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甬政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日宁波市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全市节能攻坚工作,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动态管理和预警调控,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千名干部(专家)进千家企业”节能专项行动。
特制订方案如下:一、目的意义当前,我市节能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正处于决战攻坚的关键阶段。
深入组织开展节能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节能降耗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完成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发挥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快、重、准、实”的要求,全力组织开展好全市节能专项行动,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二、活动时间安排节能专项行动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7月~2011年2月。
具体安排:(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8月中旬):各地、各相关部门成立节能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形成工作网络,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中旬~12月底):全面组织开展各项节能专项活动,切实加强节能目标动态监管、跟踪管理、督促检查;深入企业基层一线,主动倾听企业呼声、帮助解决企业突出困难,促进企业节能目标的完成;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广泛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节能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财建字〔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宁波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全社会节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纳入宁波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节能相关工作。
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惩罚性电价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省财政下达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能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能源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补助标准、制定项目评价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列入市考核范围的企业,原则应完成上一年度政府下达的节能考核目标任务;项目列入节能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一)重点节能技术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三)节能诊断服务;(四)智慧能源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或政府购买服务;(五)能源监察工作经费;(六)节能宣传培训;(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节能专项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4
【摘要】<正>甬政办发(2014)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6-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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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浙财建〔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能源局)(宁波不发):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2015年4月27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滚动预算,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视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一批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
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省能源局负责对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宁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能源综合管理服务
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交通城市创建,鼓励引导交通运输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十二五”期间区域性主题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的意见》(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和《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减排资金)是指由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节能减排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每年在核定的项目补助总额内,按项目实施进度预拨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交通运输部考核认定后进行清算。
第四条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节能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年度预算额度内。
第五条市交通委负责提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汇21总审核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初审上报,监督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与标准按照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市级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是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件明确的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实施单位和其他开展宁波市创建绿色交通城市项目清单中同类项目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浙财企字[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0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宁波不发),省属企业:为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
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十月九日附件: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9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和清洁生产。
为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和清洁生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住建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专项资金。
市住建委牵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及推广。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市住建委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二) 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节能产品备案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四)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五)绿色建筑与节能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和培训;(六)国家及省规范性文件明确有配套资金要求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节能项目。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不对无工程载体的科技类、标准细则类、管理类的软课题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经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获得国家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认证的绿色建筑工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80元的标准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配套资金,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拨付;无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根据市级以上能效测评机构的节能效果,经专项论证后进行补助。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方式分为A类补助和B类补助两种。
A类补助指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全额投资的建筑为载体,进行节能技术试点示范的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4年1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节能和淘汰专项资金等政策解读-宁波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十个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
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 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个重点领域
(一)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
绿色制造工程
组织实施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 术改造。开展重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重点区 域、流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扎实推进大气、水、 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专项。制定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企业标 准体系,开展绿色评价。
强,亟待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 史性交汇,国际产业分工格局正在重塑。我国制造业发展必须紧紧抓住这一 重大历史机遇 ,“中国制造2025”这一宏大计划应运而生。
(一)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
五大工程: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工程、强化基础的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绿色制 造工程和高端装备创新工程
(三)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
4、激励措施 • 淘汰改造补助:不低于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补助标准 ( 参考值10万元/蒸吨 ,以各地补助政策为准)。 • 改造的费用优惠 :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的建设接入费用优惠30%( 优惠时间1-3年)。 • 天然气价格优惠 :改造企业的天然气价格控制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进气价+0.60元/立方米以内。
(三)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
3、主要任务
• 高标准高要求规划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 • 加快推进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 规范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点 • 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源头控制 • 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分类指导和推进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甬环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环发〔2014〕85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财政局, 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杭州湾新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十二五”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补助资金申报表2.宁波市“十二五”水污染减排工程补助资金申报表3.宁波市“十二五”刷卡排污工程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汇总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8月26日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宁波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12〕155号)、《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十二五”污染减排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支出以及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我市境内“十二五”期间实施的污染减排工程进行补助,补助对象分为气污染减排脱硝工程、水污染减排工程和刷卡排污工程三种类型。
宁波市绿色制造和节能专项资金使用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全社会节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纳入宁波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节能相关工作。
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惩罚性电价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省财政下达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能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能源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补助标准、制定项目评价方案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各区县(市)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拨付、统筹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列入市考核范围的企业,原则应完成上一年度政府下达的节能考核目标任务;项目列入节能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一)重点节能技术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三)节能诊断服务;(四)智慧能源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或政府购买服务;(五)能源监察工作经费;(六)节能宣传培训;(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节能专项工作。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5页word文档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甬节能办〔2011〕28号文件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宁波市节能办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建发[2010]27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11.16【实施日期】2010.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0〕275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期间,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未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节能降耗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节能(节水)降耗(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
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 先行补助,市级财政按转移支付方式按比例再进行补助。
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其他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按1:1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1︰2比例)。
【管理制度)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北仑区【开
(管理制度)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北仑区(开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根据《北仑区(开发区)关于进壹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仑政〔2007〕31号)要求,设立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着力构建具有北仑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循环经济、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节能办”),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负责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壹)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循环经济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六)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标准制定或定额编制工作支出;(七)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考核奖励等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第六条节能降耗(壹)促进节能产品生产。
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中节能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年销售壹千万之上,壹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宁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能源综合管理服务
梅山公司
远东公司
梅山二期
镇司
北二集司
27
矿石公司装卸工艺优化与改造
28
镇司新增火车装车系统工程
29
镇司4号泊位扩容皮带机提速改造工程
30
可视化作业流程优化项目
31
集疏运车辆进出港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智能化闸口系统应用)
32
宁波港铁路物流调度指挥系统
33
大宗货物码头生产运营信息化管控平台
34
第十五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委托交通运输部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的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节能减排资金年度项目补助和奖励金额,并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nbjt。gov。cn)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纳入次年市级节能减排资金预算,并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于次年初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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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上述核定的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由各区县(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在各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额内预拨中央节能减排资金。
第十八条中央节能减排资金预拨额度,按照交办规划函〔2016〕1053号文执行,具体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浙财企[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我省节能减排实际和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4月8日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含省级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及其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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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文件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甬节能办〔2011〕28号Array
现予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
),由各县
150元/
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
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
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
150
部门、企业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
其中:对列为2011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后,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节能诊断国际合作项目。
对完成节能诊断的企
业,
200
政70%
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其他项目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给予补助。
(二)推进节能公共平台建设,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件:
100
能效果后,企业(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市级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备案制的办法,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发布。
第二十条对县属节能改造项目,须先由县(市)区(管委会)进行补助或奖励,经属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
政局审核。
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奖励资金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
(一)县(市)区(管委会)下达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文件;
(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
(三)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机构和项目的备案制,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合同能源机构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市)
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初审上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
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或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
(市)
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管委会)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完整的项目清算资料,据实清算年度节能资金。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市级节能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申请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市节能办、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核查抽查。
核查抽查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节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的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5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
其他项目奖励、补助的申报
每年
第三十一条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有关通知、各类节能项目奖励备选计划等可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执行,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宁波市节能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0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宁波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
3.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主题词:节能资金专项办法通知
宁波市节能办2011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