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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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4)第1号修改单
一、第4.2.1条修改为:每个新建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b规定执行。

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二、增补表2-b:
表2-b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要求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
t/h <1 1~<2 2~<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三、第4.2.2条修改为: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

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4.2.3条修改为: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五、原第4.2.4条删除。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1)(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2)二、现状分析 (2)(一)基本情况 (2)(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2)(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3)(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 (3)(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3)(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3)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3)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4)(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四)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 (8)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三)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四)其他燃料锅炉 (12)(五)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四)氨逃逸控制 (16)五、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16)(一)经济分析 (16)(二)环境效益分析 (17)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状况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但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距离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解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8)解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贯彻该标准,现就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1.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情况2013年以来,我省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逐年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配合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顺利实施,2014年,省上出台《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对关中地区的火力发电和燃煤锅炉进行提标,为该区域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淘汰落后小锅炉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我省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了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导致全省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再加之醇基锅炉、生物质气锅炉等新型锅炉尚未有明确排放标准,原有的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管理要求。

因此,我厅2017年启动了针对全省、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2.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火力发电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发电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

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天然气、燃油、生物质、其他燃气等。

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

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油气两用锅炉按照使用燃料种类分别执行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我国工业大省,拥有大量的工业锅炉,而工业锅炉的排放直接关系到
大气环境的质量。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山东省对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严格规定。

首先,针对硫氧化物排放,山东省规定工业锅炉的SO2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20
毫克/立方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硫氧化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的健康。

其次,对氮氧化物排放也做出了规定,规定工业锅炉的NOx排放浓度不得高
于200毫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严格控制其排放量对
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对颗粒物排放也做出了严格规定,规定工业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
高于30毫克/立方米。

颗粒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其排放对改善大气
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除了上述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山东省还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汞、氯化氢、氟化物等。

这些严格的排放标准,有效地减少了工业锅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了确保工业锅炉的排放达标,山东省加强了对工业锅炉的监管和管理,建立
了完善的监测系统,对不达标的工业锅炉进行处罚,促使企业严格遵守排放标准,保护大气环境的健康。

总的来说,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
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管管理,有效地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了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工业锅炉排放的监管,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

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 mg/N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Nm3, 2015年1月1日起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 mg/N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Nm3。

临盘社区燃煤锅炉现阶段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二类区第Ⅱ时段标准,烟尘排放浓度小于200 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900 mg/Nm3。

经德州市环境监测站的一次监测结果是,烟尘排放浓度:182mg/Nm3,SO2排放浓度:745 mg/Nm3。

按照新的标准,临盘社区燃煤锅炉环保设施不能适应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临盘社区燃煤锅炉房有正转链条炉排热水锅炉3台,型号DZL29-1.25/130/70-AII3,每台额定出力29MW。

临盘基地总供热面积约110万平方米。

环保设备为三台多管除尘器和三台水浴除尘器。

引风机为一炉一台配制,功率为185千瓦,水浴冲击脱硫除尘器水泵功率为30千瓦。

临盘锅炉房锅炉现有3台40吨燃煤链条锅炉,除尘脱硫工艺采用水浴脱硫,共有脱硫系统3套。

本次改造方案如下:(1)对临盘锅炉房原有的立式多管除尘器进行拆除。

(2)制作安装3套布袋除尘器。

(3)Na2CO3-CaO双碱法脱硫工艺,系统主要由SO2吸收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脱硫液循环及再生系统、脱硫副产物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其中吸收剂制备系统共用一套)。

根据脱硫除尘工艺设计要求,每台40t/h锅炉所需循环水量为318m3/h,采用一炉一塔配置。

脱硫塔配置2台水泵,一用一备,循环泵配置为流量Q=400m3/h,扬程H=45m,功率N=90 Kw。

该锅炉房脱硫系统共配置6台循环泵,3用3备。

循环泵为防腐耐磨专用脱硫泵,其流量和扬程能确保喷淋系统所需要的流量和压力雾化效果,使脱硫液与烟气充分接触,从而保证在适当的液/气比(L/G)下确保达到所要求的脱硫效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DB37 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40Z60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8代替:DB37/ 2374-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18-07-03发布2019-01-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加严了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苏志慧、胡欣欣、李玄、张战朝。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3
5.1 标准适用范围 ....................................................................................................................................... 13 5.2 标准的执行时段 ................................................................................................................................... 13 5.3 术语和定义 ........................................................................................................................................... 13 5.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 13 5.5 区域划分 ............................................................................................................................................... 13 5.6 烟囱高度的规定 ................................................................................................................................... 13 5.7 取消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 14 5.8 监测要求 ............................................................................................................................................... 14 5.9 本次标准与历次标准要素比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拥有大量的工业锅炉,而这些锅炉的排放对
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山东省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山东省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山东省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对其他有害气体的排放要求。

