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三旧改造申请条件
“三旧改造”是广东特有的土地利用政策,指的是对旧城区、旧厂房和旧村进行改造。
具体的申请条件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1. 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2. 权属清晰:改造地块的权属必须清晰,没有产权争议。
3. 符合产业要求: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4. 资金充足:改造项目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投资伙伴资金等。
5. 符合环保要求: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标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 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改造项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如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等。
具体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月17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湛府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湛府规〔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遏制圈地囤地行为,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将土地批后供地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率、人地挂钩、闲置土地数量等因素作为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现有建设用地总量已临近规划建设用地总量、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补充耕地能力不足、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的县(市、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应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用途供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编制工矿仓储项目供地文件、发布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等部门设定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产值、税收等指标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列入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后监管,由提出标准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未履行约定的,追究违约责任,防止用地单位随意圈占、闲置土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粤建规函[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湛府办函〔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9日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快制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宣贯一批急需急用标准、组织实施一批涉民生领域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一批涉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先进标准,明确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51项,拟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51项,拟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21项,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广东三旧改造讲解学习
“三旧”改造主要做法
政府引导 规划引领 市场运作 各方收益
一是开展标图建库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 “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把“三旧”地块在影像图、土地利用现 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上进行标注,严格圈定“三旧”改造的范围。并 建立“三旧”改造地块监管数据库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 制。
“三旧”改造主要做法及经验
政府引导 规划引领 市场运作 各方收益
广东将“三旧”改造工作列为事关全省发展大局和社会民生的重要任务, 制定了“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成立了由省发 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23个省直 部门和21个地级以上市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广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 范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政 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文 化、环保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 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监管和服 务,简化程序。以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改造工作效率为目标尽量 简化程序。在“封闭操作、结果可控”的原则下,授权地方政府开展 “三旧”政策设计与审批工作,同时,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充 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广东“三旧”改造
什么是“三旧”改造?
“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土地集
约化发展的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的 改造。
“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针对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 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改造,以及对重点改造城区需要 “退二进三”的旧厂房、旧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的改造。
广东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东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但也
面临着传统老旧小区、工业厂房和城中村的三旧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广东省制定了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传统老旧小区,广东省将加大改造力度,提升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
共配套设施。
通过更新老旧水电路、绿化美化环境、修缮老旧建筑等措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同时,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其次,针对老旧工业厂房,广东省将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
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加强环境治理,推动工业厂区的绿化和环境改善,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最后,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升级是广东省三旧改造的重点之一。
通过整合土地资源,优化规划布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中村的居住、商业和公共服务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
在实施过程中,广东省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居民共同参与的三旧改造合力。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造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总的来说,广东省三旧改造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改善老旧小区、工业厂房和城中村,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不仅是对城市传统老旧区域的改造,更是对城市发展质量的提升和城市功能的优化。
广东省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精准的政策,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广东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2021-09-27•【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全流程示意图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全流程示意图湛江市城市更新项目的“三旧”改造流程如下:首先,项目改造主体需要委托不动产调查院出具项目“三旧”改造报批资料。
然后,该主体持相关资料向区(管委会)XXX申请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可以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如果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需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如果是旧村庄改造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是项目改造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
接着,区(管委会)XXX审核后,报区政府(管委会),经区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批复区(管委会)XXX纳入区“三旧”年度实施计划。
然后,区(管委会)XXX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建筑物核准,区(管委会)XXX(管委会)出具拆迁建筑面积确认函。
区政府(管委会)需要组织按规定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如果无需编制单元规划,区(管委会)XXX向市城市更新局申请“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初审文本成果)审核。
市城市更新局审核“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出具审核意见。
然后,区(管委会)XXX按市城市更新局的审核意见完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报送市城市更新局审核。
市城市更新局审核通过后,组织“三旧”单元规划评审。
区(管委会)XXX根据“三旧”单元规划评审会议纪要完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局申请审核单元规划。
市城市更新局公示后,出具单元规划批复,并向市XXX备案。
最后,项目改造主体需要向市XXX申请用地规划条件。
如果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该主体需要编制“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并向区(管委会)XXX申请“三旧”改造方案审查。
如果涉及“工改商”项目,改造主体须作出承诺函,承诺将不低于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适用范围(一)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更新改造和重建的旧城区、旧镇区。
(二)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和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旧村庄。
(三)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进行关闭、拆除、搬迁、改造的企业用地。
包括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和尚未建设但不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等。
