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要求退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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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出具了检验证书称质虽符合合同要求。1995年8月
1日,中电镇江公司将48万套铜拉杆天线从江苏省张家港口 岸发运给亿之杰公司。铜拉杆天线的全套议讨凭证于1995
年8月3日由中国农业银行丹徒支行国际业务部邮寄给开证 行香港中南银行。香港中南银行于1995年8月7日收到议
讨凭证,8月14日提出凭证有6个不符点要求答复:1.提单
(5sections:outerdiameter3mm-7mmwallthickness0.25mm, length80cmsixth单价(cif香港每套1.76美元,总金额
84.48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制造商为胜丰公 司等。合同签订后,亿之杰公司于1995年3月8日通过香 港中南银行开出了金额为84.48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995年6月19日,胜丰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镇江公
司(以下简称中电镇江公司)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胜丰公
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负责进出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天线;中电
镇江公司按照上述信用证的条款组织收购货源,办理出口报 关,安排运输、制单、议付;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收 购天线(质虽、规格见上述信用证条款),数虽为48万套;单 价为fob张家港8.50元/套,货款总计为408万元人民币;中电镇江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向有关银行办理打包贷款, 贷款资金用于组织支付天线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 等,中电镇江公司在出货、议付结汇后,从实际结汇款中扣 除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后,余款交付胜丰公司(凭 胜丰公司提供的有关发票、凭证结算)。中电镇江公司接受
[基本案情]
1995年2月27日,亿之杰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丰公司)签订了f007-95-km号购销 合同,约定胜丰公司供给亿之杰公司铜拉杆天线48万套;规
格为“5节:外径3毫米-7毫米,壁厚0.25毫米;长80厘 米,第6节和第7节:外径3毫米-9毫米,长100厘米;包 括顶、座(全套)双头
[审理判决]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并善意履行合同。根据亿之杰公司与胜丰公司于1995年2月27日订立的购销合同对天线规格的约定,如理 解为一套天线的规格,则第1-5节的天线直径为3-7mm;第6-7节直径若为3-9mm显然是不可能组装成一副天线的;如 理解为生产2-3套天线的规格,则双方并未明确各种规格的 天线数虽;且从合同文义表述理解,也只能是生产一种规格 的天线。因此,双方所订合同对产品规格的约定不明确,且 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胜丰公司理应与亿之杰公司及时协 商、修改、完善合同,但其非但未作协商,而且根据自己单 方对合同的理解,委托中电镇江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加工合 同,造成生产出的天线规格与合同不符,使本应能够避免的 损失实际发生并扩大,故胜丰公司对纠纷的产生及造成的损 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亿之杰公司作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 理应尽审慎之责,但其对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在签约时草率、 盲目,以致使合同主要条款不明而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对
年5月4日,胜丰公司的中方投资企业胜湖电缆厂被常熟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1998年10月23日,原审法院通 知原胜丰公司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
民委员会参加诉讼。1998年11月26日,常熟市藕渠镇经济 发展总公司发函给各有关单位,成立了胜丰公司资产清理小 组。1998年12月7日,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民委员会向 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胜丰公司变更为胜丰公司清理小 组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研究同意,并通知了亿之杰公司。
胜丰公司委托后,分另U与武进天线厂、扬州苏中天线集团公 司、武进湖塘电讯元件厂签订了48万套铜拉杆天线合同,
由上述厂家分别生产规格为5节,外径为3毫米-7毫米的天 线38万套;规格为7节,外径为3毫米-9毫米的天线10万 套。厂家交付48万套天线后,中电镇江公司向江苏省进出 口商品检验局报检,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5年7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要求退货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大公报》上发表声明,要求货主在七日内前来提货,如不 提货,该公司将自行处理或拍卖抵付货物仓储及有关费用。 公告刊登后,均无人前去处理货物
另查明,胜丰公司是于1993年11月26日经批准成立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吕路明,注册资本104万美元, 中方合资企业常熟市胜湖通讯设备电缆厂(以下简称胜湖电 缆厂),以厂房、水、电设备投入,外方合资企业为香港利 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以原材料钢作作价投入。胜丰公司 参加了1993年-1994年的工商年检,1995年-1996年该企业 未办理年检手续,1997年10月23日该企业被苏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予以注销,但未成立清算小组清理企业资产。1997
清理小组享有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1997)苏经初字第65号民
纠纷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其亦应对造成的损失负相应责
任。亿之杰公司请求不支付任何货款,胜丰公司赔偿其经济
损失150, 000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胜丰公司要求亿之杰公司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
其要求亿之杰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因胜丰公司已被注销,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胜丰公司
发出人没有自称是船代理人;2.品质证及产地证没有写上
“正本”;3.产地证之制造商名称不符;4.品质证没有货名;5.
