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讲义-第13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2)-杨艳霞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
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
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
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2019法考讲义-第02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概说-杨艳霞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法的时间效力1110%第十二条考点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第141条原来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18年5月审理2009年4月发生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1【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考点二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某罪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01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甲2015年犯该罪,2017年受审,应适用哪个司法解释?(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答案解析】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2.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3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1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因为新法更重。
旧法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新法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
同样的行为,如果只有抽象的危险,而没有具体的危险,按照新法构成犯罪,按照旧法则不构成犯罪。
2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3答案:B第四章 犯罪概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犯罪的概念2220%第十三条犯罪的分类1110%无考点一 犯罪的概念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危害结果2220%无因果关系1020100%无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
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
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
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1答案:D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6节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3) -杨艳霞
2.抢夺罪★★★【法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虽然是对物使用暴力,但该暴力有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3)被害人通常能当场发现犯罪,但来不及反抗。
(4)抢夺罪的定罪量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前述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飞车抢夺”的认定★★★前述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独角兽特别提示】普通抢夺和飞车抢夺不同。
在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都只认定为抢夺罪一罪(法定刑升格);在飞车抢夺中,被害人没有受伤也可能构成抢劫罪。
3.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点提示】表19-7盗窃罪的认定1刑法上认为这种财物是他人财物,不再是自己的财物。
【实践】1.抢劫中直接致人死亡的、致人被冻死的、杀害阻止抢劫的路人的,如何认定?2 2.使用假币被当场发现,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33.抢劫金融机构存在未遂吗?44.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
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
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
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
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
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
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
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
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
”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
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杨艳霞补充讲义
补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概念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1)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二)对象违法性认识是对刑法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
所以,违法性的认识是指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指对实质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但是,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
换言之,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的程度。
(三)法律效果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
因此,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某种法益,但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禁止时,即违法性的错误不可回避时,就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四)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主观要素——即,要构成犯罪,仅有罪过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思考:为何不是还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五)违法性的错误的类型(1)直接的禁止的错误(2)间接的禁止的错误(3)涵摄的错误(4)有效性的错误(六)认定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认识违法性的现实可能性;(2)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质进行考量的具体契机(3)必须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以下三种情况提供了对法的状况进行确认的契机:(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行为人没有真正地考虑该疑问,而是轻率地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时,存在违法性的错误,而且该错误是可能避免的,行为人存在责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专题七 犯罪的特殊形态*【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知识点讲解】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辨析】买刀、磨刀、提刀尾随被害人、刺杀,哪个行为是实行行为?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
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2019年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1一.抢劫罪(一)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复杂:(1)公私财物所有权;(2)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一般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司法认定1.犯罪对象的认定:(1)无体物如电力、天然气等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2)专有技术?——不可以,应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3)赃物?——可以。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仅仅包括合法财产,还包括非法财产。
例如,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4)同财共居的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构成。
2.客观方面行为的认定:(1)抢劫罪包括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并当场劫取财物。
“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它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
(2)“暴力”的认定:暴力必须针对人的身体非法行使攻击性有形力(不包括对物暴力,对物实施暴力属于抢夺)。
暴力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占有人、持有人,也可以是妨碍劫取财物的其他人或者财物占有人在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暴力的程度:只要足以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对其产生心理强制即可。
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3)“胁迫”的认定:以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
A、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行为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但以使用暴力为后盾,暴力的方法处于当场随时可以实施的状态;B、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动作或者其他方式,但必须是积极的恐吓行为,或者以暗示的方法表明自己的恐吓行为;C、胁迫的目的在于引起被害人的恐惧而当场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如果要求被害人在日后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D、胁迫的程度,不需要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否则与暴力无异;E、威胁的对象,并非仅仅限于人身,如果以故意暴力毁坏大宗财物相威胁,也属于威胁的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侵犯财产罪(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侵犯财产罪(1)内容指导这章规定的犯罪都是非常的重要的。
其中注意:(1)抢劫罪:其他手段;转化的抢劫;加重的抢劫。
(2)盗窃罪:秘密窃取,自认为不为人知的方式;与抢夺罪区别要点;数额较大,多次的理解;认定问题。
(3)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罪的界限。
(4)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5)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的区别,侵占与持有他人之物。
(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7)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有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通常都是他人的财物。
但是,如果本人的财物处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使用中,或者是处在邮政部门、运输部门的运输、邮寄的过程中,以及本人财产处在他人的管理使用中,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骗取的照样能够构成犯罪。
如像行为人因为倒卖假烟,汽车被工商管理局扣了,他晚上提着斧头去抢,法院认定为是抢劫罪。
因为他的汽车处在公共机关的管理之下,公共机关负财产责任。
同样的道理,行为人把摩托车借给朋友骑,自己悄悄地留了一把钥匙,又把它开了骑回来,以后把它转卖掉了。
这个应该算是盗窃。
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下,他人承担财产责任。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依然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如果说犯罪基本分两种类型: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那么,抢劫罪则是集这两种犯罪类型的特点于一身,即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是两种犯罪类型的“交叉点”。
