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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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篇路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__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 __。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

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一、巡查时间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

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定(3篇)

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车。

第三条交通执法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 合理使用,提高执法效率;3. 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行为;4. 节约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章用车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交通执法用车范围包括:1. 执法巡逻车:用于日常执法巡逻、事故处理、交通指挥等;2. 执法调查车:用于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3. 执法指挥车: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现场指挥、调度等;4. 执法专用车: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经批准购置的专用车辆。

第五条使用交通执法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2. 执法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3. 执法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4. 执法车辆外观明显标识,易于识别。

第三章用车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使用执法用车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用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车事由;2. 用车时间;3. 用车地点;4. 用车人员;5. 用车车辆。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用车申请,由单位统一安排执法车辆。

第四章用车管理第十条执法车辆应当由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外观标识清晰。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借用、转借或者占用。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七条对交通执法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用车申请与审批;2. 用车时间与地点;3. 用车人员与车辆;4. 用车安全与规范。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路政部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保障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路政部门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执法车辆、巡查车辆、抢险救援车辆等。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各级路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路政车辆的使用和运行。

第四条路政车辆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确保车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路政车辆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便捷使用、安全运行。

第六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业务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条路政车辆应按规定购置保险,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路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车辆,确保车辆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路政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不得私自改变车辆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路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占道、违规停车等。

第十四条路政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路政车辆如需出差或外出执行任务,必须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十六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和责任单位,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按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检查轮胎、清洗车身等。

第十八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维修或改装车辆。

第十九条路政车辆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严格按照维修手册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执法专用车辆是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专用工具,具有区别于使用其他车辆的严肃性。

为严格使用,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执法专用车专用原则,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前要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三)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四)执法专用车辆要有一专职驾驶员负责人保管;(五)坚持出车前、回场后的检查制度;(六)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更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七)车辆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安全行车;(八)要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维修工具和车辆通讯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失窃,丢失,保管人应照价赔偿;(九)驾驶员更换时,应认真做好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十)应做好执法专用车辆的行车使用记录,行车记录要反映以下内容:(1)当天执行的公务内容;(2)行车路线;(3)油料的使用数量;(4)维修情况。

行车记录要逐日登记,并经车辆使用人签字。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降低运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局执法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执法单位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是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运行管理1、车辆燃油。

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安排专人持加油卡统一加油,并做好记录。

车辆使用单位在出车前要保证燃油的需要,不得自行在外加油。

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做好记录。

2、车辆维修保养。

采取定点厂家与特约维修站维修相结合的办法。

要严格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维修;500元以上的先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车辆大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所有车辆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按程序审批。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路政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车辆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道路设施完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范围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路政部门的车辆,包括巡逻车辆、执法车辆、清障车辆等。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节:车辆保养与维修1.车辆保养:每辆车辆需按规定周期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2.车辆维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并按需进行维修。

3.车辆保险:所有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节:车辆使用1.车辆使用范围:车辆仅限于在路政执法工作中使用,禁止私自使用或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车辆驾驶员:车辆使用时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

3.车辆使用登记:每次使用车辆前,需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等信息。

4.车辆巡查:车辆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况。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节:行驶安全1.严禁超速行驶和违法变道。

2.驾驶员应保持驾驶专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节:车辆保管1.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保证车辆安全。

2.车辆钥匙:每辆车辆的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带走或交给非相关人员。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1.车辆使用登记表2.路政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3.路政车辆违规处理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撤销驾驶证:指被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的驾驶证。

2.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保险中的一种险种,用于保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路政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路政车辆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路政车辆的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车辆采购和管理第五条车辆采购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车辆质量。

第六条车辆使用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调度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车辆,节约燃油,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调度,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车申请,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私借他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完成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绕道或延时,应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三条车辆维修应选择合格的维修厂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车辆保养应按照保养周期和项目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包括维修保养时间、地点、项目、费用等,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五章车辆安全和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使用人进行安全考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范文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用车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备执法权限的单位及个人在履行执法职责中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用车是指各级执法机关或管理单位配备的用于执法行动的车辆,以及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用于执法行动的车辆。

执法用车的管理包括车辆配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方面。

第四条执法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尽力的原则,保证执法用车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车辆配备第五条车辆配备应当根据具体的执法任务和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执法用车的配置数量和类型应当与执法任务的重要性、范围和具体情况相适应。

第六条车辆配备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选购,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文件和标志。

第七条执法用车的配备应当符合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和绿色环保车辆。

第八条车辆的配备数量、类型,以及购置的经费等事项应当经过合法、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九条执法用车的所有权归使用单位所有,单位应当负责车辆的保管和管理。

