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法理学串讲讲义教师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串讲讲义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
考点3: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考点4:法的作用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的局限性1.自身的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2.外在的限制:(1)不可能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创造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的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课堂笔记:考点6:法与秩序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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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策略面对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我们必须拿出100%的信心,100%的勤奋和100%的努力才可能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但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仅仅依靠自学、依靠死记硬背是行不通的,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因素。
那么作为各部门法基础的法理学该如何复习呢?要想在法理学部分获得理想的分数,就必须在简单识记的基础上加强能力的培养,要深入理解法理学中的各概念及其含义,尤其要对法理学的知识体系有一个比较宏观的认识,知道每一个知识点在整个知识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切忌死记硬背。
对历年真题进行练习和分析,是考生了解司法考试对法理学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的好方法。
总结近几年的法理学真题,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法理学各章的考点分布不均衡,其中第一章法的概念所占比例高达51%,第二章法的运行也达24%,第三章法的演进所占的比例为18%,如此看来,前三章所占比例竟达到约93%。
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法理学课程时要抓住重点,对前三章特别是前两章的内容要精读多练,熟练掌握。
考生综合法学素质的高低通过对其法理学的考查都可以得出结论,所以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对这部分的考查。
这点从法理学在考试中的分数由原来的20多分增加到60分左右就可以看出来,分数的增加主要体现为卷四部分的法理学主观试题。
要想抓住法理学这部分分数,可以遵循以下两个方面来复习:1、抓住重点。
法理学部分重点内容重复率相当高,有些内容几乎是年年必考,如法的本质、法的规则、要素及原则,法与道德、宗教、科技的关系,法的效力等级与法的适用冲突的解决、法治与法制的关系等等问题。
因此在复习时一定要注意重点明确,尤其是一些理论上的热点和难点,更应特别注意。
2、理解记忆。
对于一些理论性的概念,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不要死记硬背,要突出这些概念、理论的实用性,这样才能在考试中灵活运用。
另外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易混淆的概念要注意区分,对它们可以采取比较记忆的方法以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法的起源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一)法的起源学说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1)神创说。
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
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
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
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
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法产生的根源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03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法理学 法的本体3

c.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
五、权利和义务 【常见易错点提醒】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 在。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但具体到某个人时,他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 一定相等。 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 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 主讲老师:白斌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陈述句(陈述语气) 没有道义助动词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 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法 律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 只 适 用 于 某 一 类 型
规则 自由裁量。
的行为。
法律 原则
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 律后果都不明确,适用时 关注个别性,法官有较大 裁量余地。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某一法律冲突不共 存);涵摄:条件一满足,后 果必适用。 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根据原则的分量以及个案的 情景判断作用范围:相互冲 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三、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 法 律 假定条 规则 件 逻 辑 行为模 结构 式
生效的时间、空间、对象和情境
权利行为模式:可为模式 义务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积极义务
勿为模式:消极义务
法 律 后 肯定性的后果
果
否定性的后果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 规则 义务性规则—禁止性 规则
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 【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3.规则的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1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7)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2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分类标准
类 特征
别
举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 性原 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 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 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 用、无罪推定、罪刑 法定
政策 性原 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
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 生育原则、建设社会
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 主 义 市 场 举例
规则的内容 规定不同
授权性 规则
义务性 规则
职权性 规则
权利性 规则
命令性 规则
禁止性 规则
有„„„职权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 当„„,严禁„„,不要„„
2
分类标准
类别
举例
确定性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规则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规则
准 用 性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
规则
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 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 规则
任意性 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 的模式
【经典考题】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延/一/5) A.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 B.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中的授权性规则 C.该条规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指引作用 D.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可以该条规定判断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合法还是违法、有效还 是无效,就此而言,该条规定具有评价作用 。 【答案】B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一/10)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3.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一/9)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 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立法--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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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第二讲 法的运行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备案。
2.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与司法的原则。
3.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5.法理推理的种类与运用。
在以上内容中,考生朋友应该重点掌握法律方法,此处是论述题命题和答题的理论依据,应该熟练掌握。
第一节 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法理学主讲老师:杨帆第二节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3)法律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1)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2)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1)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2)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3)预测作用可分为: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借助于法律规范行为人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安排。
4.教育作用(1)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1)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所产生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经典考题】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9/一/53)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一、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法理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及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考生理解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宪法的产生、发展、运作及其意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宪法的原则、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同时,将关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提高考生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时,将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一门学科。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刑法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与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六、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以及商事交易的规则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法理学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的争议【说明】(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三、“国法”及其外延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素第四节法的渊源续上表第五节法律部门(部门法)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说明】1.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3.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故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
