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成立

合集下载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110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1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22题,单选)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遗产的范围。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

对外效力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A项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属于乙方出资,故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故A项正确。

甲存款应当属于甲个人,故D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2.某日,在甲酒店就餐的乙丙丁三人因发生口角而相互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乙丙丁打伤了酒店员工2名,酒店为此支付医药费和交通费若干;同时,乙丙丁损坏了酒店大量的基础设施,致使甲酒店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无法正常承接高端宴会。

在这一周内。

共有2场高端宴会,都被其竞争对手乙酒店承办。

经查实,如果甲的酒店正常营业,很有可能承办这两场宴会。

如果甲酒店起诉乙丙丁三人,下列哪个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A、设备损失费B、医药费C、交通费D、承办两场宴会的收益>>>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约定优先是指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法律对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予以肯定、尊重,该规则彰显了委托作品的独特性。

我国实行的是创作产生著作权制度,基于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委托作品却允许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自由约定,允许非创作者的委托人基于非创作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这属于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备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于其间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创作合同并非意味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特定事务,合同的标的是处理特定事务的行为。

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所设定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标的是劳动的最终成果。

因此,具备承揽合同的特质,委托创作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程序: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判断其成立与否通常是司法审查的初始程序。

其次,判断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如何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尽管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约定,也包含对著作人身权的约定,即允许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放弃包括署名权在内一切权利,而仅仅保留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著作权是指对于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放映、改编、翻译或者摘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原创性。

原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

原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和创作性。

对于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需要对被控侵权作品和原告原创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抄袭、模仿、改编等行为,从而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相似性。

相似性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相似性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原创作品在表达形式、内容结构、艺术风格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外观、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的相似性,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告原创作品进行了抄袭、模仿或者改编。

三、可分辨性。

可分辨性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可分辨性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原创作品在外观、结构、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是否能够被普通公众轻易分辨出来。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作品之间的相似性程度,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存在对原告原创作品的模仿、抄袭或者改编,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可分辨性。

四、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综合标准之一。

社会效果是指被控侵权作品对原告原创作品的影响程度,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评价。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影响力、社会评价等因素,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告原创作品产生了不良影响,以及是否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误导和混淆。

五、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权利证据是指著作权人对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署名权证明、作品原稿等。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两大法系的协调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对两大法系的协调

公约对两大法系之间矛盾的调和:⏹1、采纳英美法系的观点有:⏹(1)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2)关于卖方权利担保责任及其免除问题(3)关于预期违约制度⏹2、采纳大陆法系的观点有:(1)对已生效且载有承诺期限之要约的撤销问题(2)违约救济问题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法一般规定,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2、损害赔偿的形式而英美法中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方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大陆法国家法律一般规定可主张赔偿的损失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获的利益。

按英美法的原则,由于违反合同而可以主张的赔偿有三种:(1)直接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2)附属的损害赔偿,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直接损失以外,受损害方附带承担的损失,如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检查等所支出的费用;(3)间接损害赔偿,指因违约行为后果上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指由于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对人身的伤害或财产的损坏。

德国法规定,受害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之间选择一种救济方法,而不能同时行使两种权利。

而法国法和英美法系都允许终止合同和损害赔偿同时行使。

法国法采取第一种方式。

解除合同是法院的司法行为,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解除。

德国法采取第二种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传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溯及力。

大陆法系各国规定基本一致,采取的都是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则;而英美法则认为,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不存在合同自始无效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解除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的形式,一、典型各国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区分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版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版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与普通合同别无二致。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为一种诺成性合同,一般只要合同成立即告生效,不过也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附加一些条件或期限,比如约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自作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者自合同签订多少日后生效等。

就未来作品的许可使用,还有约定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合同生效的。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界定了许可的时空适用范围和用途。

首先,许可的时空不能超越著作权的时空,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如果著作权人自身都没有相关的权利,他还怎么许可他人使用呢?所以,不仅是许可的时空不能超越原著作权的问题,而且是许可的时空必须短于或小于著作权所处的时空;其次,许可使用的用途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将归于无效。

对此,法国法第L.131—6条第1款(原第31条第3款)以及西班牙法(第43条第1款)都做了类似的规定。

西班牙法(第43条第2款)还进一步指出:“权利转移如未提及期限,则限于5年,如未指明领土范围,则限于订立合同所在的国家。

倘若未指明使用作品的任何具体方式,转移范围则限于合同本身必然产生的、为实现合同目标而必不可少的范围。

”实践中,影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效力的因素和情形其实还有很多,这里再略叙一二:(1)首先是著作权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倘若没有有效的著作权,则许可协议将因缺乏对价而不能达成。