保险单标记与提单不符;6、商检证中没有提示货物规格。此 后,中国农业银行镇江丹徒县支行与香港中南银行就单据不 符点以传真方式往来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 项下的铜拉杆天线全套单证一直在香港中南银行,亿之杰公 司未赎单提货。1996年5月8日,香港伟康船务公司在香港
1日,中电镇江公司将48万套铜拉杆天线从江苏省张家港口 岸发运给亿之杰公司。铜拉杆天线的全套议讨凭证于1995
年8月3日由中国农业银行丹徒支行国际业务部邮寄给开证 行香港中南银行。香港中南银行于1995年8月7日收到议
讨凭证,8月14日提出凭证有6个不符点要求答复:1.提单
(5sections:outerdiameter3mm-7mmwallthickness0.25mm, length80cmsixth单价(cif香港每套1.76美元,总金额
84.48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制造商为胜丰公 司等。合同签订后,亿之杰公司于1995年3月8日通过香 港中南银行开出了金额为84.48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995年6月19日,胜丰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镇江公
司(以下简称中电镇江公司)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胜丰公
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负责进出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天线;中电
镇江公司按照上述信用证的条款组织收购货源,办理出口报 关,安排运输、制单、议付;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收 购天线(质虽、规格见上述信用证条款),数虽为48万套;单 价为fob张家港8.50元/套,货款总计为408万元人民币;中电镇江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向有关银行办理打包贷款, 贷款资金用于组织支付天线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 等,中电镇江公司在出货、议付结汇后,从实际结汇款中扣 除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后,余款交付胜丰公司(凭 胜丰公司提供的有关发票、凭证结算)。中电镇江公司接受
[基本案情]
1995年2月27日,亿之杰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丰公司)签订了f007-95-km号购销 合同,约定胜丰公司供给亿之杰公司铜拉杆天线48万套;规
格为“5节:外径3毫米-7毫米,壁厚0.25毫米;长80厘 米,第6节和第7节:外径3毫米-9毫米,长100厘米;包 括顶、座(全套)双头
[审理判决]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并善意履行合同。根据亿之杰公司与胜丰公司于1995年2月27日订立的购销合同对天线规格的约定,如理 解为一套天线的规格,则第1-5节的天线直径为3-7mm;第6-7节直径若为3-9mm显然是不可能组装成一副天线的;如 理解为生产2-3套天线的规格,则双方并未明确各种规格的 天线数虽;且从合同文义表述理解,也只能是生产一种规格 的天线。因此,双方所订合同对产品规格的约定不明确,且 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胜丰公司理应与亿之杰公司及时协 商、修改、完善合同,但其非但未作协商,而且根据自己单 方对合同的理解,委托中电镇江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加工合 同,造成生产出的天线规格与合同不符,使本应能够避免的 损失实际发生并扩大,故胜丰公司对纠纷的产生及造成的损 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亿之杰公司作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 理应尽审慎之责,但其对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在签约时草率、 盲目,以致使合同主要条款不明而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对
年5月4日,胜丰公司的中方投资企业胜湖电缆厂被常熟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1998年10月23日,原审法院通 知原胜丰公司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
民委员会参加诉讼。1998年11月26日,常熟市藕渠镇经济 发展总公司发函给各有关单位,成立了胜丰公司资产清理小 组。1998年12月7日,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民委员会向 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胜丰公司变更为胜丰公司清理小 组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研究同意,并通知了亿之杰公司。
胜丰公司委托后,分另U与武进天线厂、扬州苏中天线集团公 司、武进湖塘电讯元件厂签订了48万套铜拉杆天线合同,
由上述厂家分别生产规格为5节,外径为3毫米-7毫米的天 线38万套;规格为7节,外径为3毫米-9毫米的天线10万 套。厂家交付48万套天线后,中电镇江公司向江苏省进出 口商品检验局报检,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5年7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要求退货案例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大公报》上发表声明,要求货主在七日内前来提货,如不 提货,该公司将自行处理或拍卖抵付货物仓储及有关费用。 公告刊登后,均无人前去处理货物
另查明,胜丰公司是于1993年11月26日经批准成立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吕路明,注册资本104万美元, 中方合资企业常熟市胜湖通讯设备电缆厂(以下简称胜湖电 缆厂),以厂房、水、电设备投入,外方合资企业为香港利 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以原材料钢作作价投入。胜丰公司 参加了1993年-1994年的工商年检,1995年-1996年该企业 未办理年检手续,1997年10月23日该企业被苏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予以注销,但未成立清算小组清理企业资产。1997
清理小组享有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1997)苏经初字第65号民
纠纷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其亦应对造成的损失负相应责
任。亿之杰公司请求不支付任何货款,胜丰公司赔偿其经济
损失150, 000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胜丰公司要求亿之杰公司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
其要求亿之杰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因胜丰公司已被注销,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胜丰公司
发出人没有自称是船代理人;2.品质证及产地证没有写上
“正本”;3.产地证之制造商名称不符;4.品质证没有货名;5.
保险单标记与提单不符;6、商检证中没有提示货物规格。此 后,中国农业银行镇江丹徒县支行与香港中南银行就单据不 符点以传真方式往来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 项下的铜拉杆天线全套单证一直在香港中南银行,亿之杰公 司未赎单提货。1996年5月8日,香港伟康船务公司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