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证信业务合作探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证券行业诚信义务七个方面
证券行业诚信义务七个方面
证券行业诚信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平竞争义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3. 保密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信息和交易记录等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社会责任义务: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管理责任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6. 投资者保护义务: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为投资
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 法律法规遵从义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证券业务。
以上七个方面构成了证券行业诚信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这些义务,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摘要:一、背景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重要性- 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作用二、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的发布机构和目的- 指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信息披露的时点和频率三、信息披露指引的影响和意义- 对资产证券化市场透明度的提升- 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化- 对市场风险管理的促进四、相关建议和展望- 市场参与者应该如何落实信息披露指引- 对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期待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于市场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背景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
这一业务模式具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优点。
然而,在此过程中,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一度困扰着市场的发展。
为此,交易商协会出台了指引,旨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
二、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同时,指引还详细列出了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发起机构、增信机构、特定目的载体和资产服务机构。
此外,指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时点和频率,以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相关业务信息。
三、信息披露指引的影响和意义指引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的加强有利于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风险预警。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特起草了本指引。
一、指引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行为,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适用范围为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个人。
二、业务管理1.各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托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
3.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信托资金管理1.参与各方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信托资金安全、流动和稳健运作。
2.信托资金应与其他资金隔离管理,确保信托本质不受其他资金影响。
3.信托资金的投资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合理配置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4.禁止使用信托资金进行非法投资或违法活动。
四、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1.参与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
3.参与各方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和合规报告。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1.参与各方应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义务。
2.参与各方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六、监督与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2.监管机构应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信托投资交流发言稿模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信托投资交流座谈会,旨在加强行业内部交流,探讨信托投资领域的发展趋势,分享实践经验,共同推动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代表与会人员发表几点意见。
一、信托投资行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信托投资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对我国信托投资行业现状的简要分析:1. 规模稳步增长:近年来,我国信托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信托市场。
2. 产品种类丰富:信托产品种类不断丰富,涵盖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产证券化、财产权信托等多个领域。
3.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托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竞争逐渐显现。
4. 监管政策趋严:监管部门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信托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1. 行业集中度提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优势信托公司将脱颖而出。
2. 产品创新不断:信托公司将继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3. 风险管理加强:信托公司将更加重视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 监管政策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信托行业的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信托投资行业的实践经验分享1. 强化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2. 深化业务创新:信托公司要紧跟市场需求,不断推出创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3. 加强合规经营:信托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4. 提升服务水平:信托公司要关注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信托投资行业的合作与发展1. 加强行业自律:信托公司应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共同维护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深化交流合作:信托公司要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等各方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信托行业的发展。
3. 提高创新能力:信托公司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征信公司规章制度对信息共享与跨行业合作的规范要求
征信公司规章制度对信息共享与跨行业合作的规范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征信行业日益成为金融领域重要的支撑力量。
征信公司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具有收集、整理、存储和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发挥征信行业的作用,保护个人隐私权益,促进金融合作和互联互通,征信公司需要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信息共享与跨行业合作。
首先,征信公司在信息共享方面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合规:征信公司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等,确保信息共享的合法合规性。
2. 保护个人隐私:征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在信息共享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
例如,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征信公司应当采取加密措施并严格限制员工权限,防止泄露和滥用。
3. 所有权明确:征信公司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所有权,确保个人信息在共享过程中不被私自转让或买卖,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4. 受权共享:征信公司应在信息共享前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明确告知信息共享的目的和范围,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其次,征信公司在跨行业合作方面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互联互通:征信公司应根据合作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机制和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2. 规范合作协议:征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跨行业合作时,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合作方式和合作目标,并明确约定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保密措施。
3. 信息准确性和更新:征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跨行业合作时,应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和更正错误信息,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
4. 风险防控:征信公司在跨行业合作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建立风险识别和防控的机制,确保合作过程安全可靠。