此外,如果一方试图就已经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料坚持要签订“许可协议”,并向处于弱势的另一方强索使用费,则可能会触犯反垄断法。

如果未来的许可人与其预期的被许可人的顾客或供应商联系,声称具有将被“许可”的标的上的独占权,而实际并无有效的著作权存在,那么该人也将可能因欺诈而被追究侵权责任。

(2)合同的效力不能扩展到在签订合同时尚不存在或尚不为人所知的使用方式或传播手段。

《民法典》第三篇题库

《民法典》第三篇题库

《民法典》第三篇题库《民法典》第三编题库(共212题)一、单选题(103道题)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协议。

A.民事B.刑事C.双方D.供求答案:A2.合同文本采用()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原则等予以解释。

A.两种B.三种C.四种D.三种及答案: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争议适用()。

A.被诉方国家的法律B.中外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受案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的国家的法律谜底:C4.下列行动中,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的是()。

1A.拍卖通告B.招标通告C.招股说明书D.商业广告谜底:D5.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该电子邮件发出的时间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时间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间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谜底:B6.甲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单位发出要约,乙单位共有四个电子邮箱并且没有特别指定,则此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任一电子邮箱的首次时间B.该电子邮件进入乙单位四个电子邮箱的最后时间C.乙单位知道已经收到该电子邮件的时间D.乙单位知悉该电子邮件内容的时间谜底:C7.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要约可以撤回B.要约可以撤销C.承诺可以撤回2D.承诺可以撤销答案:D8.在某建材购销的承诺中,对于要约中的下列事项作了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是()。

A.建材的规格型号B.建材的质检标准C.建材包装的装潢D.交货方式答案:C9.李某以件发出要约,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8月1日,李某将件投入箱;邮局将件加盖8月2日邮戳发出,8月5日,件送达受要约人王某的办公室;王某因公外出,直至8月10日才知悉该件内容。

202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十四(精选试题)

202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十四(精选试题)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十四1、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人用药品B.儿童食品C.电子产品D.烟草制品2、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一般是由__()__构成。

A.专利战略B.创新战略C.商标战略D.版权战略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运用了()的手段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A.专利法B.著作权法C.不公平竞争法D.商业秘密法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5、《巴黎公约》是一个关于工业产权的综合性公约,主要规定了_()___等方面的内容。

A.优先权B.宽限期C.临时性保护D.国民待遇6、下列属于知识产权基本性质的是()__。

A.无形性B.创造性C.地域性D.商品性7、下列属于在我国使用的证明商标有()。

A.绿色食品标志B.骷髅标志C.安全认证标志D.防火标志8、根据作者对作品是由一个人还是由多个人完成,可将版权主体分为_()_。

A.单一主体B.合作主体C.原创主体D.演绎主体9、网络著作权侵权权利纠纷案案件可以有()人民法院管辖。

A.侵权行为地B.被告住所地C.原告住所地D.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10、纯羊毛标志是某国际组织注册的证明商标。

该组织对于该标志()。

A.不可以使用,但可以许可协会的会员使用B.不可以使用,但可以许可商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使用C.可以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也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D.对使用该标志产品的质量负有监督责任11、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包括()。

A.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B.商标比对要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C.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D.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12、以下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_()_。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遵循的原则

《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作特殊要求,当事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许可使用其作品,要根据对作品的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及性质、付酬的多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等多种因素来作出决定。

一般来说,图书出版应当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而演唱某一首歌,则可以取得词、曲作者的口头承诺。

使用的地域范围宽、期限长的,最好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使用地域范围窄、期限短的,可以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

报酬较高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最好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报酬较低或者能即时清结的,可以取得口头承诺,获得使用许可。

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较为慎重,内容也比较完备,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使用,则比较简便。

但无论是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取得口头承诺,获得许可,其基本精神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擅自使用。

当然,从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出发,从满足社会的文化需要和发展科学技术出发,不可能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时时事事都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因此,本条规定“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这里规定的不经许可,主要指的是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所规定的内容。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

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工程项目的多次计价是一个()的过程。

A.逐步分解和组合,逐步汇总概算造价B.逐步深化和细化,逐步接近实际造价C.逐步分析和测算,逐步确定投资估算D.逐步确定和控制,逐步积累竣工结算价〖答案〗B〖解析〗工程项目需要程序进行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工程计价也需要在不同阶段多次进行,以保证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控制的有效性。

多次计价是个逐步深化和细化,不断接近实际造价的过程。

2.下列工作中,属于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内容的是()。

A.承发包模式选择B.融资方案设计C.组织实施模式选择D.索赔方案设计〖答案〗A〖解析〗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包括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位造价管理。

