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
刍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2 约定 地 役 和 法 定 地 役 ( 邻 关 系 ) 共 同 相 的
特 征
地役 权 和 相 邻 关 系 之 间存 在 着 紧密 的联 系。 地役 权作 为 一项 重 要 的用 益 物 权 , 为 自己 特定 是 土地 的便 利而利 用他 人 特定 土 地 的权 利 。而 相邻 关 系作 为所 有权 的一 种 延 伸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是
p a t e. rci c
K yw r sesmet ajcn l i ; a t y sp a o e od :ae n ;d et e tn s t o ;t u t n s a r ao t u r i 度 演 进
作 为调节 不 动 产 利 用 关 系 的 法 律 制 度 , 役 地
相互 毗邻 的 不 动产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间 , 方行 一 使所 有权 或使 用 权 时 , 有 要 求 另 一 方 提供 便 利 享 或 接受 限制 的权 利 。二 者之 间的 相 同点在 于它们
的规 范 目的都 是 为 了调 整 不 动 产 之 间 的利 用 关
地役权与约定地役 权。与法 国不 同, 国把相邻 德
.
刍 议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关 系
魏 淑玲
( 林 省磐 石市 国土 资 源 局 , 林 120 ) 吉 吉 330
摘
要: 物权 法规 定的地役权与相邻关 系是两种相似的法律 制度 , 都涉及对他人 不动 产的利 用。二 者既有联 系, 又相
对独 立 , 实践 过 程 中 , 易 滋 生歧 义 。本 文对 二 者 的制 度 演 进 、 同特 征 、 体 区别 三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与探 讨 , 在 极 共 具 为读 者 实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极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地役权所谓地役权,系指土地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中,不动产使用人的土地称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相应的,享有地役权的人成为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以用意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其成立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件。
一般而言,地役权有以下特征:其一,地役权是地役权人使用他人(供役地人)土地的权利;其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所享有的权利;其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而存在。
它是地役权的固有属性,也是其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本质区别。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的权利发生转移(如将其使用权移交他人),地役权也不可分。
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来自邻地侵害的权利。
二是排水和流水的使用。
三是邻地使用权。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实现。
相邻关系的主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其客体不是物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获得的权益;相邻关系与自然自理环境有关,更强调毗连性。
三、比较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分别就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了规定,《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法硕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土地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土地
利用和土地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地役权。
地役
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对自己的土地行使支配权时,对相邻土地享有的
一种特殊权利。
这种权利是以一块土地为服务对象,对另一块土地
的权利限制或利用。
地役权通常包括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排
水权等,它们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相邻土地权益的平衡而
设立的。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协商达成协议
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
相邻关系则是指两块相邻土地之间的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冲突等。
相邻关系是土地权利人之间的一种
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相邻关系通常
包括邻地通行、邻地排水、邻地采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相邻
关系中,各个土地权利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相邻土地
的权益,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
因此,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在土地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
范围。
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是针对具体的土地而设立的,而相邻关系则是指相邻土地之间的一般性法律关系,包括各种权利
和义务。
在实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2017法硕考研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7法硕考研: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将具有法学史涵的“地役权”改称为“邻地利用权”的科学依据值得商榷。
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立法体系设计。
根据制度的价值判断和业已存在的制度设计,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
而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划分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思考。
【关键词】物权/不动产物权/相邻关系/地役权目前,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应当说,2000年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2001年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的发表,为我国物权法立法提供了充满学者色彩的理论基础,而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工作,则具有了物权法立法里程碑的价值,使我国物权法进入立法的实质性阶段。
有关物权法的立法建议在我国学界已有许多声音,无疑,这对完善物权立法大有裨益。
但是,也有一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文将专门探讨其中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一些问题。
一、名称的思考:邻地利用权抑或地役权在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与立法机构的《草案》中,均采用了“邻地利用权”的名称,但在两个建议稿的解释中,均强调所谓的“邻地利用权”就是传统的“地役权”。
