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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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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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秦某带着 8 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 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 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 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2008年四川延 考试题,单选) A. 被害人 B.证人 C. 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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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年,多选)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 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 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 淫秽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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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 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 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 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例】只有被告人口 供不能单独定案。 7.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 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 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例】最高院解释53 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困 难时,才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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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 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 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 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以作 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出示 D. 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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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学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三、团伙犯罪的行为特征
纠合性和易变性
盲目性和2
3
4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第三节
集群犯罪人心理
学习要点提示
基础知识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1.了解集群犯罪特点及与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的区别。 2.掌握集群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谢谢
第二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飞车抢劫犯罪团伙
福州打掉了一起飞车抢劫犯 犯罪团伙的数量逐年增加, 罪团伙,其作案方法简直跟游戏 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向有组织 《狭盗飞车》 GTA如出一辙。这伙 化发展的趋势。 歹徒共有 4人,来自江西,专门守 候在银行门口,盯住储户中的妇 从单项犯罪发展到多种犯 女和老人。他们分工明确,有物 罪,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色目标的,有跟踪目标的,有抢 主体上更为复杂,组织上 劫目标的。两个月来共抢劫9起, 更为多样。 金额达 10多万元。鼓楼公安分局 作案手段凶残、狡猾,日 为此成立专案组,针对劫犯的犯 罪特征,进行跟踪埋伏,最终将 趋现代化和智能化。 这一伙恶徒缉拿归案。最大年龄 21岁,最小16岁。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三、集群犯罪人行为特征
6
自发性 狂热性
5
4
非常规性
短暂性 有广泛的、普遍的或富有刺激性的诱发因素 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3 2
1
教学建议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课时分配:6课时 重点: 掌握三种共同犯罪类型、特点及 其区别。
难点:
1.掌握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及心理和行为 特点。 2.掌握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因及行为特点。 3.掌握集群犯罪的心理的心理特点及打击对策。

案例分析题试题库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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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贸易术语: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 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4、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违法与犯罪

违法与犯罪
狭义(一般违法---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
• 犯罪: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是最严重的违法. • 刑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 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 刑罚: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 一种强制方法.又叫刑事处罚或刑事处分.
119页法律链接: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惯 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有的同学说:“年纪小的人,即使犯罪也不会被判 刑。” 这种说法是对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误解。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5、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 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课他们为什么会犯罪
第一节怎么就错了呢?模仿的后果
• 2007年4月16日当 地时间7点15分(北 京时间19点15分), 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 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 案,枪击造成33人 死亡,枪手本人开枪 自尽。案件发生后, 布什称枪击案令美国 举国震惊。警方17 日透露枪击案疑犯为 23岁韩国学生。
青少年自己要学法、知法、守法,拒绝不良诱 惑,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慎重交友。 父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学校宣传法制教育 国家明确立法,加强执法,净化社会环境;
• 犯罪不仅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 害,也使自己荒废了学业,蹉跎了青春.法 网恢恢,犯罪必惩.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社 会造成危害,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受到 应有的惩处.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 国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惩教结合,重塑新人.

韩师法学课件重要案例总结

韩师法学课件重要案例总结

1、某甲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某甲自己生活富足,但他对老母亲不管不顾,后来老母亲被冻死了。

对于他母亲的死亡,某甲没有任何积极的动作,既没有打骂,也没有积极的伤害行为,那么甲该不该负责呢?(1)分析:由于某甲对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负有赡养的义务,正是由于其负有该积极作为的义务,所以他就应对其母亲的死亡负刑事责任,构成遗弃罪。

上例中,某乙是某甲的邻居,某乙作为邻居显然也知道该老太太没有人积极赡养,她非冻死饿死不可。

某乙同某甲一样对老太太的死亡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救助、赡养等举动,那么某乙也构成该罪吗?(2)分析:某乙没有法定的积极赡养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这就说明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核心的问题是看特定的行为人有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为之并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2、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保姆甲和刚二三岁的小孩在家,甲是个电视迷,看着电视,结果忘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进门口一池塘淹死了。

那么甲对小孩的死是否应负责任?分析:保姆甲对小孩的死亡是不作为,没有积极履行照看义务,根据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保姆甲应该负有积极照看该幼儿的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并造成了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保姆就应当负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罪。