征信公司规章制度对信息共享与跨行业合作的规范要求的建立和执行,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金融行业的信用环境,促进金融合作和发展。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信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研究
信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研究信托企业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要新成员,现如今正处于飞速增长趋势发展。
但我国信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逃避监管、违规经营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如何加强信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业内人士及公司管理人员需要探讨的课题。
文章就信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问题做了简单分析,之后提出了几点有效的建议策略,以供同行参考。
标签:信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增值税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开始信托行业实行了“营改增”政策,信托企业的税务管理以及税制框架都发生了较大改变。
“营改增”的提出和落实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政策,扩大了金融商品界定范围。
此外,信托企业在计税方式上也发生了改变。
为了有效推进并落实“营改增”新政,同时强化信托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避免违规问题出现,文章就“营改增”对信托企业的影响做了简单阐述,之后从针对相关合规管理问题提出对策,这对保障信托企业的稳健发展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信托企业发展概述特定利益条件下,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达成共识,并共同签订相关合同文件,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叫做信托。
同时,信用作为信托最基本的要求,受托人在受理委托人财产资金时也需要按照自己的名义、意愿去委托受托人管理资金财产,从而为委托人创造出更多的资金利益和经济价值。
信托企业作为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其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都占据着不可替代且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近几年,我国信托企业的飞速发展,使得很多信托企业规模、资金力量日渐变大。
据相关资料可知:截止到2019年底,我国信托企业有68家,受理的资产规模高达21.6万亿元。
但同时,很多信托企业在发展初期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外界因素的影响,缺乏严格、规范的约束,因此很多信托企业都出现了无序经营,各种乱象出现的情况,整个信托行业都面临着极大的发展风险,根本没有发挥出信托机构的作用和功能。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相关政府单位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并稳定了信托功能的应用,为信托行业发挥出自身的职能作用构建起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信托公司的业务及其法律服务范围及内容概要
信托公司的业务及其法律服务范围及内容概要一、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7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4.《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1年1月1日施行)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二、信托公司的定义、主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一)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的定义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1.信托公司的设立(1)主管机关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设立批准程序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设立条件及要求①设立条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浅论我国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的方案设计——以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为例
/ 147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2021年11月第24卷第22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Nov.,2021Vol.24,No.22浅论我国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的方案设计——以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为例王思惟1,林峰先2(1.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长沙 410000;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怀化 410000)[摘 要]文章以我国券商中的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为例,进行两融业务方案设计的探究,以期为券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券商开展两融业务首先应由公司来承担全部风险,所有的设计方案都要进行统一管理,调配资源控制风险;其次,融资融券业务对公司投资人和运行方而言都是创新业务,要主动对其运行进行风控;最后,作为具备信贷性质的融资融券业务,涉及银行贷款,本着利益隔离原则,应将整个业务进行隔离运营。
[关键词]证券公司;两融业务;方案设计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1.22.070[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1)22-0147-020 引 言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是于2007年正式成立的一家证券公司,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联合国内4家投资者共同建设。
在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银河融资公司已实现了经营业务、投资业务发展,并在债券业务、并购业务等主要业务之中,走在了市场前端,在市场中的品牌效益功能也日益凸显。
基于银河证券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规划,开展两融新兴业务有助于其在保持主导业务市占率的同时,也能在金融创新等领域发挥其引领作用。
1 证券公司开展两融业务的主要环节设计1.1 客户选择相较于其他证券业务,两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杠杆性使其风险性更高。
在客户选择方面,券商应寻找合适的投资者,着重选择那些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对于两融业务了解颇深、同时具备一定资产规模的人员[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附:证监会系统向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提供和查询信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0]30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27【实施日期】2010.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2010年10月27日银发[2010]3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的要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下简称征信平台)。
积极推进征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征信平台作用,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监管与执法。
现就证监会系统参与征信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监会系统参与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监会系统向征信平台提供的信息。
证监会系统向征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做出的纪律处分信息,以及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
(二)征信平台向证监会系统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
征信平台向证监会系统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政府版、社会简化版、社会明细版信用报告及关联企业查询服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各银监局: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革。
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立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文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高管层直至一线员工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
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子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关于信托公司试点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事项的函
关于信托公司试点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事项的函根据您公司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和实力的评估,我们决定在试点范围内,允许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与条件
1. 信托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3. 具有丰富的企业信用评估、风险评估、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 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且已取得《信托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参与业务范围
1. 信托公司可以参与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2. 信托公司应以实际掌握的资产为基础,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3. 信托公司应在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实体经济融资提供更多元化的渠道。
三、风险控制
1.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证券化产品风险;
2. 信托公司应在资产选择、评估、转让等方面审慎把握,确保资产质量和流动性;
3. 信托公司应遵守证券发行、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上为有关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项说明,请贵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规经营,提高风险意识,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祝好!