第十条执法用车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情况、购置手续、使用记录、维修情况等,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养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执法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禁止私自改装或外借执法用车。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二条执法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执法行动的法律、法规和纪律,确保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三条执法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不得违章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执法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行动时间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改变行程和用车计划。

第十五条执法用车在执行执法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执法车辆的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车辆的管理,确保执法车辆安全、高效、规范地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执法车辆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四)严格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第四条执法车辆由本部门统一购置,车辆购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执法车辆分为以下几类:(一)巡逻车:用于日常巡逻、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二)侦查车:用于侦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等;(三)支援车:用于支援其他执法部门或执行特殊任务;(四)特种车辆:用于执行特殊任务,如消防、救护等。

第六条执法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标准;(二)外观标识明显,便于识别;(三)装备齐全,功能完善;(四)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执法车辆仅限于执法工作使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二)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驾驶证,并经过执法车辆驾驶培训;(三)驾驶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四)执法车辆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装、加装设备。

第八条执法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二)驾驶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警觉,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三)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擅自离开车辆;(四)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九条执法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执法车辆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车辆保养,按照车辆制造商的保养计划进行;(二)车辆出现故障,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三)维护保养工作由本部门指定的维修机构负责;(四)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妥善保管。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1. 简介路政车辆管理制度是指对路政部门所使用的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路政部门的车辆能够高效运行,并在保障员工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履行路政执法和维护交通秩序的职责。

2. 车辆配备2.1 车辆类型根据路政部门的职能和工作需求,车辆配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几类:•执法车辆:用于巡逻、检查、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调查车辆:用于事故调查和数据采集等工作;•通勤车辆:用于支持日常办公和出差等工作。

2.2 车辆数量根据路政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车辆数量应合理配置。

在确定车辆数量时,应考虑因素:•工作量和任务分配;•车辆使用频率和维护保养需求;•资金预算限制。

3. 车辆管理3.1 车辆登记与备案路政部门应制定车辆登记与备案制度,对所有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方式、资金来源等。

同时,应及时更新车辆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2 车辆使用与运营3.2.1 使用权限管理路政部门应制定车辆使用权限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的权限,并进行权限控制。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相应的车辆。

3.2.2 出车和返车流程制定规范的出车和返车流程,明确出车前的检查项目和注意事项,确保车辆在安全的状态下上路运行。

同时,出车和返车过程中应进行车辆状态的检查,如油量、轮胎、灯光等。

3.3 车辆维护与保养3.3.1 定期维护路政部门应制定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规定维护周期和项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表。

定期维护主要包括发动机检查、润滑系统保养、车身清洗、轮胎检查等。

3.3.2 突发故障处理对于车辆的突发故障,路政部门应制定应急处理流程。

当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拖车、紧急维修等。

3.4 车辆报废与更新路政部门应对车辆的报废与更新制定相应规定。

根据车辆的使用寿命、技术状态和维修成本等因素,对老旧车辆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淘汰和更新。

4. 服务与监督4.1 服务质量评估定期对路政车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包括行驶安全性、检查执法效果等指标。

路政工作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工作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路政工作车辆管理,确保路政工作车辆安全、高效、有序地服务于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路政工作车辆,包括路政巡查车、路政执法车、路政养护车等。

三、车辆使用规定1. 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制动、灯光、转向等关键部件齐全有效。

2.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应保持车距,不得超速、超车、逆行、疲劳驾驶。

4.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外观。

5. 车辆不得用于非路政工作活动,如私人出行、接送亲友等。

6. 车辆在执行路政工作任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任务。

7. 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现场指挥,服从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四、车辆维护保养1. 车辆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进行,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车辆保养周期为每行驶10000公里或每6个月进行一次,保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机滤、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等。

3. 车辆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

4. 车辆保养费用由单位承担,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车辆进行保养。

五、车辆报废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年限,应立即报废。

2. 车辆报废前,应由单位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报废资格。

3. 报废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4. 报废车辆的处理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车辆保险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

2. 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保险到期前一个月,驾驶员应提前办理续保手续。

3.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4. 保险理赔手续齐全后,驾驶员应及时领取理赔款项。

单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3篇)

单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执法车辆的管理,确保执法车辆规范、高效、安全运行,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执法车辆,包括警车、公务用车、执法用车等。

第三条本单位执法车辆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二)规范使用,提高效率;(三)安全驾驶,确保安全;(四)节约开支,合理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单位执法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车辆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执法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执法车辆管理规定;(二)监督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三)组织执法车辆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四)处理执法车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执法车辆管理情况。