3、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张三喜欢游泳。

一天,邻居家的小孩(9岁)晓钢,非要跟他一块去游泳,晓钢的父亲就将孩子托给了张三,张三满口答应,一定保证孩子的安全。

在河里游的时候,张三发现晓钢很笨,教了半天还不会,于是就让晓钢自己在河边浅水区一个人玩,自己一个人好好游一会。

结果晓钢在自己在河边不小心掉到深水处,淹死了。

在本案里,张三对晓钢的死亡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分析:关键是看他有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作为义务来自于张三的先行行为,即事先将无行为能力的晓钢带出来到河里游泳,致使晓钢刚脱离其监护人,那么张三就应该负起监护的职责,以保证该儿童人身安全,排除危险的发生等。

人民大2024教学课件10 犯罪心理学第3版课件(第十章)

人民大2024教学课件10 犯罪心理学第3版课件(第十章)
第一节 犯罪的社Fra bibliotek控制与个体控制
第一节 犯罪的社会控制与个体控制
犯罪的社会控制 犯罪的个体控制
一、犯罪的社会控制
重新犯罪控制政策的范式
➢ 威慑范式 ➢ 矫正范式 ➢ 重返社会范式 ➢ 剥夺范式 ➢ 综合范式
一、犯罪的社会控制
我国当前的犯罪控制实践主要两个特征
➢ 重视犯罪控制的专门组织机构建设 ➢ 犯罪控制主要在社会治安领域进行,越来越重视
新编21世纪心理学系列教材
犯罪心理学(第3版)
马皑 章恩友 李婕 编著
第十章 犯罪控制
第十章 犯罪控制
第一节 犯罪的社会控制与个体控制 第二节 犯罪危险评估 第三节 罪犯心理矫治
第十章 犯罪控制
教学目标
了解犯罪的社会控制及相关理论和政策措施。掌握 犯罪个体控制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掌握犯罪危险评估的概念,熟悉危险评估的基本原 理和技术。了解国际社会关于犯罪危险评估的主要 方法和存在的问题
帕累托法则同样适用于犯罪领域。根据国外很多学者的实证研究, 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角度看,犯罪案件呈不均衡分布状态。在一定时间内, 一定地区发生的多数犯罪案件是由犯罪人中的一小部分实施的,换言之, 犯罪人中的少数实施了多数犯罪。 帕累托法则也为犯罪控制指出了方向: 控制那些为大部分犯罪负责的“少数人”——危险罪犯,就可以有效地控 制犯罪局势。
(41)有违法问题 (42)有婚姻或者家庭问题 (43)有学校或者工作问题 (44)有生理问题 (45)其他酗酒、吸毒信息 9 情感问题(5分) (46)情感干预 (47)动态的精神状态 (48)经过治疗后的精神状态 (49)现在的精神状况 (50)精神指标 10 态度(4分) (51)对犯罪持赞同态度,不满现状 (52)对传统持不赞成的态度 (53)对刑期态度消极 (54)对监督态度消极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1)必须是自然人(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三.意义定罪;量刑。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内容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2.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2.精神状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国开(内蒙古)01697-刑法学#-综合任务参考答案

国开(内蒙古)01697-刑法学#-综合任务参考答案

国开(内蒙古)01697-刑法学#-综合任务参考答案参考答案:纯正的不作为犯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其中简单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而复杂客体则包括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犯罪对象的多少以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根据情况,XXX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某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因为他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在工厂车间安放炸弹,将正在运行的机器设备炸毁,并将当班工人某乙炸成重伤,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行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罪。

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根据法院判决,甲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因为他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题目10: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

这意味着,想象竞合犯只进行了一次犯罪行为,但是却造成了多个危害结果,触犯了多个罪名,侵犯了多个客体。

因此,想象竞合犯被视为实质的一罪。

题目11: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的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标准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犯罪分工。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人的地位、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是划分的标准,而是根据他们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来划分。

题目12: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意味着,只有当犯罪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全部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人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是否多次完成,都不是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

题目13: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精神障碍 (1)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1)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 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包含三层含义或 称条件:149~150页 ) 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 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 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 行为的能力。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目录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思考题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 犯罪主体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理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 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 定罪意义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 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 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 :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 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 闫宝龙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思考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 闫宝龙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思考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闫宝龙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D 5、B 6、A 7、D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专升本刑法辅导课件4-10章

专升本刑法辅导课件4-10章

第四章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一)犯罪一般概念:1 、形式概念: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形成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 、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形成的概念。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马克思。

3 、混合概念:前二者结合。

(二)我国采取混合概念:刑法第 13 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基本特征:1 、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结合行为侵害的客体的性质、行为方法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一些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