特此函告。
此致
敬礼!。
金融公司征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公司征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公司征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金融公司征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客观公正原则:金融公司征信活动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构、篡改、隐瞒信息。
(三)信息安全原则:金融公司征信活动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四)自愿原则:金融公司征信活动应当尊重个人隐私,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金融公司征信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公司征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第五条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采集目的: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应当明确信息用途,不得超出采集目的。
(二)合法合规: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应当依法取得个人、企业等征信主体的同意,不得非法采集。
(三)合理限制: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应当合理限制采集范围,不得超出业务需要。
(四)真实准确: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金融公司采集征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征信主体授权:金融公司应当与征信主体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范围、用途和期限。
(二)征信机构提供:金融公司可以委托征信机构采集征信信息,但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征信机构。
(三)公开信息查询:金融公司可以查询公开信息,但应当确保信息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金融公司在采集征信信息时,应当对征信主体进行告知,告知内容包括:(一)征信信息采集的目的、范围和用途;(二)征信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三)征信主体拒绝提供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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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业务
证券投资业务
信托PE业务与 券商投行业务 对接 资产证券化业
务 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
1、作为受托人,设立 信托项目 2、信托业务的具体执 行和整体管理 3、募集资金
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 服务;投资拟上市企业
信托财产受托人,证券 发行人
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 人等
证券公司 1、作为经纪人,提供 交易系统 2、担任投资顾问 3、募集资金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 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 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 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3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的基本当事人
案例:新华信托与太平洋证券合作推出的PE产品“太平洋深 蓝一号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5年,主要投资方向为 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即将创设的创业板上市的目标公 司股权。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和副投资顾问,太平洋证券则为 主投资顾问。
9
证信合作简介
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信贷 资产、住房贷款、应收账款、基础设施收费权、 设备租赁收入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发行 人,券商则担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
专业投行服务
承销商,财务顾问 投资顾问、募集资金 等
7
证信合作简介
证券投资业务
委托人
证券公司
委托 分配
服务 资金 利益 分配
支持
受托人
利益
支付 信托财产 投资
费用
建议
支付费用 保管服务
银行
投资顾问
案例:“深国投·赤子之心系列证券投资信托”产品采取了 受托人(深国投)、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 君安)、银行(工商银行)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保管在证券 公司,资金保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 双重监管。
8
证信合作简介
信托PE业务与券商投行业务
1. 证券公司拥有更加专业的企业上市条件判别能力,并 拥有上市预期更为明确的拟上市公司资源,能够为目 标公司提供改制、辅导、保荐上市等一系列的服务。
2. 信托公司则可为目标公司提供结构化融资,功能性信 托等综合金融信托服务,同时结合券商的专业能力, 能够有效在PE股权投资过程中控制项目风险,创造巨 大的投资收益。
1. 市场需求旺盛,券商优质客户中,风险承受能力强 的投资者,通过融资杠杆放大证券投资收益的意愿 非常强。随着原有“三方监管”模式的禁止,券商 营业部的活跃客户的融资需求需要新的满足方式。
2. 结构化分层设计使优先级信托本金和收益有充分的 保障。收益相对银行存款较高吸引了大量稳健型投 资者。
3.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已有中海信托和北京地区的数 家信托公司正在开展该类伞型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 产品。
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信业务合作探讨
目录
➢信托基础知识
➢ 证信合作简介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背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思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对参与各方的益处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各要素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系统支持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案例 ➢ 上市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简介 ➢ 小结
2
委托人
指 定
受益人
信托
受托人
管
转移
理
信托财产
交付收益
4
信托基础知识
单一信托与信托计划
1. 单一信托 单一信托是由单个委托人将资金或财产交付信托公 司设立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按照该委托人的意愿, 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将资金或财 产交付信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信托公司按照委托 人意愿,统一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券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审批过程漫 长,运作成本较高,与信托公司合作可以快速 介入集合理财市场;信托公司则可以利用券商 的营业网点和客户渠道扩大信托产品的销售渠 道和影响力。
除上述三种合作业务模式外,信托公司和 证券公司还可根据市场条件,在产品开发和销 售方面进行合作。
比如开展上市公司股权信托融资业务,为 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上市公司股权信托融资服 务。
案例: 上汽通用和华宝信托开办了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 该期ABS发行人和受托机构为华宝信托,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 为中信证券。 中诚信托发行的“信银200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受托人为中诚信托;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簿记管理人则是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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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信合作简介
其他证信合作业务
14
产品设计背景
##信托现状 1. ##信托已开展了金丝猴系列多个产品,已具
备丰富的结构化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管理经 验。 2. ##信托现有多个证券账户可用于开展伞型结 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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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信托基础知识 ➢ 证信合作简介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背景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思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对参与各方的益处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各要素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系统支持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案例 ➢ 上市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简介 ➢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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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信托基础知识
➢证信合作简介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背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思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对参与各方的益处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各要素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系统支持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案例 ➢ 上市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简介 ➢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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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信合作简介
“证信合作”,是指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之 间的业务合作。
2. 伞型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可高效利用信托公 司原有证券账户。
3. 资融券资格,其他券商对于该块业 务有着实际需求。而且相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伞 型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融资期限、杠杆比 例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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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背景
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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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信托基础知识 ➢ 证信合作简介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背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设计思路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对参与各方的益处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各要素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系统支持 ➢ 伞型证券投资产品案例 ➢ 上市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简介 ➢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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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背景
政策背景
1. 2009年7月,中登公司接监管部门口头通知,暂停 办理信托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至今,信托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未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