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体系中,不宜采用“邻地利用权”的名称,而应当使用“地役权”来表示旨在通过对他人土地的使用而实现自己土地上的便利与利益的权利。
理由如下:第一,“地役权”是拉丁文“servitutes praediales”的中文翻译,该翻译十分准确地表达出原词所负载的信息。
地役权来自于罗马法的正式语言——拉丁文。
在罗马法规定的财产权利中,地役权可以被认为是罗马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他物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用

基 于所有权或 占有状 态而为权 利人所 自然享有 。地役权则是 基 于 合约关 系产生 的, 是 由当事人之 间约定 的, 是当事人意思 自治 的产 物 。( 2 ) 客 体 不 同 。相 邻 权 本质 上 是 对所 有 权 的 体应 当是相 邻方追 求 的利益 , 也 正 是由于其 客体 只是利 益 , 所 以相 邻权 才是 物权 法调 整 的特 例 。 地 役 权 不仅 是一 项 物 权 , 而且是他物权 。( 3 ) 两种 权 利 的 内 容 不 一 样 。相邻关 系要 求一方必须 为另一 方提供便 利 , 这种便 利实 际上 是 他 人 为 了使 自 己 的权 利 得 到正 常 的 行 使 . 或 者 使 自 己 能 够 维 护 正常的生活 和生产 , 从 而 对 相 邻 的 另 一方 提 出 了 提 供 便 利 的 最 低
一
、
相 邻 关 系与 地 役 权 概 述
1 . 相 邻 关 系概 述
“ 相邻” 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 自己不动产 的使用产生 影响。具体来说 , 在相互毗邻 的不动产的所 有人 或者使用人之间 , 任 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 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 利 或 是接 受一 定 限制 的权 利 。相 邻 关 系 的实 质 是 对 所有 权 的 限制 和 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征 : ( 1 ) 从主体上看 , 其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 2 ) 从客体上看 , 其客体 是所有人或使用 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过程中所体现 出来的财产利益 和其他利益。( 3 ) 从 内容上看 , 相邻关系 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 提供 必要 的便 利 , 他 方 则应 当给 予必 要 的便利 。
2 . 地 役 权 概 述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者:卫炜来源:《西部资源》2012年第06期摘要:历时十余载,几易其稿,我国物权法最终选择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模式。
可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具有各自独特内涵的两项制度已经成为了共识。
然而在实践生活当中,有些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很难区分是相邻关系,还是需役地与供役地之间的地役权关系,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
本人在研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基础之上,结合学术界争议及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其根本的不同点儿在于其背后的立法价值选择。
为了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二者之间的适用范围,这需要综合考虑地域、时间、公益、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何为“正常合理范围”和“必要便利”。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界限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在占有、使用其不动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
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关系到不动产经济效用的发挥,邻里关系的和睦,甚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和谐与稳定。
一、二者的起源与发展在罗马法中,并没有“相邻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但并不乏相关规定。
其中一部分是采用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限制来加以规范。
而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诉讼保护相邻关系的土地权利,例如排放雨水之诉和关于收获果实的令状等。
除此之外,大部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地役权制度调整的。
罗马法并没有对相邻关系作出专门划分,许多相邻关系包含于地役权制度中,二者界限并不清晰,但其诸多基本理念及规范内容为后世民法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并在以后近千年不断发展和扩充,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赞同“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这种限制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而地役权关系的本质,是土地使用关系,即为土地利用的必需而使用临界的他人的土地,故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所有权编中规定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另单独设“邻地利用权”编。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

20 06年 第 9期 总第 16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z o l a a h u Xl k n e
No 9 2 0 . o 6 G n r 1 No 1 6 e ea. . 5
・
法学研 究 ・
相邻 关 地 役 权 法 思 系与 的适 考
作者简介 : 王兆雷 , , 男 山东定 陶人 , 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中
引 言
一
、
条规定 : 凡高度达 1 “ 5叹的树 木 , 为使 其 阴影不 至 损害 近邻地 区, 其周 围须加修剪 。如果近邻地 区的树 木 因被风吹 , 倾斜 到你 的地 区来 , 你可 以根据 十二铜表法提 出收拾它 的诉 讼 ” 第 1 , 0条 规定“ 允许收集从近邻地 区掉下的橡实” 。这是 当时单纯农业社 会条件下古罗马人对 土地利 用的一 种很朴 素 的认 识 , 在某种 程 度上仍带有习惯法 的色彩 , 对相 邻关 系的法 理把 握已相 当精 但 微。限于农业 的社会形 态 , 相邻关系 制度 用于相邻农地 、 住地 的 利用调节 。同时第 7条 又规定 “ 道路地 区的所 有者应 沿道路 沿 构筑围墙 , 假如他们未 曾用石头捣 固道 路 , 可在任何地方通行 则 驮载的牲 口” 此关 于通行 的规定虽含有相邻关 系中通行权 的内 , 容, 但权利主体 已不仅仅限于相邻的 土地 所有人 , 是指 的过路 而 通行 者 , 这基本上脱离 了相邻关系的规 定 , 隐约 凸显 地役权 的雏
型。可以说 , 在古 罗马 人意识 到用法 典形 式调节不 动产 利用关
在传统 民法上 , 相邻近 的两个 不动产 的所有 人 , 一方 为 自己 土地的使用方便 , 须使 用他方 土地时 , 有两 项制度可 供使用 : 一 为不动产相邻关系 制度 , 国民法通 则第 8 我 3条对 比已有规 定 ;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摘要: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都是在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平衡相关人利益的制度,本文旨在从权利性质、产生依据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区别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历经兴衰,最终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即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制度对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但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对于地役权权利义务双方而言,供役地权利人有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依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依此当然享有其基本的权利,即使用权。
