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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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指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架构,包括职责、程序、报表和信息系统等要素,旨在为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可靠环境,为证券公司的资金安全、资本形式、股权结构和风险管理提供协助。

一、组织结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分主要为两个部门:(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监督交易机构的财务活动,监督其内部管理活动,实施内部审计机制,并将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水平及时报告给股东。

(2)管理层:管理层负责实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责制定控制政策和规章,实施组织管理、回购股票禁令、交易报表、对内对外审计等安全措施,并不断改进其内部控制机制。

组织结构框架完成后要进行整体审查,以确定组织结构有效性,审查完善组织图簿后,再将图簿上的职能确定列入职责清单,以便充分实施内部控制机制。

二、内部管控程序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是监督其财务状况和金融风险的基本控制机制之一。

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适当的内部管理机制,增加公司的效益,根据证券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建立合理的内部管理体系,将以下步骤作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一、证券公司建立安全的管理结构,明确职能,划分层次,控制职责;二、建立合法的规章和内部管控制度;三、联系财务报表,采用自动化内控系统;四、强化审计程序,了解公司内部行为及时反映出公司业务状况;五、设置安全可靠的信息报告系统,以获取及时、准确的管理信息;六、定期评价内部控制,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七、及时修改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机制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定期审计作为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的重要环节。

设立审计部门,建立审计体系,及时发现财务风险,发现,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有效管理公司财务风险。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财务活动、决策内容和管理业务的财务性审查和检查,尤其是证券公司的投资交易、财务报表的核实、审查、检查等事项,尤其是其内部审计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和改进提升审计的质量和效益,使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持续有效发挥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pdf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

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2011)

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2011)

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
制指引》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26
•【文号】证监会公告[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32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0-21 来源:(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证券公司内最新部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内最新部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三)控制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四)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七条

第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技术系统应用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技术系统应用是指证券公司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种方法和工具,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公司内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信息技术系统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2.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高效和安全运行。

公司应当实行合理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计算机及软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等,以规范公司内部信息技术系统的运作。

3. 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4. 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保护,确保信息技术系统不受外部攻击和非法侵入。

公司应当实施网络安全技术和措施,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5.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信息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公司应当建立定期的信息技术培训计划,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信息技术人员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和应对安全风险的能力。

6. 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的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公司信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流程,规范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7.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系统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信息技术系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运行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8. 信息技术系统应用是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的过程:(一)保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三)保证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2(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工、授权和审批复核等机制,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结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坚持诚信、勤勉的执业原则,加强体现公司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培育高层倡行、全员有责、违规必究的内部控制文化。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引言在证券市场中,内部控制是保障证券公司正常运作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引,以帮助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的合规性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2.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内部控制政策、过程和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的体系。

其目标是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资产的安全性和运作的高效性。

3.内控环境(1)领导层的承诺和价值观:公司高层应建立一种推崇合规性和道德的文化,明确内控的重要性,并且表现出积极的参与和承诺。

(2)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建立一个明确的组织结构,确保职责分工清晰,并且相应的授权和责任制度健全。

(3)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招聘、培训和晋升制度,确保拥有合适的人员,并持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4)沟通和沟通渠道:搭建良好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确保内部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和响应。

4.风险管理与控制(1)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框架,及时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风险防范和控制:采取合适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制定权限制度、交易审批制度等,防止内部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3)风险监控和报告: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和报告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5.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1)信息披露: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传达给相关利益相关者。

(2)财务报告:建立科学、规范和准确的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正和合规。

6.内部审计和自查(1)内部审计:建立独立、客观和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2)自查机制:设立自查部门或委员会,定期对公司各个环节和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7.合规与法律风险管理(1)合规制度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合规制度,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1年修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1年修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31•【文号】证监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的变化和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公司必须按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坚决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管理层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同时制定有效的信息资料流转通报制度,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严格控制公司的风险。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经过。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以下层面:(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3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三)因素辨认: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反应: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选择。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作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附属公司管理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规划、执行、监督等所需信息及向信息需求者适时提供信息。

相关信息应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效性要求进行辨认、获取和传递,并在公司内部有效传递。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0-21 来源:(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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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 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防范利益冲突的需要确定适当的静 默期,并建立健全实施机制。证券公司担任有关发行人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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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的,在静默期内 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动态评价机制,在法律法 规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出现违 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改进、完善和加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追究机 制。对不执行或者限制、阻挠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部门、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 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 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 规; (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三)保证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 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 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 记录。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采取定 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 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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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以承受。压 力测试机制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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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 范,并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
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 息隔离墙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 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 感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 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 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 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 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 控制优先的意识,坚持诚信、勤勉的执业原则,加强体现公 司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培育高层倡行、全员有责、违 规必究的内部控制文化。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 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 和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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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 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 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工、授 权和审批复核等机制,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前台业务 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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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 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主动识别、评估和控制其执业 行为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与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全面评 价报告。
第二节 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流程分析、案例归集和内 部访谈等方法,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可能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内外部信息,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识别公司面临的 风险点及其来源、特征和形成条件。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 评估,采取建立风险矩阵、概率模型等方式对各种风险进行 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进行风险定性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 家咨询、流程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等方式,并记录评估过程 与结论。 进行风险定量评估,可以统一制定各种风险的度量单位 和计量模型,并定期对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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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风险计量应当考虑风险对冲和分散效应,关注公司的风 险总量和风险结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 制,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并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权衡风 险与收益,确定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风险应对策略。
(一)风险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 (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控制的基本程序、 方法和要求; (四)风险事件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种类的风险制定相应 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其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应对和控 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 统称“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日常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 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 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为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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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每项业务均制定统一的业务 标准和操作规范,并针对各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 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开展业务或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 查机制,对创新业务或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 论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 施和保护客户利益的措施。业务或产品创新活动实施后,证 券公司应当注重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 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信息隔离墙,确保在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 资金与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分开管理。
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敏感 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应当制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识别机制,及 时、全面地识别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 并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信息隔离措施,对敏感信 息进行隔离、监控和管理,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 突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 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 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二节 利益冲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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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利益冲突的机 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工作人员与客户 以及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在处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 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 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压力测试: (一)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 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 (二)确定重大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 (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压力测试结果进行分析, 并根据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 证券公司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 作为必备决策依据。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 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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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合规管 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工作制度和程序、员工合规手册等文件,并定期进行评估、 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合规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改、 完善各项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其符合法律、法 规和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 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组织 结构等情况,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合 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内部 控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并为合规总 监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识别、评估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 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机制,制定并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 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得到及 时妥善处理。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业 Nhomakorabea范围、经 营规模、组织结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 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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