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在法学的广袤领域中,存在着众多重要且基础的名词,理解这些名词对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学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走进法学名词的世界,对一些常见且关键的法学名词进行解释。

首先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的是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它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通常是指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非正式渊源则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虽然它们不具有明确的条文形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产生影响。

“法律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会因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则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多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其承担方式也各不相同,比如民事责任中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行政责任可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刑事责任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人治”则与法治相对,主张依靠个人的权威和意志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根本性问题。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通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4、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5、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关联系的整体。

6、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7、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8、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9、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套国家机关的总称(简称国家机关的总和)10、选举: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2、刑法的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

13、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15、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方位行为。

18、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9、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个人。

3、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

6、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7、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8、法律移植: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9、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10、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1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立信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立信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制定法一一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一一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一一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一一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一一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一一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一一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一一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一一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一一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一一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一一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一一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概论里的法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里的法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里的法名词解释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研究与解释,它深入探讨了法律的起源、性质和功能,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名词,有时候我们对这些名词的定义和解释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概论中的一些重要法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相关知识。

一、法律名词解释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能够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并能够独立处理民事事务的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法律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罚责任。

不同的法律责任类型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保护社会秩序。

3. 法治: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国家治理方式,意味着国家行政、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治不仅要求法律的确定性和明确性,还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效力。

4. 法学方法:法学方法是指研究和解释法律问题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学方法包括了法律逻辑和法学推理。

法律逻辑要求按照法律规范的结构和体系进行思考和分析,以确保研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法学推理则要求从法律规范出发,运用合理推理和证据分析的方法,得出法律问题的解答和结论。

二、法理学名词解释1.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的基本形态,它是国家法律权威机关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诉权: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

判例法: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概名词解释第一章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

第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财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为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十一章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目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目

法学名词解释题目1、法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2、法的定义: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3、法的渊源:作为行为规范的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具体形式,法学是哪个称为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好热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6、法的解释:法的解释或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7、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都必须严格、严肃、严明,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

就是对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

9、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高各自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法律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对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是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实行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定监督。

10、宪法: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11、宪政运动:亦称立宪运动,就是争取制定宪法,实现民主政治的运动。

1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之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转帖]《法学概论》重点串讲《法学概论》重点串讲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法学概论的各种名词解释讲解

法学概论的各种名词解释讲解

法学概论的各种名词解释讲解法学概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涉及到各种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它为学生打下了理论基础,帮助他们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对一些法学概念进行讲解,助您理解法学领域的关键词语和概念。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法律学和法理学两个方面。

法学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原理和规范,研究法律的意义、功能和效力,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研究,法学可以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具有强制力,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

法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公平正义。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通过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法律学:法律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主要关注法律的内容、构造和运作。

法律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法律原理、法条解释和适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等方面。

法律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是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伦理等内容,致力于揭示法律的本质、价值和道义基础。

法理学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为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提供指导。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规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对特定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等。

法条:法条是法律文件中的一条具体规定,通过法条,法律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和约束。

法条是法规中的最小组成单位,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通过研究和解读法条,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法律背后的理念。

司法: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判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关键环节,通过司法实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对争议进行解决。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要约与承诺4、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说1、法律的历史种类:依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实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样详细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 、成文法和不可以文法:成文法指有权拟订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拟订的拥有条则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拟订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拟订的,因此又称拟订法。

不可以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同的,不拥有条则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广泛合用,且在它被取销前一直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质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益和义务的实现而拟订的对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 、违纪是指违犯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7 、社会主义法律的拟订: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修改和撤消法律的活动。

8 、法律规范:是反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民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拟订或认同并以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行: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 、法律的合用:即往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与特意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 、法律的恪守:指全部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社会集体和公民恪守纪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做事,即守纪。

12 、法律的效劳: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拘束力,包含法律的空间效劳、时间效劳和对人的效劳。

13 、法律的解说:指对法律条则的含义和合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 、法律责任:指由违纪行为惹起的依法所应肩负的带有强迫性的责任。

15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违纪者,依法所采纳的带有强迫性的惩戒举措。

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的学科,涉及到大量的法学名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学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学领域的专业术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学名词解释:1. 法律(Law)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区制定和颁布的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规则和制度。

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并对社会秩序和公正起着重要的调节和维护作用。

2.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整体组成部分。

它由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构成,旨在管理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3.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法律原则是指法律领域中的基本理念和普遍准则,是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基础。

常见的法律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理、信赖保护等。

4. 法人(Legal Person)法人是指拥有独立法律地位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司、政府机构等。

法人可以进行合法的经济和法律行为,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5. 民事法(Civil Law)民事法是指规定个人和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涵盖了合同、侵权、财产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6. 刑法(Criminal Law)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处罚的法律。

它主要涉及到犯罪的定义、要素、刑罚和刑事诉讼等方面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7.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限制和指导政府部门的权力运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8. 宪法(Constitution)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根本法与基本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9. 司法(Judiciary)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运行的司法机构的活动和职能。

司法机构负责处理诉讼案件,审判和解决纠纷,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实施。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形式。

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的权利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服务的权力。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为。

政行为。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形态。

①一般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聚众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③集团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年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起算:a.一般:下落不明的次日;b.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系法系既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3.立法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和实施的起始环节,也是关键环节。

立法是指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以及把法律规范系统化的活动。

4.守法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5.执法法的执行,即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广义上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是指法的适用。

6.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用统一的书面文本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宪法典)来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具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性强但规范不明确、容易重复矛盾的特点。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代表。

7.政体与国体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国体与政体紧密相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国体,通常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由哪个或哪些阶级统治或管理以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

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1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0、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

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1、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2、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它不是立法工作。

23、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5、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6、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7、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8、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1、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2、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34、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5、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

B智力。

C行为。

36、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7、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38、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40、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4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名解)——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4、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5、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6、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7、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8、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9、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50、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5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2、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3、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4、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5、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6、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7、检察权(二级名解)——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8、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9、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60、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6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3、行政监察监督(二级名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4、审计监督(二级名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级名解)——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8、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7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1、委托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2、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3、指定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5、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6、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