但是这种使用权是有着界限和限制的,地役权人行使使用权需依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而不能任意而为,同时他还必须履行最小损害义务,以实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解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主体间相互利用相邻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上便利实现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不动产使用人间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及性质特征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并探讨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本质,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倡立足现实,适应形势,按照科学、理性的思路为我国设计出一种动态开放、充满活力、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不动产;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ivil subject for mutual use of their property on the adjacent property to facilit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se have a special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owners and real estate use the earth for the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at occurred relationship, easements and neighboring right of use of a huge impact. In this paper, easements and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easement for an analysi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And to explore both the scope of help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asement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the nature of life in the face to solve problems and promote based on reality, Shiyingxingshi, Anzha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Sheji out a dynamic open, dynamic, help to improve real estat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se of the easement with the neighboring right system.Key words Easements;Neighborhood;Property;Real Estate;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绪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的重心所在。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
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字:相邻关系地役权联系区别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及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和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因行使权力所发生的冲突,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
其中,相邻关系的主体称为相邻权人;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为相邻权,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二、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对他人的不动产物权施加某种限制的用益物权。
其中,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供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严格地说,地役权应该改称为物役权或不动产役权,因为不但可以为了某一块土地的便利而设立役权,而且可以为了某个建筑物的便利而设立役权。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一)二者之间的联系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地役权和相邻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十分相近的地方,那么应该如何界定二者呢,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
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
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从相邻关系、地役权角度分析现有土地权利的设置

而产生的。但 是眺望权在我 国的地役权制度 中却没有被 偿 。环 境权 的性 质争论 最初 是从 私权 的研究 角度 出发
列举 ,很 多保护 眺望权 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 院的支持 。 的 ,学者们认为环境是私权主要考 虑到环境资源是全体
有学者认 为 ,眺望权就 是所有权 人和用益物权人对 国民的 “共享资源” ,是一项共有财产 ,共有人可 以将
其房屋享有 的,从其房屋 占有的位 置眺望一定景 观 ,并 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 。
从 中获取物质利益或精神利 益的权利 。但也有学 者认 为
但现 在越来越 多的学者将环境权作 为一项社会权来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眺望权并不是物权 ,且不是 基本 生 看待 ,既是法律权利 ,同时又是然权 利。其客体 是环境
存权利 ,认为眺望权超过 了生存权的范畴 ,明显逾越 了 及其要素 ,这里谈到环境及其 要素兼 具财产 价值和生态
法律 “应该而必然”保护的基本权利范围 ,有 可能导致 价值 ,是在价值表现出一种公 益性 、整体性 和长远 性。
二、我 国法律对相邻关系 、地役 权的规定
杳义、风景权 ,也包括一些环境知情权 、环境决策参与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 的物权 ,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和环境请求权等等 。也就是说环境权既是一项实体性丰义
的范闱 ,是为了 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利而利用他人 的不 利也是一项程序性权利。
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内容相当宽泛 ,常 见的有通行地
望权也并 不符合相邻关 系产生所需 的必要条件 ,又无法 201 3(7).
