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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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构和程序 (4)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6)

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整改 (9)

第一节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9)

第二节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0)

第三节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11)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2)

第六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提高内部控制评价质量和效率,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及《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内部控制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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