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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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 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 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作用: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之一。
注意: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 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 响法定刑的轻重。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 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
的行为。 见下图。
犯罪客观方面的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作或静止。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 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本节小结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 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 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狭义上理解危害结 果的。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 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 型: 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 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 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三)持有
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 持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 ➢ 作为说 ➢ 不作为说 ➢ 择一行为说 ➢ 独立行为说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 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 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 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 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 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 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导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
可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 件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作用: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 果只影响量刑。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 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பைடு நூலகம்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
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是 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为的 关键条件。
分 析 导 入 案 例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 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 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作用: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之一。
注意: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 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 响法定刑的轻重。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 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
的行为。 见下图。
犯罪客观方面的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作或静止。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 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本节小结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 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 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狭义上理解危害结 果的。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 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 型: 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 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 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三)持有
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 持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 ➢ 作为说 ➢ 不作为说 ➢ 择一行为说 ➢ 独立行为说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 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 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 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 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 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 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导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
可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 件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作用: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 果只影响量刑。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 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பைடு நூலகம்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
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是 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为的 关键条件。
分 析 导 入 案 例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