2 、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指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性三、犯罪分类:犯罪的理论分类:1 、重罪与轻罪;2 、自然犯与法定犯;3 、行为犯与结果犯;4 、实害犯与危险犯犯罪的法定分类1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4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五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概念1 、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 、特征:[1] 犯罪构成是主观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 、意义: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

二、犯罪构成分类:1 、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第7章 犯罪主体 ppt课件

第7章 犯罪主体 ppt课件
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 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此罪从重处罚
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定罪
此罪与彼罪
强 罪与非罪 奸

量刑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诬告陷害罪从重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特征
非法单位以个人犯罪论处
合法性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
辨认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与后果的能力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年龄年龄生理功能发育生理功能发育正常与否正常与否精神障碍精神障碍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已满14不满18周岁聋哑人和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生理功能健全注意问题注意问题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注意问题注意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关键关键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正常状态
利益归属个人,按个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 犯罪论处。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 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王牧《新犯罪学》教学大纲

王牧《新犯罪学》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本质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害人的分类。
教学重点: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教学难点: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被害人的概念
二、被害人的特征
第二节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一、对应共存关系
二、二元原因关系
三、彼此作用关系
一、犯罪行为类型的概念
二、依据不同标准对犯罪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
一、犯罪决意
二、犯罪行为准备
三、犯罪行为实施
第四章犯罪人
教学内容:本章介绍了犯罪人的概念与特征、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及犯罪人的分类,对犯罪生涯与犯罪人口进行了阐释。
教学重点:犯罪人的概念与特征,犯罪人的本质属性,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教学难点:被害预防原因,被害预防中的损害赔偿与补偿
第一节被害预防概述
一、被害预防的概念
二、被害预防的特点
第二节被害预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一、被害预防的内容
二、被害预防的形式
三、被害预防的途径
第三节被害预防的原因
一、被害原因的概念
二、被害原因的分类及其不同层次
三、被害原因的性质及其不同机能
第四节被害预防中的刑事损害赔偿与补偿
教学难点:犯罪人的特殊属性,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犯罪人的概念
一、犯罪人的概念
二、犯罪人概念的外延
第二节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一、人以及犯罪人的一般属性
二、犯罪人的特殊属性——反社会性
第三节犯罪人的分类
一、犯罪人分类的概念及意义
二、犯罪人类型
第四节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一、犯罪生涯研究
二、犯罪人口研究

仰恩大学辅导员考试题目汇总2024

仰恩大学辅导员考试题目汇总2024

仰恩大学辅导员招聘题目汇总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近年来,成为大学校园一大杀手的是()。

A.焦虑症B.抑郁症C.恐怖症D.疑病症【答案】:B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的什么渠道按时报到。

()。

A.助学贷款B.学费减免C.绿色通道D.奖助学金【答案】:C3.那些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A.任何组织和个人B.政府机构C.事业单位D.企业和公民个人【答案】:D4.心理发展阶段论认为,教师的认识水平开始由二元转向多元,这表明该教师处于专业成长的()。

A.自我保护期阶段B.尽责期阶段C.墨守成规期阶段D.自治期阶段—1 —【答案】:A5.正式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门学科以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活动,我们称之为()。

A.隐蔽课程B.显性课程C.核心课程D.弹性课程【答案】:B6.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学习表现为一个怎样的过程?()A.自然发展的过程B.被动发展的过程C.自主建构的过程D.被动生成的过程【答案】:C7.教师道德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是()。

A.赏罚分明B.坚持真理C.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所有学生D.秉公办事【答案】:C8.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是()A.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B.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C.城市与农村相结合D.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答案】:D9.研究人与机器的关系,目的在于达成人机合一理想状态的学科是()。

A.实验心理学B.管理心理学C.工程心理学D.认知心理学【答案】:C—2 —10.《红楼梦》第三十四回“妈妈和哥哥且别叫喊,消消停停的,就有个青红皂白了”青红皂白中的“皂”指的是()。

A.黑色B.蓝色C.绿色D.紫色【答案】:A11.2011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认为,推动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要突出把握好()的工作总基调。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

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③二者的关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

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心理学:知情意●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

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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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 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 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 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 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 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 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导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本节小结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 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 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狭义上理解危害结 果的。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 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பைடு நூலகம்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是 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为的 关键条件。
分 析 导 入 案 例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二)特征 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 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 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作用: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之一。
注意: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 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 响法定刑的轻重。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
可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 件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作用: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 果只影响量刑。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 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
的行为。 见下图。
犯罪客观方面的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作或静止。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 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 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 型: 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 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 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三)持有
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 持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 ➢ 作为说 ➢ 不作为说 ➢ 择一行为说 ➢ 独立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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