其中,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覆盖建设工程策划决策及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造价管理。

包括:策划决策阶段的项目策划、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项目融资方案分析;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方案比选、概预算编制;招投标阶段的标段划分、发承包模式及合同形式的选择、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施工阶段的工程计量与结算、工程变更控制、索赔管理;竣工验收阶段的结算与决算等。

3.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阶段。

A.初步设计和招标B.施工图设计和预算C.策划决策和设计D.方案设计和概算〖答案〗C〖解析〗长期以来,我国往往将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一一审核施工图预算、结算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对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重视不够。

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转到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和设计阶段。

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A.4B.3C.2D.1〖答案〗D〖解析〗针对注册违规的处罚规定包括: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重点知识+易错易混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重点知识+易错易混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重点知识+易错易混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1)制定时间: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2)制定的依据①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民事法律规范;②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③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3)民法典颁布的意义①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②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

③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2、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包含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享有民事义务,承担民事义务。

P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到终止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治与德治关系(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2)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其中公序良俗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二、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一)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权利)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权利,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个人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姓名权①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权。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D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D卷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D 卷 附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 B 、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 、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D 、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2、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借款合同不成立 B 、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 、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 、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3、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 A 、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 、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 、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 、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4、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

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

不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风险?

不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风险?

不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风险?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定义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

二、不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风险
许可人的风险:
1、许可人权益受损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没有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当被许可人不支付报酬或者损害作品时,著作权人缺少相应证据维权,产生纠纷,遭受损失。

2、被许可人继续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牟利
没有合同的约定,如果被许可人把获得的著作权再有偿允许别人使用,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就遭受了损失。

被许可人的风险:
3、被许可人无法获得独占使用权
不签订合同并约定好独占使用权,著作权人授予许可之后如果又许可他人使用这个著作权,被许可人的利益会被分割,遭受损失。

三、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作用
1、帮助著作权人获得应有报酬
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人授权后具体可获得的报酬,被许可人须按合同要求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经济报酬。

2、保护著作权人作品
被许可人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著作权,不可以损害作品自身价值,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3、帮助被许可人获得独占作品使用权
只有通过合同的确认,被许可人才能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从而排除包括著作人本身在内的其他人使用该作品,通过独占作品使用权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防止意外损失。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以下内容由合肥律师为您整理)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前往找法网进行咨询,会有相关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试卷号-11848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试卷号-11848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 试卷号:118481、《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2、《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

5、4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出售医用外科口罩,2毛一个,量大从优,3个月内回复有效”,下列属于对该要约的承诺的是(5月17日,乙公司将2万元款项转账至甲公司账户,并回函:“已付款,请发货”)。

6、75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因前面一辆车发生急停,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把张大爷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张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应(公交公司承担)。

7、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催告其合理期限内提取,期限届满仍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

8、承揽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因定作人拒收或受领迟延而未交付时,定做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

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1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12、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说法不正确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著作权归属怎么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著作权归属怎么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著作权归属怎么规定
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双⽅当事⼈要订⽴合同的,是需要确定合同的内容的,然后双⽅当事⼈是需要履⾏各⾃的义务的。

合同的约定需要明确,那么,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著作权归属怎么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著作权法》第四⼗七条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
(五)剽窃他⼈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为。

如果以上⽂章⽆法全⾯的解决你的问题,⾯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找店铺在线律师咨询解决,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

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

要约⼈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要约是签订合同的⽅式之⼀,要约⼈发出要约后,受要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效后合同就会成⽴,那么要约⼈的沉默能不能使合同成⽴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要约⼈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要约⼈沉默不能使合同成⽴,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约定等情形下才视为意思表⽰,⽽沉默并不是要约⽣效的⽅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意思表⽰的作出⽅式】⾏为⼈可以明⽰或者默⽰作出意思表⽰。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

第四百七⼗⼆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承诺的⽅式有哪⼏种从各国⽴法规定来看,对于承诺的⽅式,⼀般没有具体的规定。

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可以采⽤如下⽅式来表⽰承诺:(⼀)以⼝头或书⾯的⽅式表⽰承诺,这种⽅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的。

⼀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书⾯形式承诺,则当事⼈可以⽤⼝头形式表⽰承诺。

(⼆)以默⽰⽅式表⽰承诺。

这就是说要约⼈尽管没有通过书⾯或⼝头⽅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定的⾏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的⽅式作出,缄默或者不⾏为不视为承诺。