控制在一个合理使用 的限度之 内 ,因而在相邻关系 的法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从一例主张“眺望权”的案例谈起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从一例主张“眺望权”的案例谈起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从一例主张“眺望权”的案例谈起张先生于2000年5月签约买下某市南城一处高级外销公寓,年底一家人喜迁新居。
2001年4月,他们忽然发现,开发商原本设计要建绿茵足球场的一块地方竟建起了一座楼房,成了小区变电站,张先生在多次要求停工未果的情况下,把房产商告到了法院,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与原宣传不符,且昼夜施工扰民,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眺望权、通风和防噪音污染权,要求开发商立即拆除新楼并赔礼道歉。
本案中,业主张先生所主张的“眺望权”,对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
本文先就所谓“眺望权”及其背后所涉及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关系的理论问题作一论述,并在文章最后,探讨业主张先生提出的“眺望权”问题。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制度,属于传统物权法的内容。
一般认为,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中仍无地役权的规定。
关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就相邻关系的概念来说,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依法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民法理论和制度的角度来说,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着不同的法律特质,从而存在较大差异。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差异在于: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虽对原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扩张或限制,但仍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
第二,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这种延伸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产生,地役权作为财产权,亦可因继承取得,另外在“兼具继续及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依时效而取得。
对我国地役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之分 。 广义 的地役权 包括 了相邻 关系 的内容 , 如法 国、 伦 比亚 。 此 土地 , 在此土 地上 不得实 施某些 行为 , 哥 或 或排 除行 使基于 对此
他们 将地 役权 分为 法定地役 权 和约定地 役 权其 中法定 地役 权便 土 地的所 有权 而对此 另一土 地产 生权利 的方式 , 设定负担 ” 此定 是法律 对存 在某种临近 关系或 自然位置关 系的地产 之间 的调 整 , 约定 地役权 是 当事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供 役需 役的协 议 产生 的。 而 以德 国为代 表的 国家包 括瑞 士 、 日本则将相 邻关系 的调整放 在 所有权 的 限制中 , 因此只有狭 义地 役权 的概念 。 义将 地役 权 限定于土 地 , 作 了类型 化划 分 。 并
— —
苏永钦 : 利用 他人土 地 以便 有效 的使用 或经 营 自己土地 的 《 士民法 典》 79条规 定: 在土 地的地 上或地 下建造 并保 留 “ 瑞 第 7 “
权 利”— — 王利明 。 要给地 役权一 个准 确的定 义 , 必须 先对地 建筑物 的权 利, 设定为 役权 。 另依 第 64条规定, 就 可 ” 7 建筑 突 出占 役 权 的主体 客体 内容进行 充分 的研究 ,本 文认 为地 役权 定义应 用他人 土地 空间的 , 也可 以设定 为地役 权 。 为: 土地所 有人及用益物 权人为 了 自己土地 和不动 产用益物 权 的 便 利而使 用他人 土地 的权利 。
L g ly tm An o iy e a S se dS ce t
2 7 () 0 年 月中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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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我 国地 役板 立法 的八点 恩考
陈
摘 要
关键词 地役 权 大陆法 系 立 法经验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我见

口
孙பைடு நூலகம்
艺
地 块 称 为 需 役 地 而 供 他 人 行 使 的地 块 则 称 为 供 役 地
, 。
拥有
地 役 权 的需 役 地 所 有 权人 称 为地 役 权 人 附 带有 供 役 义 务 的
,
土 地 所 有权 人 称 为 地 役 人
。
地役权 是存在于他人土 地 上 的
理 截水 排 水 通 行 通 风 采 光 等 各 方 面 的 相 邻 关 系 给 相邻 方
、 、 、 、 ,
对 于 地 役 权 来 说 是 基 础 权利
由于 相 邻 关 系 实 际 上 是 对 不 动
,
一
造 成妨 碍 或 者 损 失 的 应 当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赔 偿 损 失
,
,
”
。
(
1
,
一
的利 用 所 发 生 的冲 突
。
所 以相 邻 关系 是法 律 创 制 的概 念
,
一
,
相
一
)相 邻 关 系与 地 役 权 的联 系
。
邻 权 的产 生 基 于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而 非 当 事人 的约 定
方 行 使 不 动产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影 响到另
,
只要
、
相 邻 权 是地 役 权存在 的 前提 和 基 础
产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所有权 或 使 用 权 的
,
,
, ,
,
