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推荐的可以出具审计报告的部分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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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指南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指南

附件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指南本指南对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的工作原则、程序和要点,以及审核过程管理做出原则规定。

一、审核原则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遵循公正、高效、科学、保密的原则。

(一)公正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执行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得向重点用能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审核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本单位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

(二)高效审核过程应遵循工作程序,及时组织开展报告初审、现场查看、专家评审,反馈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审核结果。

(三)科学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和能源审计报告内容,按照审核要点,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现状、能源利用状况、节能潜力分析进行科学系统评判。

(四)保密审核机构和评审专家对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提供。

二、审核程序(一)报告初审审核机构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能源审计报告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否符合《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和《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

(二)组建专家组审核机构应根据重点用能单位所属行业及用能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专家组建专家组。

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名。

评审专家应该明确分工,设组长1名。

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行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了解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掌握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耗及节能措施效果的测算方法。

(三)现场查看现场核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包括能源管理情况、能源供应系统情况、能源消耗核算、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存在节能潜力及节能措施等。

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单元和拟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实地踏勘。

(四)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重点用能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

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质询、提出意见(附件2)、评分,集中评议后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件3)。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2023年11月28日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第五条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一)

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一)

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一)
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近日,天津市能源局公布了2019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这份名单涵盖了工业、建筑、交通、商贸等领域的用能单位,是天津市加强能源管理、推进能源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名单背景
天津市作为国家综合性交通枢纽、北方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突出的商贸中心,用能单位数量众多,能源消耗也较大。

2018年,天津市能源总消耗量达到7643万吨标准煤,其中非化石能源消耗占比较高。

面对严峻的能源形势,天津市能源局出台《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监管和管理,促进能源消费的绿色低碳转型。

二、重点用能单位类型
根据《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商贸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

其中,工业企业是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类型,包括钢铁、化工、机械、电力等行业,其能耗占整个城市能耗的比重也最大。

三、名单发布意义
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对于落实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对于重点用能单位而言,其承担着能源消耗的主要压力,如何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节能减排水平,直接影响整个城市的能
源计划。

其次,通过公开名单,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展示、比较,能够迫使单位提升公开透明度,强化自身节能减排意识。

同时,这份名单也为政府部门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方便执法人员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管、督促。

四、城市转型路上,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

天津市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将有效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提升了全市能源利用的效率,也将为天津市未来发展提供更持续、更可接受的能源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xx年9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 年9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那么,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平安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气。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自觉承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视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团体,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10个。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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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审办〔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津审办〔2018〕21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审计局,市内审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函〔2017〕132号),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我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精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重要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各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内审协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全面落实审计署和我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意见,推动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一)健全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

根据各单位内部审计开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末制定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抽查,发现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修订)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修订)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津审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审计局,市内审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扎实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切实做到“治已病、防未病”,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党中央、审计署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对《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津审办〔2018〕21号)进行修订,现就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党中央加强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要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在单位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中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消除审计监督盲区,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全面覆盖的态势。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审计工作重点,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采取座谈研讨、调查问卷等方法,全面了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结合审计项目监督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提出有效解决内部审计工作难点、堵点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科技奖申报说明

科技奖申报说明

附件1: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和材料规范要求一、推荐要求1、推荐单位应统一集中推荐,完成单位单独申报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必须按规定一次性报齐全部材料,不再受理补充证明材料。

2、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

3、请认真核对每个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个推荐项目的基本要求1、凡申报2014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使用“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系统”,录入数据后,从系统中导出数据、生成并打印推荐书正文。

该系统可到天津市科委网站()通知通告栏下载。

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项目,不使用“天津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系统”,在提交书面材料同时提交推荐书的word文件。

2、每个推荐项目所需书面材料包括: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附件(装订成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表。

3、推荐各类项目所需书面材料数量:科技重大成就奖:15份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 10份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附件。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4、每个推荐项目所需电子文件包括: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系统导出的数据库文件、推荐书的word文件。

(请刻成光盘)。

5、推荐书的书面材料必须与word文件内容一致(表格、公式和图片除外)。

6、书面一律使用A4纸。

推荐书证件和附件要装订成册,左侧装订,不要另加封皮。

7、推荐书中一份原件材料应在首页右上角注明“原件”字样,其它可为复印件。

8、每个推荐项目的2014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表(1份)应按审查表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和推荐单位管理人员填写相应内容,并按要求在相应的栏目分别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和推荐单位经办人签名。

三、科技重大成就奖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学者,以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津审〔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等制度的通知各进驻部门:为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审批办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提高效率检验标准》、《投资项目联审程序与要点无偿培训制度》、《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联审帮办领办代办服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9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部门进驻工作人员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一、行为规范(一)坚持服务群众观点。

时刻牢记“审批工作为申请人服务,审批人员是人民勤务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与申请人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做到想申请人所想、急申请人所急、办申请人所需,尽心竭力为申请人服务。

(二)精通本岗审批业务。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知本岗所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运用审批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娴熟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准确解答审批服务咨询。

(三)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讲求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热情服务和蔼办事。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语气和蔼,亲切自然,先问“您好”,“请”字当先,文明工作,礼貌待人。

(五)首办负责一次告知。

坚持首办负责,主动给申请人领办帮办、答疑解惑,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申请条件和办结时限等全部内容。

