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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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方法》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依照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治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不、评价和治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操纵措施。

第三条内部操纵应充分考虑操纵环境、风险识不与评估、操纵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操纵环境:要紧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操纵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

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职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不与评估:及时识不、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

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

评估。

(三)操纵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要紧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治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四)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五)监督与评价:对操纵环境、风险识不与评估、操纵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觉内部操纵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操纵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依照证券公司经营目标和运营状况,结合证券公司自身的环境条件,建立有效的内部操纵机制和内部操纵制度。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操纵的有效性,并依照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差不多要求

第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操纵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操纵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操纵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操纵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操纵的空白或漏洞。(二)合理性:内部操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操纵目标。(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治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操纵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操纵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职员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付治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依照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操纵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与其股东、实际操纵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

(一)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并加强对单人单岗业务的监控。

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合同、印章等直接接触的岗位和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不同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应适当分离。(三)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加强法人统一治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治理职能。

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给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讲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要紧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治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

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治理系统,依照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治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治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不、评估和操纵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淌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治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治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治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要紧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操纵措施。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操纵,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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