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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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及电话: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签约须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劳动合同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第三条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三、工作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八条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按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如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第十二条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日为发薪日。
五、第十五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因工死亡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或《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一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三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乙方不能或经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