到期日须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曰。

2、融资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

(3)上年度总体净现金流大于0。

三、风控措施

1、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2、融资人或保证人提供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应收账款债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进行登记。

3、融资人或保证人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4)经营性净现金流和总体净现金流均大于0

四、规模控制

1、政府类公司业务的申请确认,以业务部门提交立项报

告的时间和融资规模为准,满额即止。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

提交经融资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融资规模、

融资成本、信托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核心要素。

2、政府类公司业务的融资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1 和2两项中的较低者:

交易对手规模上限:融资额度不超过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之和(扣除并表数据)的30%。

区域规模上限:

(1)地市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5%。

(2)区县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公共预算收入的15%。

(3)对于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率低于50%的项目,在核算规模

控制金额时,其项目规模按实际发行规模的8折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政府类公司业务层级认定,以融资人或担保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2、政府类公司出具“自身不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属

性,不承担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责任,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的承诺函。

3、提供足值资产抵押的项目,可适当突破上述第二项“交易对手选择”第2条中的个别财务指标。

4、省内业务可一事一议,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规定。

5、对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亿元、融资人或保证人自身财务实力较强

、并提供足值抵押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一事一议,不受上述第一项“区域选择”和第二项“交易对手选

择”的规定约束,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 规定。

企业财务实力较强是指: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AA以上债项评级;

(2)存量债券到期日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

(3)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净资产之和超过100亿元、且营业收入

之和(扣除并表数据)超过10亿元。

6、城市分级排名以《第一财经周刊》公布信息为准;百强县排名以《人民日报》或工信部公布信息为准;政府财政收入和政府债务率以地方政府官网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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