4.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说明】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复习资料《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引论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争议。
3、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4、熟悉法的作用。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2.熟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了解有关两大法系的知识。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渊源的概念;2.掌握不同类型的法的渊源所具有的实践意义;3.熟悉法的基本类别。
第四章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及相关原则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第五章法律规范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复习资料1、掌握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的功能;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第六章法律体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2.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3.熟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2.了解法律行为的种类3.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关系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法律责任的涵义2、分清法律责任的种类3、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第十章立法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立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立法的体制和程序3、了解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的知识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本章学习目的复习资料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2、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3、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熟练运用司法三段论3、掌握类比推理在判例法中的应用4、了解法律推理的价值和局限性第十三章法律解释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以及法律解释的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含义2、熟悉法律解释的方法3、掌握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法的实现的概念2、熟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法的效果的区别3、了解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一)法学与法律科学1.历史与文化2.学科与科学3.理论与实践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
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二)法学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流派1.研究视角:法的规范、法的事实、法的价值2.理论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3.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二、法理学(一)法理学之“理”1.本体之理:事理、物理2.价值之理:义理、情理3.方法之理:文理、名理(二)法理学之“用”1.法理学的法学之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法理学的社会之用(1)理论认识职能;(2)意识形态职能;(3)实际应用职能。
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法学的知识属性?2.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3.如何进行法学的科学研究?4.如何理解法理学如何功用?第二讲法的概念一、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词源1.法、刑、律2.Jus / Lex(自然法与实在法)(二)法的词义1.国法2.法律的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概念中涉及的几个焦点(一)法的实在性与应然性“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二)法的国家性与社会性国家法与社会法之争三、法的概念的几个维度(一)从现象或特征上看,法是什么?(二)从本源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三)从作用与价值上看,法有何用?四、关于法的定义的看法(一)充分重视法的本质的理性论(二)综合的多维视角的法的定义问题思考讨论:1.如何看待法与法律的二分?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宪法的可诉性?3.民间法是什么样的法?对民间法进行研究有什么意义?4.如何看待法的道德性?5.认为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6.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观?7.法与理性是什么样的关系?8. 应如何定义法?第三讲法的构成与表现一、法律的外在构成——法律要素(一)问题与方法1.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剖析,看它的构成要素。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xx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讲义汇总(一)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二、法律移植的理论(观念)1)法律移植否定论2)法律移植肯定论三、法律移植的原因(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要性(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3)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的内容 (4)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四、法律移植的实践(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相互吸收(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五、促进法律健康发展,在法律移植中应注意:兼容性、本土化、优选性、超前性。
(二)法律继承一、法律继承的概念: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二、法律继承的特点(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三、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四、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xx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一、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般关系 1.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活条件为基础⽽相互联系的⼈类⽣活共同体,是⼈们相互作⽤的结果。
社会中包含政治、经济、⽂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
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个社会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
2.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时期、某⼀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某⼀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
3.社会⽣活的各个⽅⾯相互之间乃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统⼀体,法律作为社会中的⼀种制度形态、⼀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
(⼆)法的社会基础 1.社会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定的物质⽣产⽅式所产⽣的利益需要的表现,⽽不是单个⼈的恣意横⾏。
”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以社会⼒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三)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
进⽽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和维护。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
⾃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调整的⾸要⼯具。
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疗治。
就是运⽤法律解决经济、政治、⽂化、科技、道德、宗教等⽅⾯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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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效力的根据:(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1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
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
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守法不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的人利益受损。
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道德观念,根据公平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二)法的效力的表现形式1.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指法适用于什么人,即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1)确定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①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②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③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④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2)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①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和有效。
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
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的三种表现形式:①为公布之日起生效;②为公布后在某一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③为公布后待一定条件满足后生效。
(2)法的效力终止的两种表现形式:①为明示废止,即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②为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①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②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2③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比如,《着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着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含义(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①成文法渊源:表现为规范化的成文形式的制定法等。
②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3①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②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①制定法渊源;②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①主要渊源;②次要渊源。
(5)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①分类标准:是否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
②在国家的制定法中以明确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为法的正式渊源;③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④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5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原则作不同的分类:6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4.(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