同时,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携带凶器抢夺,还可能发生以抢劫论即转化为抢劫的情况。
所以,在抢劫罪这个交叉点上,既存在与侵犯人身罪的界限问题,也存在与侵犯财产罪的区别问题,最为复杂,可以说,是把握基本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3)-杨艳霞
(二)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如果被教唆者没有规范意识,那么教唆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被教唆者是被欺骗的,教唆者也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示例】甲教唆10岁的女儿给爸爸的饭里添加老鼠药,将爸爸毒死。
甲构成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1(三)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既可能成立教唆犯,也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1)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欺骗成年人乙故意杀人或者教唆13岁的孩子故意杀人。
(2)引起者仅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成立教唆犯。
如,甲教唆18周岁的乙故意杀人。
【强调】就身份犯而言,即使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如果其没有特殊身份,仍然只认定为教唆犯。
【示例】甲教唆工人欺骗说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甲只能成立教唆犯。
【实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9)2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考点5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故,农民可以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儿子一起构成贪污罪。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从严重性来讲,实行>教唆>帮助。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
1甲构成间接正犯。
2【答案】D 。
共同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2019法考讲义-第14节 考题点评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杨艳霞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扰乱公共秩序罪5750%第二百七十七条到第三百零四条妨害司法罪1013100%第三百零五条到第三百一十七条妨害文物管理罪1110%第三百二十八条危害公共卫生罪1110%第三百三十条到第三百三十七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110%第三百三十八条到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6860%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七条造毒品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1210%第三百六十三条物品罪考点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2/19)1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
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
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2.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0)2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3.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2/19)3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1答案:C2答案:CD3答案:A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难度系数】***4.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三
第二节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分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量刑情节作不同层次的分类。
其中,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法定情节■法定情节的概念【分析】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总则性情节,是依照总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依照分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分析】《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此为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的规定。
据此,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对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1)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
(2)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3)刑法学界有人所主张的中间线论,与刑法所确定的适用规则不符,必须摒弃。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分析】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也称一般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也称特殊减轻处罚)。
2019法考讲义-第12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1)-杨艳霞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抢劫罪1017100%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盗窃罪1022100%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1012100%侵占罪1013100%第二百七十条敲诈勒索罪4440%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1210%第二百七十五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10%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说明:有的考点,一年考了数次。
比如盗窃,总共有16道题。
考点一 抢劫罪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0)1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
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
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
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
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
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
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
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
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
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16)2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1答案:ABD2答案:C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杨艳霞
专题六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重点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次】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考点2自然人行为主体考点3单位行为主体考点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考点5期待可能性*【知识点结构】参见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示例。
*【知识点讲解】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考点2 自然人★★★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2019法考讲义-第10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杨艳霞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没收1210%第六十四条累犯3330%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量刑情节1210%无直接法条自首、坦白、立功1014100%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刑罚裁量2320%无直接法条缓刑4640%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4640%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一条考点一 刑罚的裁量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
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
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2/10)1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考点二 没收《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8)2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考点三 累犯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0)31答案:B2答案:B3答案:D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考点四 自首、坦白与立功1.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9)1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侵犯财产罪(二)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
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
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司法考试真题整理版
侵犯财产罪司法考试真题(一)1.甲某抢劫一辆摩托车(价值3200元),然后以800元的低价卖给同镇的乙某。
甲某对乙某说该车是别人拿来抵账的,但没有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等任何摩托车来源手续。
乙某贪图便宜买下。
乙某的行为:( )A.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缺乏明知是赃物的主观认识.B.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C.乙某与甲某构成共犯D.乙某与甲某不构成共犯2.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情形是:( )A.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B.甲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C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报出1:7的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D.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遣赝品冒克珍贵文物出售,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3.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是:( )A.甲某夜晚进入某博物馆内盗走3个国家一级文物B.甲某夜晚偷挖埋于地下的通讯光缆,价值数额较大,造成通讯线路中断 C.甲某夜晚进入莱公司技术科,窃取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据估价值300万元D.甲采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投递邮件的便利,私自开采他人的邮包,从中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4.甲某自称是某空军飞行学校的少校教官,负责招收飞行员的工作。
一些人不明真相,纷纷请其吃喝送礼,希望能招收自己的孩子当飞行员。
某日,甲某身着军装,拦住一位妇女,声称需要检查是否携带毒品。
搜到该妇女一个钱包,内装数额较大的现金。
甲某诈称这是贩毒资金,必须予以没收。
该女争辩,欲夺回自己钱包。
甲某挥拳将其打倒在地,扬长而去。
甲某构成:( )A.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 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C.只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罪 D.构成抢夺罪5.某甲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其生产的新产品“重油膨化剂”具有使“水变油”的功能,可达到节油50%的效果。