应当注意的是,默⽰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动。

缄默或不⾏动都是指受要约⼈没有作任何意思表⽰,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默⽰的⽅式虽不是以书⾯或⼝头⽅式作出的,但受要约⼈通过实施⼀定的⾏为或其他⽅式作出了承诺,⽽且从其⾏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要约⼈沉默不能使合同成⽴,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约定等情形下才视为意思表⽰,⽽沉默并不是要约⽣效的⽅式。

实际当中有一些“先斩后奏”的方式著作权授权方式

实际当中有一些“先斩后奏”的方式著作权授权方式

实际当中有⼀些“先斩后奏”的⽅式著作权授权⽅式实际当中有⼀些“先斩后奏”的⽅式。

如将他⼈作品在⽹上传播,同时附载⼀个“声明”、“公告”之类,表明如果著作权⼈不同意使⽤,就⽴即采取移除措施。

⼀些⽹络服务者、数据库制作者认为这种“声明”能够为⾃⼰保驾,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或者以为著作权⼈对“声明”的缄默和不⾏动即表明放弃著作权或者是默⽰许可。

其实并⾮如此。

从著作权的性质看,它是对⽆形财产的⼀种⽀配权。

著作权权利客体的⽆体性和权利的排他性决定了,著作权不发⽣占有的取得,也不具有时效的效⼒。

也就是说,任何⼈不因为实际占有著作物⽽因此取得该著作物的权利;著作权⼈不因⼀定期间不⾏使权利⽽丧失该权利。

从合同的⾓度看,合同成⽴于受要约⼈向要约⼈作出承诺之时。

承诺在原则上应采取通知⽅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以⾏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可以通过⼀定的⾏为作出承诺。

但是,这⾥的所说的交易习惯和法律允许的以⾏为作出承诺的情形,在著作权使⽤许可中都不存在。

因此,著作权⼈单纯的缄默不语不具有同意使⽤的意思,不属于承诺。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声明”、“公告”是在使⽤者未经许可⽽对作品利⽤之时发出的,此时,著作权的排他⼒已经受到侵害,使⽤者的⾏为已经构成侵权使⽤。

所以,除⾮得到著作权⼈明确地追认,否则,使⽤者不能指望以作者的缄默和使⽤事实的延续⽽使⾃⼰免除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的危险。

还可有其他授权⽅式。

这些⽅式既可以由权利⼈选择,也可以由使⽤者预先拟定。

多样化的授权⽅式,给著作权⼈提供了可选择的途径,也为利⽤作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传播者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于究竟哪⼀种⽅式更好,还需要经过市场检验,凡顺应信息产业发展潮流,⼜能顾及创作者、使⽤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关系的必然就有⽣命⼒,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并普及开来。

与此同时必须正视,控制作品使⽤的权利专属于著作权⼈,采取何种⽅式许可著作权的⾏使应由著作权⼈⾃⾏决定,任何⼈既不得强迫著作权⼈签订许可协议,也不能强求著作权⼈接受某种授权许可⽅式。

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是什么

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是什么

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是什么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抵达,指允诺的通告抵达要约收购人支配的范围内,例如要约收购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

至于要约收购人与否实际写作和介绍允诺通告则不影响允诺的效力。

允诺通告一旦抵达于要约收购人,合约即为宣告成立。

如果允诺不须要通告,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收购的建议以犯罪行为做出,则一旦受到要约收购人做出允诺的犯罪行为,即可并使允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允诺迟延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允诺的期限通常就是由要约收购规定的,如果要约收购中未规定允诺时间,则受到要约收购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允诺。

少于允诺期限做出允诺,该允诺不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到要约收购人少于允诺期限收到允诺的,除要约收购人及时通告受到要约收购人该允诺有效率的以外,为崭新要约收购”。

这就是说,对于耽误的允诺,要约收购人可以宣称其有效率,但要约收购人应当及时通告受到要约收购人。

如果要约收购人不愿宣称其为允诺,则该耽误的允诺为崭新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人将处在允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允诺撤出,就是指对要约收购人在收到允诺通告以后,在允诺正式宣布生效之前撤出其允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1允诺必须由受到要约收购人做出。

要约收购和允诺就是一种相对人的犯罪行为。

因此,允诺必须由被要约收购人做出。

被要约收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晓得要约收购的内容并对此做出同意的意思则表示,也无法指出就是允诺。

著作权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

著作权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

著作权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背景介绍在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著作权的转移、许可使用等。

但是,在一些合同中,对于著作权的转移或许可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这就会引起争议和纠纷。

许可使用和转让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而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在日常合同中,对于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往往会在条款中有明确的约定。