第六条设立执法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执法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执法车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负责执法车辆的登记、编号、调配、报废等工作;(三)监督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确保车辆按规定使用;(四)组织执法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五)处理执法车辆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第七条执法车辆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类型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确定;(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三)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通讯设备;(四)车辆应当实行统一标识,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二)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持有有效驾驶证;(三)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四)驾驶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第九条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一)执法车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二)执法车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三)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速、违章驾驶;(四)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擅自离开单位;(五)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得用于私事。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执法车辆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路政执法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执法车辆是指由交通管理部门专门配备、用于路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路政执法车辆应当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下列要求:(一)装备专用执法器具,并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标识;(二)具备执法人员专用座位,并安装有执法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三)符合相关交通安全标准,车辆性能良好,安全有效。

第四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章办事的原则,保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第五条路政执法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的安全可靠。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六条路政执法车辆驾驶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严格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安全、效率和准确。

第七条路政执法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进行执法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八条路政执法车辆的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保证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九条对于路政执法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登记台账、维修保养记录、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当由专门负责的机构或单位负责,确保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车辆的更新更换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的优化。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路政执法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交通法规、违章执法。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车辆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十五条路政执法车辆的执法行为应当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执法或者恶意追赶。

第十六条路政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路政执法车辆在执法中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做出记录和通报。

交警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交警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警执法车辆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警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所使用的执法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车辆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合理、高效、安全;3. 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执法车辆的使用范围:1. 执法现场交通指挥;2. 违法查处;3. 交通事故处理;4. 交通秩序维护;5. 执法部门内部公务活动。

第六条执法车辆的使用权限:1. 执法人员凭有效证件领取执法车辆;2. 执法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3. 执法人员离岗或离职时,应将执法车辆交还。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要求:1. 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 执法车辆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3. 执法车辆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停车;4. 执法车辆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三章车辆维护保养第八条执法车辆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九条执法车辆维护保养内容:1. 定期更换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等;2. 定期检查轮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3. 定期进行车身清洗、保养;4. 定期检查车辆灯光、信号等。

第十条执法车辆维护保养责任:1. 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护保养人员;2. 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车辆维护保养工作;3. 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规范。

第四章车辆报废第十一条执法车辆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应予以报废:1. 使用年限超过15年;2. 经鉴定,车辆技术性能已严重下降,无法修复;3.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报废程序:1. 执法部门提出报废申请;2. 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对报废车辆进行处置;3. 处置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新车或维修其他执法车辆。

路政巡查车管理制度范文

路政巡查车管理制度范文

路政巡查车管理制度范文路政巡查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路政巡查车的管理,提高路政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巡查车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使用的专供巡查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

第三条路政巡查车的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路政巡查车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技术检测。

第二章路政巡查车的配置第五条路政巡查车的配置应根据道路情况、交通量等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确保巡查工作的覆盖率和效力。

第六条路政巡查车的数量和区域布局应根据道路情况、交通量等因素确定,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路政巡查车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技术检测和验收。

第三章路政巡查车的使用和运营管理第八条路政巡查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用车。

第九条路政巡查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技术性能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路政巡查车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车应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巡查,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路政巡查车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路政巡查车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路政巡查车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路政巡查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以激励巡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巡查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并对擅自使用、挪用路政巡查车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路政巡查车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路政巡查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巡查车的实时监控和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路政巡查车应配备GPS定位设备,以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轨迹回放。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调整。

路政扣押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扣押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维护公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车辆进行扣押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扣押车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扣押车辆的管理,确保扣押车辆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章扣押范围第五条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押:(一)擅自占用公路、超限运输、损坏公路路产等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车辆;(二)未经许可,在公路两侧进行施工、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车辆;(三)故意损坏公路设施、绿化等行为的车辆;(四)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需要扣押的车辆。

第三章扣押程序第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在扣押车辆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车辆违法行为。

第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在扣押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决定书,并告知扣押原因、期限、地点和当事人权利。

第八条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扣押原因;(二)扣押期限;(三)扣押地点;(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当事人不服扣押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九条路政管理部门在扣押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出示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扣押原因;(三)制作扣押决定书;(四)扣押车辆;(五)通知当事人;(六)扣押车辆后,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扣押决定书。

第十条路政管理部门在扣押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第四章扣押期限第十一条扣押期限自扣押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扣押期限届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并将车辆返还当事人。

第五章扣押车辆的管理第十四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扣押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车辆安全。

路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路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路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路政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路政队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路政车辆,包括公路巡查车、拖吊车、清障车等所有用于路政工作的车辆。

三、责任主体1. 路政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路政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相关政策和要求。

2. 路政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四、安全管理要求1. 车辆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对路政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包括车辆机械部分、润滑部件、制动系统、轮胎等的检查,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维护保养记录: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档案,对每次维护保养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内容等。

2. 驾驶员安全培训(1)新员工培训:对新加入路政车辆驾驶队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紧急救援知识等。