其次,山东省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针对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等不同类型的锅炉,山东省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根据锅炉的燃料和排放特点,对其进行了分类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山东省还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监测和监管。

建立了完善的监测
体系,对各类锅炉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加强了对排放企业的监管,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督促其整改,保障大气环境的清洁。

另外,山东省还加强了对锅炉的技术改造和升级。

通过推广清洁能源、提高锅
炉燃烧效率、安装脱硫脱硝设备等措施,降低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保障大气环境的质量。

最后,山东省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举办环保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工业锅炉的清洁生产,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mg/m3。

二、增加条款: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DB37 2376-2019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9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9代替DB37/2376—2013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gional and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2019-06-03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监测要求 (4)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3)二、现状分析 (3)(一)基本情况 (3)(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3)(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4)(一)对锅炉重新分类 (4)(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4)(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5)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5)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7)(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8)1.现有锅炉 (8)2.新建锅炉 (10)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燃气、其他燃料锅炉 (12)(三)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五、效益分析 (18)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 各种低NOx燃烧技术比较
技术名称
脱硝效率
特点与适用性
空气分级燃烧
燃料分级燃烧 烟气再循环 低NOx燃烧器 先进再燃
~30% ~50% ~30% ~30% ~50%
适用大中型煤粉炉,改造时须 兼顾炉内腐蚀和结渣,保持燃烧
效率,有良好的运行调节
适用大中型锅炉,运行控制要 求高,对原有燃料系统改造大
脱硫
• 某企业1台10t/h的锅炉,原始烟气中二氧化 硫含量为3000mg/m3,采用简易湿法技术 实现二氧化硫的脱除,为到达200mg/m3的 排放标准,脱硫效率为93.3%。
• 锅炉满负荷时,总运行费用为:60元/小时 。其中电费份额为72.6%,脱硫剂占19.3% ,工艺水费占8.1%。按年运行5500小时计 算,年运行总费用为33万元。
• 标准实施后,锅炉需要增加低氮燃烧装置或SNCR装置,按照电力行业低氮燃 烧和SNCR装置投资大概30-50元/kW估算,山东省锅炉NOx控制方面总投资约 10.2-17亿元,另外需要改造烟气脱硫装置和除尘装置,按照电力行业50-100 元/kW估算,总投资约17-34亿元。
污染物控制装置运行本钱
• 使用静电除尘技术需要经过改造以到达本 标准要求
• 湿式静电 • 电袋复合 • 凝并团聚 • 移动电极 • 辅助电极
除尘工艺比较及选择 ——湿式静电除尘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 低氮燃烧技术 • SNCR 、SCR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常用的低氮燃烧技术:
➢ 空气分级燃烧 ➢ 燃料分级燃烧 ➢ 烟气再循环 ➢ 低NOx燃烧器 ➢ 先进再燃
上海市锅炉标准 DB31/387—2007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标准编制组项目名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下达任务文件:标准编制单位:山东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院。

标准编制组成员: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王青王瑶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2)1.1 任务来源 (2)1.2 工作过程 (2)1.3主要起草人 (3)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3)2.1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 (4)2.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 (5)2.3 特别排放限值 (5)2.4其他限值 (6)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6)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6 效益分析 (7)7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8)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锅炉是烟尘、和NOⅹ等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实施,对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期间,我国的火电脱硫、脱销、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以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实施,GB13271-2001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山东大学承担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省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标准起草组中包括了高等院校、有技术支撑的环保企业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1.2 工作过程自任务下达后,山东大学成立了标准起草组,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制定了工作原则,确定了起草组成员和任务分工,通过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现场考察并广泛反复的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伊始,环保部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决定修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本次修订增加了燃煤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和汞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此外,还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保部表示,《标准》在2011年8月曾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情况进行了调整,随后又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规划、联防联控规划等相关的大气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经过了三次讨论和完善。

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有各种容量的在用锅炉62.03万台。

目前,我国工业锅炉排放烟尘160.1万吨,排放二氧化硫718.5万吨,排放氮氧化物271万吨。

根据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纳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市(区、市)47个地级以上城市,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燃煤锅炉项目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现有工业锅炉中20吨以下(含20吨)都将被集中供热替代,保留的现有工业锅炉总台数为3606台,总容量为15.4万蒸吨,耗煤量为0.54亿吨。

环保部认为2001年版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没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标准;二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