睦 邻 友好 关 系 ; 行 使 不 动 产所有 权 使 用 权与 相 邻权 时 要 尊 在
,
, ,
一
上 的 权利 也 不 得 使 其 部 分权利 消 灭
关于在我国民法中区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思考

地役 权所 反 映 的 相邻关 系 只 是 土 地 相 邻关 系
(3 )
。
。
相 邻 权关 系 必 须 发 生 在相 毗 邻 的 土地 所有 人或 使 用 人 之 何
,
,
而地 役权发 生 在 土地 所
。
有 人 和 使 用 人 之 间 地 役权 的 主 体可 以 是 相 邻 的 也可能 不一 定 是相 邻 的 ( 4 ) 地役 权是 由 相 邻双 方 之 间 的 约 定 所 产 生 的 一种独 立 的 物权形 式 而 相 邻权 是 由 法律 定 产 生 的 其 实 质 是对 所有 权 的 限 制 或 延 伸 从此 意 义 上说 相 邻权 只 是 所 有 权 的 内 容 而 规
。
基 于 物 权的 支 配 性
,
、
排 它性
难
使
,
自 己 不 动 产 的 自由 支 配 权 与 自由 排 它 性 相 互 间 发 生 冲 突 于 是 产 生 了 通 过法 律 的 直接 规 定
。
。
各方 对 自 己 不 动产 的 利 用均 感 不便
对 相 邻 不 动 产 所 有权
或 使 用 权进 行适 当 限 制 或 扩 大 以 明 确 相 邻 不 动 产 双方 在 不 动 产 利 用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义务 关 系
,
地
,
为 他 人 提供 便益 的 土 地 邻关 系
)
所有 人 或 使 用 人 ) 土地 的 权 利 得 到 便益 的 土 地 称 为 需役 称 为 供 役 地 民 法 为 了 调节 相 邻 土 地 间 的 利 用 设 立 了 相 邻 权
。 。
(
地役 权 亦有 此 作 用 然 在 相 邻关 系 为 法律 上 当 然发 生 之 利 用 调节 所 以 为 所有权 本 身 之 范 围 而地 役权 则 系 超 过此 法律 所规 定 最 小 限 度 之 调 节 依 当 事 人 之 意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剖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主体间相互利用相邻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上便利实现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具有特殊利益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不动产使用人间因相邻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及性质特征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一剖析,揭示二者的区别。
并探讨二者的适用范围,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本质,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倡立足现实,适应形势,按照科学、理性的思路为我国设计出一种动态开放、充满活力、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地役权与相邻权制度。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不动产;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civil subject for mutual use of their property on the adjacent property to facilit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se have a special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owners and real estate use the earth for the use of adjacent property that occurred relationship, easements and neighboring right of use of a huge impact. In this paper, easements and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n the neighboring relations and the easement for an analysi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And to explore both the scope of help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asement rights and the Adjacent the nature of life in the face to solve problems and promote based on reality, Shiyingxingshi, Anzha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Sheji out a dynamic open, dynamic, help to improve real estat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use of the easement with the neighboring right system.Key words Easements;Neighborhood;Property;Real Estate;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分析绪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的重心所在。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点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点在房屋的买卖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是容易混淆的,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很容易耽搁时间来处理这样的问题。
对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这⼀问题被咨询的次数是⽐较多的。