(四)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改造的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用地;按城乡规划、产业调整和消防、环保等要求必须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五)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的规定,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科学编制“三旧”改造有关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方案(一)“三旧”改造项目的标图建库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开展本地“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在卫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湛江市市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延期办理
湛江市市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延期办理要求与流程
一、符合办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延期的条件
(一)属于因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改造项目未能在改造方案批复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二)改造方案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等上层次城乡规划有关强制性要求。
二、所需材料
(一)市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三旧”改造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申请延期的请示(其中要详细说明符合办理改造方案延期的条件)
(二)原批准的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批复和改造方案
(三)证明材料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项目未能在改造方案批复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相关资料。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湛江市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湛江市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6•【字号】湛府通〔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湛江市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市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湛江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湛江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湛江市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重点征拆项目、拆旧复垦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等范围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形成权籍调查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6月全面开展,力争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任务。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湛江城市更新政策
湛江市城市更新政策1、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2、关于印发《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城规(办)【2011】48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城规(规划)【2011】159号)4、关于加快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11】91号)5、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湛府函【2011】435号)6、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1、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9】9号)2、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审查办法》的通知(湛更新函【2019】215号)3、关于规范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含规划方案)文件编制及呈报的通知(湛更新函【2019】220号)2012年前1、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协议出让金计收问题的通知(湛府函【2017】198号)1、关于规范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文本编制及呈报的通知(湛三旧办【2014】153号)2、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4】162号)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2014年2017年2019年1、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2、《湛江市“工改 M0”管理试行方案》(湛府规〔2021〕6 号)2021年前期准备年度实施计划单元规划改造方案用地手续调查摸底标图建库编制单元规划和报批利益测算确定申报主体拟订改造范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改造主体协议出让公开出让下达用地规划条件改造方案和供地方案审批项目实施协议出让公开出让下达用地规划条件审批改造方案确定改造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权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用地手续缴交地价办理用地手续缴交地价征收补偿开工建设含土地评估、出让方案编制n 申报主体承担以下主要工作:① 土地、房屋、公共服务设施、人口等基础数据调查,现状历史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等;② 开展改造意愿调查;③ 完成基础数据核实和权属确认,确定改造模式;④ 开展有关土地房产评估,拟定搬(拆)迁补偿方案;⑤ 落实政府公共利益需求;⑥ 完成项目经济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 编制招商策划方案;⑧ 申请标图建库;⑨ 申报年度实施计划。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日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改变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对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湛府〔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湛江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鼓励引导我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激发企业发展动能,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市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持续增长;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达4.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1万辆。
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重点聚焦钢铁、石化、化工、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实施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质增效行动。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湛府[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湛府函[2012]338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启动和建设,加速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联合召开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创新座谈会精神,现就湛江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三旧”改造项目审批(一)各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跟踪督办,及时做好“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改造方案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市“三旧”改造办要加快组织审核、评审“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原则上每月(或收到各区报送的单元规划达5个)安排召开一次单元规划评审会。
各有关单位收到市“三旧”改造办送达的需审核件或征求意见函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复函。
对于符合条件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市“三旧”改造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呈批。
(三)为减少评审环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不达要求的,不受理评审。
(四)进一步简化“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对于“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中的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道路退缩、建筑密度、层高和楼高等规划条件,实行市城市规划局、市“三旧”改造办双审核制度,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技术指标审核和条件下达的责任,进一步简化有关手续,依法依规确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的,要及时提请召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尽快报批。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湛江市委员会,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湛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意见的实施意见(湛发〔2010〕15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推动“深水良港-重化工业-现代物流-海湾城市”四位一体协同发展,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核心,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为主线,以提升发展质量为重点,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内生增长的重要力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2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8%以上,民营经济对全市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超过50%。
围绕上述目标实施创业促发展和创新促升级等两大战略,重点培育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和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知名企业,推动形成一批竞争能力强、组织化程度高的现代产业,力争形成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产业上层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的发展局面。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全面清理整合行政审批事项。
由法制部门牵头,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过去出台并且仍在执行的对民营企业有歧视性条文、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或将行政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
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
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湛江市“三旧”改造实务之地价测算篇目录一、湛江市“三旧”改造地价相关政策要点 (2)(一)《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 (2)(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3)(三)关于暂停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4)(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9]9号) .. 4二、地价测算基本公式及具体步骤 (6) (一)地价测算基本公式 (6)(二)地价测算具体步骤 (6)三、土地评估方法介绍 (8)(一)收益还原法 (8)(二)市场比较法 (9)(三)剩余法 (10)(四)成本逼近法 (11)(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2)前言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是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评估机构按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进行评估。