并在科技成果招商会上推销“重油膨化剂”。
通过其广告宣传和现场推广,售出“重油膨化剂”一百余吨,价款250万元。
广州分校-杨艳霞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罪名统计0801
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罪名统计(2006-2010年)杨艳霞第一章1.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次)第二章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投放危险物质罪(2) 3. 谎报安全事故罪(1)4. 重大责任事故罪(1)5.破坏交通工具罪(1)6.交通肇事罪(3) 7.盗窃枪支罪(2)8.非法持有枪支罪(1)9.爆炸罪(1)10.危险物品肇事罪(1)11.失火罪(1)1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13.破坏交通设施罪(1)第三章1.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2. 伪造货币罪(1)3.变造货币罪(1)4.信用卡诈骗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6.生产假药罪(1)7.使用假币罪(3)8.保险诈骗罪(1)9.侵犯著作权罪(1)10.非法经营罪(3)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2.逃税罪(1)13.洗钱罪(1)14.高利转贷罪(2)(1)15.走私文物罪第四章1.故意伤害罪(6)2. 故意杀人罪(3)3. 绑架罪(4)4.过失致人死亡罪(1)5.非法拘禁罪(2)6. 侵犯通信自由罪7.私自毁弃邮件罪(1)8.虐待罪(1)9.强制猥亵妇女罪(1)10.强奸罪(3)11.拐卖妇女罪(3)12.收买被拐卖妇女罪(1)13.强迫劳动罪(1)1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15.虐待被监管人罪(1)16.非法侵入住宅罪(1)第五章1.抢劫罪(10)2.诈骗罪(8)3.抢夺罪(6)4.侵占罪(3)5.职务侵占罪(1)6. 敲诈勒索罪(2)7.故意毁坏财物罪(2)8.盗窃罪(15)第六章1.赌博罪(1)2.组织卖淫罪(1)3.包庇罪(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5.帮助毁灭证据罪(3)6.非法行医罪(1)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8.妨害公务罪(1)9.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1)1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1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12. 脱逃罪(2)13.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1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15.贩卖、制造毒品罪(5)16.非法持有毒品罪(1)17.盗掘古墓葬(1)18.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第八章1.贪污罪(3)2.受贿罪(5)3.行贿罪(3)4. 私分国有资产罪(1)5.挪用公款罪(4)6.单位受贿罪(1)7.单位行贿罪(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第九章1.滥用职权罪(1)2. 徇私枉法罪(1)3. 私放在押人员罪(1)4.玩忽职守罪(1)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第七章、第十章无历年涉及的罪名统计(不仅包括每道题实际考查的罪名,也包括出现在选项里的罪名):2010:涉及35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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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抢劫罪1017100%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盗窃罪1022100%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1012100%侵占罪1013100%第二百七十条敲诈勒索罪4440%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1210%第二百七十五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10%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说明:有的考点,一年考了数次。
比如盗窃,总共有16道题。
考点一 抢劫罪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0)1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
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
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
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
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
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
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
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
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
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16)2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1答案:ABD2答案:C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2/8)1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4.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
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12)2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考点二 盗窃罪1.快递公司员工在公司分拣货物的传送带上将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的区域的一件货物拿走,放在自己的送货车上,然后在没人的地方拆开包裹,拿走里面的东西。
不考虑金额,该行为构成何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32.乙是开黑摩的的,甲搭乘乙的摩托车去某地。
到了一处山路崎岖的地方,乙不敢开,乙下车,由甲开过去。
乙一直用眼睛紧盯着甲和摩托车。
但是,甲开过崎岖路段后,开着摩托车扬长而去,乙无法追上,甲逃脱。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3.乙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陌生人甲默默地坐在他旁边。
乙走时忘记了自己的包,甲拿了包就走。
乙走出十米,想起来了自己的包,回头看,包已经不见了(被甲快速拿走了)。
不考虑数额,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4.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
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
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7)4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1答案:D2答案:B3答案: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因为,偷拿者并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职权上管理、占有的便利)拿走该货物的。
4答案:A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5.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
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
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8)1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2016/2/59)2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
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7.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
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
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2/59)3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考点三 诈骗罪1.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2/17)4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
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1答案:D2答案:ABCD3答案:BCD4答案:B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
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
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2.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2015/2/63)1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
”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
”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
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
”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
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3.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
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
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
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6)2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4.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2/61)3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
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
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
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
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
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
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5.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
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
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1答案:ABD2答案:D3答案:BCD万元存款已到期。
”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
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2/14)1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考点四 抢夺罪1.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2/59)2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
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
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
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
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2.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2/15)3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考点五 侵占罪1.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2017/2/18)4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
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1答案:C2答案:ABC3答案:C4答案:D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
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2.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