例如,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将著作权转让给客户,并且客户有权进行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但是,在某些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转移或许可使用,这就会引起争议和法律纠纷。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解决这个问题。

未明确约定的影响对于某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作品,未明确约定著作权转移或许可使用对于原始权利人的利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因为如果合同中未对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著作权人不可再向他人转移或许可使用。

这就意味着,原始权利人无法再利用自己的作品获取盈利。

这对于一些重要的著作品来说,可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版权问题的合同中,原始权利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可能会引起违约。

例如,在出版合同中,版权人如果未经授权就转让作品的版权,则可能会违反出版合同的约定。

解决措施为了避免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著作权转移或许可使用而导致的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尽可能地明确约定著作权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此外,当双方就著作权的转移和许可使用达成协议时,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协议内容。

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意识到了这存在一定风险,建议您主动联系对方进行沟通并解决问题。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著作权转移或许可使用,会给原始权利人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尽可能地明确约定著作权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缺乏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成立?更多资料请登录核心提示:由于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已经有三年没有系统看过民法和著作权法了。

加之按照级别管辖,以前呆过的市辖区法院并不直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在考场作答时,我只想到了民法和合同法的无权代理事后追认制度。

最近作为唯一的一名政法系统以外的人员参加了西安市灞桥区法检面向全国公开选调笔试,有一道试题让我印象深刻:“某作者的文章被一报社免费转载。

作者知道后,向该报社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及稿酬。

报社迟迟未作出回应。

该作者遂起诉到法院。

报社在出庭应诉时答辩称,该作者已要求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应视为同意该报社免费转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

请你结合民法和著作权法加以分析,该报社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由于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已经有三年没有系统看过民法和著作权法了。

加之按照级别管辖,以前呆过的市辖区法院并不直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在考场作答时,我只想到了民法和合同法的无权代理事后追认制度。

故作如下回答:对于报社在出庭应诉时答辩称,该作者已要求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及稿酬,应视为同意该报社免费转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

报社提出的这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上是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定的,但是作为一名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对此类案件拒绝审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结合本案案情,该作者的文章被报社免费转载。

作者知道后,向该报社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及稿酬,应该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权代理事后追认的规定,即视为同意该报社免费转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

笔试成绩出来后,落榜的我发现自己的思维逻辑与一名真正的审判员确实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于是重新翻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终于发现这个题目在回答上是完全可以依据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作出的。

以下是我经过多天请教同仁和查看法条后整理出来的新回答:1、关于作者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的行为如何认定?经过新一轮的著作权法“洗脑”,我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对于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又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即现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作者向转载文章的报社或者期刊杂志社索要样刊和勘误证明,是为了确保自己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侵犯,是在捍卫自己的著作人身权!作者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的行为不能认为作者同意免费无偿使用。

作者的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对报社未经其同意免费转载其文章的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

即便是作者同意使用,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意使用不等于同意无偿使用。

2、关于作者索要稿酬的行为如何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符合上述有关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才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也不用支付稿酬,但仍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题目所给出的信息,我看不出来该作者写的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看不出符合其他不需要支付稿酬的若干情形。

对于转载,前引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因此,我认为该作者索要稿酬,于法有据。

3、关于作者已要求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是否应视为同意该报社免费转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又额外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结合本案可知,该作者与报社、期刊杂志社不存在签订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书面合同问题。

那么没有书面形式,如何认定作者与报社、期刊杂志社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呢?对此,《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文字规定。

本案中存在的这个问题,对一名法官而言,是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对此类案件拒绝审判的。

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近的一个法律制度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对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得很详细:“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这一规定的法理何在?记得我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合同法老师张定军是这样解释的,合同成立除了《合同法》第十三条中所描述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一传统模式之外,还包括其他方式。

意思实现便是成立合同的其他方式中的一种。

意思实现(又称“承诺自作出行为生效”,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指依照商业惯例或交易的性质,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或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其相对人在相当时期内有可推断其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时,合同成立。

显然,口头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法则借鉴了《合同法》所认可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这一形式。

那么,基于民事法律制度允许类推解释的考虑,如果我们在审理本案中,大胆地参照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这种“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可以认定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以弥补法律漏洞,就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本案中,作者的文章被报社免费转载。

作者知道后,向该报社索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及稿酬。

报社如果作出回应,寄送样刊、转载文章的勘误证明和稿酬,则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才算成立。

如果报社这一方如题目中所述,迟迟不作出回应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则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能成立。

故综上所述,我认为报社的上述说法,实际上就是认定缺乏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成立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一观点于法无据,是不正确的。

4、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专有使用权的问题。

本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