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doc

合集下载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注意的六个问题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撰写时间:2006/6/21 16:09:00 来源:浏览量:212 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南京市民政局军安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准备及办理程序如下:一、移交准备工作:1、确定移交对象⑴移交的军休职工范围是:军队队列单位(含集团军、各级机关、院校、科研所等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及职员干部。

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军休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经过民政部、总后勤部以及省民政厅安置办、市局军安处审核后,列入移交批次,确定为移交对象。

2、整理档案材料按照《军队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军休职工档案应真实、完备,整理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并填列档案目录。

⑴档案中应具的必备材料:①编外职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当时正式办理的招工手续。

如当时手续不全,档案中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相关材料。

②编内职工:档案材料应有明确记载,并由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其确属编内职工的证明;③退休审批表;④最后一次干部任职表;⑤最后一次技术干部职称审批表;⑥最后一次技术工人职称审批表;⑦最后一次工资调整审批表;⑧最后一次岗位津贴调整审批表。

⑵档案中应有的文件材料:①退休后历次调整、增加退休待遇的审批表;②教龄(护龄)津贴审批表;③从教30年以上、以及从教20年以上女教师的证明材料;④工龄更改审批文件;⑤省级以上英模、在军队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材料及审批文件;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审批表;⑦入党申请书和党员登记表;⑧独生子女证件复印件或终身未婚证明材料。

⑶关于退休待遇的资料:①移交当月在本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清单;②退休后历年增加、调整各项待遇的清单(逐项列出)。

⑷其他备案资料:①本人或配偶南京市常住户口复印件;②在编职工无常住户口的,提供配偶常住户口复印件;③无配偶的提供子女在宁户口复印件。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8.12•【文号】民安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8.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民安发(199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7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15年12月17日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

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l ,l作 5 T T 年以上退休
转发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 关于加强 和改进军 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 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川民发Eo 539 2o ]7 号
现将民政部 、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后勤部《 关于 印发 (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_移交安置_ [ I 二
退 职职 I( [ 以下简称无军籍职 ) : 移交政府安 置T作取得 了显
著成绩 。截 止 目前 , 国已累汁蝥置无军籍 职 。 全 r6万人 , 为促 进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 维护社会稳定作 出了重要贡献 但 是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 济体 制的建立 以及 国家和军 队改革
疗保 险 ,由安 置地 民政部 门 负责 向当地 医疗保 险经 办机 构 提供 相关 资料 , 办理 参保相 关事宜 。参保人 员享受 当地退休
民发 『0 5 15号 2 0 ]3
经 国务院 、 中央军委 同意 , 现将《 关于加 强和改进 军 队无
( ) 军籍 职 1的住房 保障 南军 队负责 。按 照属 地政 五 无
策参 加 军队住 房制 度改 革 , 采取 租住 、 购买 现有住 房或 购买
经济 适坩 住房 。 实行 住房补 贴与 货币补差 相结 合的办法 。 原 单 位有 可 出 售的 现有 住 房或 组织 建设 的经 济适 用 住房 , 应
作 的意见 ) 的通知 》 民发 [0515 ) 发你们 , 遵 照执 ( 20 ]3 号 转 请
行。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退职后 . 由民政部 门接 收安 置。 ( ) 二 拟移 交民政部 门接收 安置 的无军 籍职丁 , 经军 队各 大单 位一 次性 核准登记 注册上报总后 勤部 .由总后勤部汇总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2.04.20
•【文号】[82]财事字第111号
•【施行日期】1982.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
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82]财事字第111号1982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精神,对军队干部退休和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不包括军队企业职工)的接收安置和退休费用的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的退休职工,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接收。

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各项退休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列地方财政预算支付。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民政厅(局),根据今年的实际接收人数(分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两类),编列经费预算,于年底或明年初上报(今后,每年如此)。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一)接收范围下列范围内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1.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2.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3.军队各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实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4.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5.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二)退休退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安置去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

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4.23•【文号】民[1985]安24号等•【施行日期】1985.04.2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1985年4月23日民(1985)安24号(1985)政干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具体交接安置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