天津市科委审计工作要点

天津市科委审计工作要点
科技人才的培养,注重与产业链的衔接。 ➢ 组成:由青年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三部分组成。
(二)科技支撑计划
由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组成。
我市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额基本保持稳定,科技经费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 程的实施。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计划
二、审计依据
(一)《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表》、《天津科技创 新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天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
(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审计(检查)的依据
科技经费的专项审计(检查),要依据《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天津市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委科技经费审计要点》、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3.审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都纳入检查和审计的范围。
3.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设备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 行并出具相关材料。
4.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设备,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签署的意见。
(三)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
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 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五章报废、报损第六章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七章资产处置收入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局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有独立账户、独立核算财务收支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社团局主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局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事业处、殡葬处、天福公司下属单位的党政正职及以上部门、单位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实行分级负责审计制度。

局审计处负责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处(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处、殡葬处、天福公司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时报送局审计处。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公告:(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二)本级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四)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五)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七)政府重大公共投资情况审计;(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九)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十)专项审计调查;(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津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津司发〔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单中各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三、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0年1月7日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1.天津市人民政府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5.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6.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7.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8.天津市公安局9.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10.天津市司法局11.天津市财政局1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海洋局)1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5.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6.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17.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8.天津市水务局19.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21.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天津市文物局)22.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5.天津市审计局26.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港澳工作办公室)27.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8.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9.天津市体育局30.天津市统计局31.天津市医疗保障局32.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3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34.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35.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36.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37.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营商环境办公室)38.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9.天津市监狱管理局40.天津市戒毒管理局41.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42.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4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4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45.天津市知识产权局46.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47.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8.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49.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50.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5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53.天津市档案局54.天津市公务员局55.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天津市版权局)56.天津市电影局57.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58.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9.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60.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61.天津市国家保密局62.天津市国家密码管理局6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64.天津市气象局65.天津市地震局66.天津市邮政管理局67.天津市烟草专卖局68.天津市通信管理局6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0.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71.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72.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津财社〔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审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公立医院: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2013年3月29日附件: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注册年度财务报告实事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附件天津市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财务会计行为,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健全医院财务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公立医院。

2013年,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选定十家市级公立医院,作为首批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试点医院。

2014年,在总结审计试点经验后,适时在全部市级公立医院推开。

第三条市级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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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推荐的可以出具审计报告的部分单位一览表
这里是高企认定具有资质的单位:/OrganContentNew.aspx?ContentID=3%000%007%00&KindID=5%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经行业协会推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现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予以公
63
天津市中瑞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528231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B171室
2011.3.16日后审计有效
64
天津市相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056321
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琴海公寓9-1-204
2011.3.16日后审计有效
29
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281761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56号
30
天津祥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6516965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中心7层
31
天津中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0512356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与冈纬路较快井田大厦2201
32
天津双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930096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1号
88238816
天津市开发区大二大街10号御景园137-138号
26
天津市安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9345162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68号
27
天津市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528231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C402室
28
天津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3030350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72号津工大厦206室
66282797
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西侧B4室
4
天津顺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8238505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座21层E室
5
天津市瑞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5681767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国际D-2-1302
6
天津市振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5917530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腾飞道
天津正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7838938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电台道佳怡国际D座2门1401室
2010.11.8日后审计有效
61
天津中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8239556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座14层D室
2010.11.8日后审计有效
62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
28336258
23206810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写字楼30层
37
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22072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金鹏里底商9号
38
天津中企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395226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5号国贸大楼1707-1708
39
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129952
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金海岸公寓2-1105
55
天津市火炬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717867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泰信息广场H座105室
56
天津市正洁税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227316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海光寺)经联大厦404-436
57
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911260
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50-302
11
天津中兴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358787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滨湖大厦1906室
12
天津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5307719
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2221号
13
天津国信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142083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7层
14
天津南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8390551
天津市宁河县光明路49号附属楼
22
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7896933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201-208
23
天津市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397127
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0号
24
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7833992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都市花园5-1605
25
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5号总工会二楼
15
天津市兴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535700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1704、1707
16
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086878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A门508-516室
17
天津市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6351307
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403室
18
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359369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10号康宁大厦B座5层
19
天津丽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4969694
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48号
20
天津市博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58852528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恒华大厦2-2501室
21
天津市中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59312892
47
天津普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351718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5号合众大厦D1402
48
天津北洋金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4120327
河东区八纬路129号
49
天津华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6288570
天津开发区三大街豪威大厦B座1301室
50
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733333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十层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广林园7号楼801
44
天津正德金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83281883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65-1302
45
天津腾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384778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奥城商业广场C4座620-621室
46
天津天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3222175
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48号7层
33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193866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35层
34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24450751
天津市河北区寿安街23号二层
35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
58829003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3号康岳大厦七层
36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
7
天津市津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045663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27号财富大厦B座302室
8
天津天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0266048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23号
9
天津国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2170051
天津市武清区卧龙潭庄园二号楼A座
10
天津市路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256600
天津四河西区永安道永安大厦B座1门303
51
天津伟瑞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8132312
河西区友谊路前进道口(地震局大楼503室)
52
天津市君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23393562
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62号328室
53
天津市渤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66209676
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7号
54
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23193866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35层
2011.4.6日后审计有效(由津国恒信(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
58
天津津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150387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万隆中心大厦A座1301
2010.7.8日后审计有效
59
天津市伟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23133396
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25号
2010.9.26日后审计有效
60
40
天津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304128
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82号
41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
23202000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
42
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3393632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2号c座3007室
43
天津市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456982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电话
办公地址
备注
1
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6214049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
2
天津市正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7314091
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万兆科贸产业大厦A座1802室
3
天津诚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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