(2)定期培训:对已有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技能培训,提高其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3. 车辆规范使用(1)严禁酒驾:驾驶员在驾驶路政车辆期间,严禁酒后驾驶。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求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4. 紧急救援准备(1)车辆配备:路政车辆应配备相关的紧急救援设备,包括灭火器、急救包等。

(2)紧急救援演练:定期进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驾驶员的紧急救援能力。

五、管理措施1. 设置监督检查机制:路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路政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建立奖惩制度:对车辆管理单位和驾驶员进行奖惩管理,对安全管理工作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定期安全培训:路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测试,确保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4. 安全意识教育宣传:通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使他们真正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 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六、附则本制度由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执法用车的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单位及其使用的车辆。

二、车辆管理1. 执法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所有执法车辆应有明确的标志,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年检。

三、使用规定1. 执法车辆仅限于执行公务时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2. 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行程,减少不必要的用车。

四、驾驶员管理1. 执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维护与保养1. 定期对执法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和保养的详细情况。

六、加油与费用管理1. 执法车辆的加油应在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并严格执行加油登记制度。

2. 车辆使用费用应单独核算,严禁将私人费用计入公车费用。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应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八、监督检查1. 执法单位应定期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执法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执法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执法单位的需求。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汇编范本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包括但不限于警车、特勤车、巡逻车、装甲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严禁违法使用、滥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配道第六条执法执勤用车应按照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配备,且数量要合理,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行驶证、审验合格的二维码、年度车检报告等必备文件。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的型号、品牌、功能、配置等应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选择,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执法执勤用车的购买、更换等事务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经费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决策。

第十条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和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安全性和实用性等因素,确保资源的最佳利用。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必须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和执法资格证。

第十二条执法执勤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按照交通法规驾驶,严禁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逻或执法行动,严禁私自改变任务,擅自行动或超出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的驾驶人员应保持车辆的清洁与整洁,保养好车辆,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警报器和通讯设备等器材的功能。

第十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

如遇紧急情况或车辆故障,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寻求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使用限制第十六条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任务需要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时间。

第十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私车公用,不得用于私人领域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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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20CM*20CM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车内统一安装80-100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必须持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为规范执法车辆管理,进一步提高车辆使用效能,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执法大队实际,经大队长办公会讨论,现对执法大队的汽车和配发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一、车辆使用与保管(一)汽车⒈大队现有汽车5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2808、2803由大队部、办公室、督查考核和110夜值班使用,其他4233、6086、6738和9685由4个区域中队使用,电瓶车2辆由女子中队使用。

⒉各中队应固定汽车驾驶员2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并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使用车辆时,需填写派车单,并报分管大队长审核,分管大队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扎口审批。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

因私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报告。

⒋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大队长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严禁超时用车;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责任由上一次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未注明或未检查的,责任由发现时正在使用的驾驶员负责。

⒌各中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并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⒍有下列情形方可派车:①中队环境整治;②违章拆除;③重大活动保障;④110夜值班;⑤领导安排及其他突击性工作。

(二)警用摩托车⒈各中队警用摩托车应固定专人驾驶,专人负责保养,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⒉无特殊情况,警用摩托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

⒊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警用摩托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⒋驾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清空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中队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60%以上甚至是全部的修理费。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维修时,应派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三、油耗管理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警用摩托车的用油,根据车辆当月使用情况的考核抽查情况,预冲入各中队的油卡。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讫里程、加油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⒈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

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各中队、核定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路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设置程序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示警灯。

第九条申请喷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安装示警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填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各一张,逐级审核上报;(二)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制发《山西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三)喷涂标志、安装示警灯;(四)喷涂、安装完毕,按属地原则,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和示警灯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条标志的喷涂和示警灯的安装厂(点)由省厅指定地点安装和喷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一条凡安装示警灯的执法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使用证》适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使用证》。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示警灯:(一)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二)开展公路路政巡查;(三)查处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车辆;(四)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五)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六)其他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示警灯的情况。

第十四条使用示警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情况只使用示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或者示意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发声器;(二)两辆以上专用车辆列队行驶时,只许第一辆车使用发声器;(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使用发声器的路段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发声器;(四)夜间行驶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发声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公务时追车;(二)参与婚、丧、嫁、娶活动;(三)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四)酒后驾车和追逐竞驶;(五)公车私用或者将专用车辆转借给他人;(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车辆;(七)不遵守收费站管理规定和通行秩序;(八)从事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六条《使用证》遗失,应当及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声明作废。

《使用证》遗失、损毁的按原申领渠道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驶60万千米以上、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八条执法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消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使用证》交回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销毁。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办理专用车辆审批手续,或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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