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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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
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2]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2.02.18
【实施日期】1992.0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
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2〕9号1992年2月1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协同一
致,共同努力,尽快把“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全区建立起来。

具体筹建、宣贯等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落实。

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要求用三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根据《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它为政府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实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整体效能建立技术基础。

目前,我国工商企业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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