为此,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下⽂章,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点共同点:地役权,是指因通⾏、取⽔、排⽔、铺设管线等需要,利⽤他⼈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不动产的利⽤,以提⾼⾃⼰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其实质是⼀种为增加⾃⼰⼟地的利⽤价值⽽⽀配他⼈⼟地的他物权。
其中因使⽤他⼈⼟地⽽获便利的⼟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地的便利⽽被使⽤的⼟地称之为供役地。
相邻权⼜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或使⽤⼈之间在⾏使所有权或使⽤权时,因⾏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种以他⼈的不动产供⾃⼰不动产便宜之⽤的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为⽅便⾃⼰不动产的使⽤⽽利⽤他⼈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的范围有些重合,所以容易导致我们将他们混为⼀谈。
不同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常密切,⼆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地的⽅便与利益⽽使⽤他⼈⼟地的权利,是⼀种为增加⾃⼰⼟地的利⽤价值⽽⽀配他⼈⼟地的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他⼈⼟地⽽获便利的⼟地为需役地,为他⼈⼟地的便利⽽被使⽤的⼟地为供役地。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在⼟地所有⼈之间,由于我国的⼟地所有⼈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在⼟地使⽤⼈、宅基地使⽤⼈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或使⽤⼈之间在⾏使所有权或使⽤权时,因⾏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前我国现⾏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
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标签: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1 两者概念之比较1.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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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内容提要: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互相独立且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各有其不同的基点和调整空间,然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学和两种制度的意义及机能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度”的深入剖析,以权利行使正常化和相邻不动产间损益因果关系的视角,揭示二者的适用区分,总结一条成功的裁判杠杆。
一、引言在传统民法上,相邻近的两个不动产的所有人,一方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方便,须使用他方土地时,有两项制度可供使用:一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已有规定;一为地役权制度,现行民法通则对其虽未有涉及,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予以认可,新的民法典草案也已就此进行了立法规范。
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各具其内涵,但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在规范目的与制度构成上有着类同之处,涉及到的内容,诸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有所重迭,或有所交叉,在认识上极易令人滋生歧义和困惑。
“相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利用的程度有限。
如果须超出此程度的利用,则应当采取协商设立地役权的方式” 。
然“超出此程度的利用”中的“程度”为何程度,二者之间的界限究竟为何?在两者间是否可勾勒出一个相当客观的标准,使主观认识客观化,节减磋商、争议等成本,用以指导实践中的案件解决,消除司法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平衡性。
立法及学者就此问题鲜有述及。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一条成熟的裁判规则,“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
司法的盲区源于立法的空白。
基于此,本文的基点并不着眼于“地役权”与“邻地利用关系”的概念之争,也不侧重于“相邻关系”或“相邻权”的概念孰更恰当,法律的终极功效在于服务于世界,满足吾人社会生活的需要,不能裨益实践的空泛的纯粹理论争议没有意义。
“在你与世界的斗争中,你要协助世界” 。
因此,就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两种制度适用此学界甚少触及的问题,笔者试作尝试性研究,以期刺激学界前辈、同仁等的智慧火花,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法制史及比较法的考察作为调节相毗邻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两种类似法律制度,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均肇源于罗马法。
在古罗马时代,最早出现了作为土地所有权限制的相邻关系制度-禁止权利滥用,所谓“凡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 。
从《十二铜表法》中清晰可见相邻关系制度的雏型,第七表《土地权利法》第9条规定:“凡高度达15呎的树木,为使其阴影不至损害近邻地区,其周围须加修剪。
如果近邻地区的树木因被风吹,倾斜到你的地区来,你可以根据十二铜表法提出收拾它的诉讼”,第10条规定“允许收集从近邻地区掉下的橡实”。