据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以下称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现对这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关键词:军队政策张为臻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军队干部退休每年军队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

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2.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流程

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流程

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退休1. 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的无军籍职工,应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退休申请。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鄂民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4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分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易地安置落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计划审核报备湖北省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北省军休办)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军休职工年度(或批次)移交安置计划,审核军休职工的身份信息、户口登记情况,制发正式文件(附安置计划名单),将计划分解下达各地。

有易地安置军休职工任务的民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民政部门安置计划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湖北省军休办计划、文件及名单送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移交安置落户申请军休职工办理易地安置手续后,可依规向安置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

申请落户时,原则上应在安置地县(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

随父母、配偶、子(女)安置的,原则上应在父母、配偶、子(女)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应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签名的落户申请(如实说明本人基本情况);2.安置地县级(武汉市为市级)民政部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出具的易地安置军休职工《户口迁移介绍信》(样式见附件1);3.湖北省军休办签发的《湖北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4.地方接收单位(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部队移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军队(武警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即“三联单”第三联省级民政部门留存部分)(样式见附件3);5.军休职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安置地县(市、区)内合法稳定住所证件或军队师级以上移交单位后勤部门出具的有效住房证明;随配偶、父母、子(女)落户的,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以及与户主的合法有效关系证明(件)。

HZ01MZJF000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土士官)和(精品)

HZ01MZJF000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土士官)和(精品)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局长
办理时限:无 ④决定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⑤会签
办理岗位:安置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无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安置处工作人员
⑥反馈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与申请人员交互:是 是否可退回:否 是否监督:是
工作职责:安置工作人员、汇总有关 县市区民政局接收人员情况,上报省 民政厅。根据省民政厅、下拨当年所 需经费:起草经费分配文件,递交安 置处负责人审查。
工作职责:安置处负责人复审, 并签署审 查意见 。
工作职责:局分管领 导复审 ,并 签署审核 意见。
工作职责:根据申请 审核意 见, 作出决定 。。
工 作 职 责: 文 件送 市 财政 局 会 签。
工作职责: 1、 下达给有关区民政局、财政
局。 2、 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上
报省民政厅。
办理岗位 :安置处工作人员 ⑦归档
注:监督部门:杭州市民政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85159580 监督内容:1、是否按时办理;2、是否按规定办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 作职 责: 按档案管 理规定 整理归 档。
HZ 01 MZ JF 000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土士官)和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分配流程图
办理岗位:安置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无 ①办理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安置处负责人 办理时限:无
②初审 内容公开:无
与申请人员交:无
是否可退回:无
办理岗位:局分管领导
③审核 办理时限:无 内容公开:无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 无[1,2]
作者机构: [1]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2]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民政
页码: 39-40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退职职工 移交地方政府 移交安置 接收安置 民政部门 管理办法 服务管理工作 人员结构 离休干部 在职职工
摘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从上世纪50年代末零星移交开始,到80年代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再到90年代初集中成批移交安置,至今已走过50多年历程。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还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6.06.16
•【字号】京民军发〔2006〕205号
•【施行日期】200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通知
京民军发〔2006〕205号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民(1982)39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有关户籍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易地进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移交接收工作,经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共同协商,确定了军休职工进京安置条件,据此进行军休职工移交审定和接收安置工作。

现将进京条件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就地安置的;
二、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本人从京外只身进京的;
三、子女均在京有常住户口,本人和配偶从京外进京的;
四、本人或配偶一方原籍是北京的,从北京迁往京外,在京有常住户口子女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随迁进京。

军休职工进京安置的审定接收工作由市军休办统一组织实施,请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共同把中央下达我市的军休职工安置任务完成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2006年6月16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
安置公开日期: 2008-04-29 访问人次: 6712 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发 [2000]2 号)第 2 条“主要职能”中的第5 项“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
中发 [1980]72 号“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
方管理。

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小组兼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先办理军队退休干
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
行规定》(行政法规)的通知[1981]39 号第 4 条“干部经批准
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
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
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关于军人干部离休规定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 年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依据)
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2 年 8 月 12 日民安发( 1992 )23 号)第 1 条“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