根据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的要求,评估公司至少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地价评估。
一方面,由于每一种类型的土地至少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而“三旧”改造项目通常涉及多宗土地及多种用地类型,致使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较为复杂。
另一方面,与诸如深圳这种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城市更新统一地价体系不同,评估地价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造成湛江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价测算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湛江市“三旧”改造地价相关政策要点湛江市“三旧”改造政策在计取地价方面有诸多优惠政策,比如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成片连片改造的项目超出 50亩以上部分可按20-30%的优惠比例补缴土地价款等等,具体政策要点如下:(一)《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第七条第(一)款:1.划拨土地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市区的按《湛江市区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和《湛江市区镇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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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一、相关政策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二、相关政策条款(一)三旧改的定义与范围,“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二)“三旧”改造的各类方式与流程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
——广东2009年规定2、符合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广东2009年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均须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按照市场价缴交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当地审计部门。
——广东2016年规定3、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广东2009年规定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
——广东2016年规定一边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公顷和改造地块非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
4、旧厂房的改造即“工改商”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广东2016年规定5、旧村庄的改造:(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
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广东2009年规定(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除依法征收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广东2009年规定(3)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行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也可依法开展旧村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广东2016年规定(4)旧村庄改造应当通过公平协商、公开听证或者投票表决等民主决策方式,决定改造方式、拆迁补偿标准等重大事项,充分征询并依法取得多数土地权利人的同意意见;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广东2016年规定(5)对改变或完善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法人独资公司;确定以合作方式实施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公开确定合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合作单位共同成立的合作企业。
——湛江2014年规定6、涉及国有性质企业(资产)的改造(1)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广东2009年规定(2)合作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合作主体,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广东2016年规定(三)“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1、“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的,统一通过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议出让(含划拨补办出让)按评估价40%收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改变前后评估价差额的40%收取。
——湛江2012年规定2、“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以下情况认定:1.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没约定的,按项目单元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最新下达实施的相关数据认定。
2.划拨土地原划拨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已明确的,按原划拨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认定;没有划拨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虽有划拨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但没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按城市规划部门最新下达实施的相关数据认定。
——湛江2012年规定(四)“三旧”改造的优惠政策——若有冲突,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1、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
按《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计算的容积率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其与上限指标的差额部分允许和鼓励按规定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若为经济适用房,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50%的建筑面积用作经济适用住房,其余可作为商品房面积;若为公租房,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35%的建筑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余可作为商品房面积。
——湛城规(办)2011年规定“三旧”改造项目须配建公租房面积和配建方式,由规划部门在下达用地规划条件或单元规划时核准。
——湛江2014年规定配建公租房(或经批准的其它建筑)可采用本项目直接配建、异地建设的方式,直接配建和异地建设公租房的建设方案应经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并与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建成。
在湛城规(办)〔2011〕48号文和湛府函〔2012〕33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三旧”改造项目需要配建的公租房(或经批准的其它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湛江2014年规定2、“三旧”改造地块内的商业、办公(写字楼)项目建筑高度(±0.00起、不计屋顶附属建、构筑物)大于150米的建筑,大于150米高度部分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面积不视作对原容积率的突破,不计收土地出让金;高度达到150米的建筑,高出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的50%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面积不视作对原容积率的突破,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湛江2012年规定3、所有“三旧”改造项目,在满足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商业的,不计算容积率,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湛江2012年规定4、为切实解决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成本偏高的实际问题,在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时,可以在湛城规(办)〔2011〕4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改造地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大于3.8;改造地块内属于商业、办公(写字楼)的项目,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大于6.0。
——湛江2012年规定5、对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
--广东2016年规定6、“三旧”改造要优先选择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进行改造,执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三旧”用地也可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广东2016年规定旧城区内改造项目的地块大于10公顷的给予10%的容积率奖励——湛江2012年规定。
7、根据项目所在片区控规要求,需建设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且由建设方承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可按项目目标容积率的50%纳入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相应设施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湛江2014年规定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建筑密度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放宽10%。
居住项目绿地率调整为不少于30%,商业办公项目及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的绿地率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商业办公项目绿地率25%,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绿地率30%)。
——湛江2014年规定“三旧”改造项目的停车位一律按照如下标准配置建设,即住宅0.8个/100㎡,商业1.0个/100㎡。
——湛江2014年规定(五)“三旧”改造的税收政策与费用政策1、“三旧”改造项目有关税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减免“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按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设计、监理、安装、测绘、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广东2016年规定2、“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安排支出,必须在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建设标准完成排污、排水、供电、供水、道路和路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并经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按规定核拨。
——湛江2012的规定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计收时,应扣减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