根据环保部测算,执行《标准》后,重点控制区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由2010年的烟尘20万吨、二氧化硫89.8万吨、氮氧化物33.9万吨,减至2015年的2.5万吨、15.1万吨、17.4万吨和2020年的23万吨、12.8万吨、16.7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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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3)二、现状分析 (3)(一)基本情况 (3)(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3)(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4)(一)对锅炉重新分类 (4)(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4)(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5)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5)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7)(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8)1.现有锅炉 (8)2.新建锅炉 (10)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燃气、其他燃料锅炉 (12)(三)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五、效益分析 (18)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为此,需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我省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

2015年,山东省能源消耗量为3.68亿吨标准煤,其中煤品消耗量仍占79.48%,煤炭消费比重过大。

我省产业结构偏重,高污染、高消耗行业占比较高,工业锅炉量大面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大,对大气污染物浓度贡献率较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提高锅炉的排放标准,有利于淘汰一批规模小、工艺落后、达标治理无望的小锅炉,引导一批小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实现达标排放,推动一批有一定规模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从而推动我省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工业锅炉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以下简称《锅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来,为进一步缓解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持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国家和省对部分重点区域提出更高的控制要求。

2013年和2017年,环保部、山东省政府陆续发布相关文件,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和国家划定的重点控制区(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5市)提出执行国家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为全面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2016年9月,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提出了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

上述任务、举措和管理需求急需通过《锅炉标准》修订,为相关规划、方案的落实提供数字法规支撑和执法依据。

(四)标准管理的要求2017年2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号),要求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二、现状分析(一)基本情况根据各市大气污染物标准执行情况统计结果,截至2017年3月,山东省共有65t/h及以下工业锅炉1922台,其中燃煤锅炉1292台,燃气锅炉445台,燃油锅炉40台,其他燃料锅炉145台。

(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目前全省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展顺利。

全省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1156台10t/h以上燃煤锅炉,已有732台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率为63.32%。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通过对省控及以上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统计,共收集了30家企业工业锅炉(65t/h及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在线监控数据(月均值),其中燃煤锅炉62台,燃气锅炉5台。

燃煤锅炉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7.9mg/m3,最大值17.9mg/m3,最小值0.04mg/m3;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44.95mg/m3,最大值199mg/m3,最小值0.44mg/m3;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143.41mg/m3,最大值271mg/m3,最小值15.9mg/m3。

燃气锅炉暂无颗粒物排放在线数据;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8.03mg/m3,最大值24.2mg/m3,最小值1.39mg/m3;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64.17mg/m3,最大值93.2mg/m3,最小值20.1mg/m3。

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一)对锅炉重新分类原《锅炉标准》将工业锅炉分为三类(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其他燃料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后续国家标准单独对燃煤锅炉提出了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要求,其他燃料锅炉由于污染防治设备改造存在一定技术障碍等问题,尚未提出控制要求。

为与国家相关要求做好衔接,在本次标准修订将工业锅炉重新进行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四类。

对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锅炉单独提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控制要求,不再参照燃煤锅炉有关标准执行。

(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为了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以下简称《区域标准》)第四时段做好衔接,本次标准修订依据全省三类控制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分结果,增加了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一是《区域标准》,要求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三时段排放浓度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第四时段排放浓度限值;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第四时段排放浓度限值。

二是《锅炉标准》超低排放修改单,要求现有燃煤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具体执行时间如图1。

图1《区域标准》及《锅炉标准》超低排放修改单执行时间示意图三是国家和省提出了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1)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 第14号)要求,燃煤锅炉在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限值后执行相关要求。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青岛、潍坊、日照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环境环保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锅炉行业需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区域标准》第三时段执行时间:《区域标准》第四时段执行时间:《锅炉标准》超低排放修改单执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2017年1月1日执行时间2016年9月20日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2013年2013年别排放限值。

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综合考虑上述执行时段和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本次标准修订将作如下调整。

(1)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本标准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锅炉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3)2019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本标准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1.现有锅炉(1)燃煤锅炉修订前:现有燃煤锅炉执行《区域标准》第三时段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20mg/m3、200mg/m3、300mg/m3。

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分别执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中0.05 mg/m3和1级。

修订后:依据《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青岛、潍坊、日照3个市共10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中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因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限值已严于或等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低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为此,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青岛、潍坊、日照3市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调整为200mg/m3。

其他各市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仍执行300mg/m3。

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不变。

(2)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修订前:现有燃油和其他燃料锅炉执行《区域标准》第三时段排放限值,见表1。

其他燃料锅炉排放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分别执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中0.05 mg/m3和1级。

修订后:依据《2017年环境环保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锅炉行业需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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