这是当时单纯农业社会条件下古罗马人对土地利用的一种很朴素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习惯法的色彩,但对相邻关系的法理把握上已相当精微。
限于农业的社会形态,相邻关系制度用于相邻农地、住地的利用调节。
同时第7条又规定“沿道路地区的所有者应沿道路构筑围墙,假如他们未曾用石头捣固道路,则可在任何地方通行驮载的牲口”,此关于通行的规定虽含有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内容,但权利主体已不仅仅限于相邻的土地所有人,而是指的过路通行者,这基本上脱离了相邻关系的规定,隐约凸显地役权的雏型。
可以说,在古罗马人意识到用法典形式调节不动产利用关系之初,便已采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二者并重的双轨主义。
随着罗马城的重建以及城市的发达、建筑物的增多,产生了通风、采光、眺望等利用邻人建筑物的需要,以相邻不动产为客体和不动产所有人为主体的相邻关系规则无法适应新的财产利用关系,地役权的内容大大扩张,随之出现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
可见,二者均为古老的法律制度,自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着二者互动的过程,并有着各自相应的适用领域。
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对均同时两种制度予以确立,只是选择了不同的立法设计模式。
《拿破仑民法典》就所有权仅笼统规定“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并无所有权的具体的内容。
但第二编财产法专设役权一章,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637条指出役权“系指为供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或便利而对一个不动产所加的负担”,第639条规定:“役权发生于地点的自然情况,或法律所定的义务,或数个所有权人间的契约”,并基于此条,将役权分为从地点情况所发生的役权、法律规定的役权和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分别作三节予以具体规定。
从内容看,由地点所生的役权和法定役权涵盖了用水、分界、眺望、檐滴、通行等内容,因涉及到公共秩序,由法律硬性确立,意定役权因其私益性,由当事人以契约自由设定之,若权利人依法定役权仍不能满足利用邻人土地的需要,则以意定役权的方式行使之。
二者之分野与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分,殆无二致。
《德国民法典》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立法体例:该法典物权法编设“所有权的内容”一节,除有关所有权的权能规定外,其余全部为危险建筑物及设备、开掘、地界、通行等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
同时又设第5章役权规定地役权的概念及效力功能,由第1018条“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对地役权的定义可以推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着迥异的应用范围,有别于相邻关系的公共性,只限于不同土地所有权人间的个别关系,当事人设定的地役权还可排除相邻关系的应用。
《意大利民法典》则是法、德的折衷。
该法典首先在所有权一章中规定采光、眺望、滴水、界墙等相邻关系的内容,其后又专设地役权章,将地役权区分为强制地役权和任意地役权。
强制地役权有排水、通行、电缆通过等内容,与相邻关系并无二致,此种役权置于法律的硬性规制之下,但不动产相邻各方要依相邻的特定事实承担缔结地役权契约的强制义务,如未缔结,可依判决获得役权。
任意地役权则由契约或遗嘱予以设立,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瑞士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也均在规定相邻关系的同时规定了地役权,强调相邻关系的法律硬性规制,地役权则由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自由设立,基本采取了德国模式的双轨制。
由上可见,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法语称谓虽颇有差异,但二者各有其不同的调整功能,是两种相互独立且又相互协调的制度,对这点的认识是一致的,不同的表达方式指向的是同一内容。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各有其调整空间,实属不争之事实。
三、两种制度的意义和机能现行立法未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设有定义性规定。
学者对相邻关系的定义,用语不尽一致,兹列举其具有代表性者如下:史尚宽: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泽鉴:相邻关系制度其功能正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或限、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双方利益关系之平衡”李由义:相邻关系亦称相邻权,它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王利明: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考虑的。
如果从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
据上述各家对相邻关系所下定义加以比较观察,其强调的重点并不相同,有强调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旨在调和所有权或使用权冲突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认为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或限制;有指出是在一方行使权利时另方须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
措辞虽不尽一致,实质内容殆无差异,基本均认为相邻关系是相邻近的不动产人在行使权利时,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所有权内容的一种扩张或限制。
笔者认为,权利与义务共生,任何权利都存有其特定的三维空间,超出该空间便不成其为权利。
从法律诞生所有权的概念时起,即从法律赋予所有以所有权的称谓,所有权本质中即蕴含着义务,其权能并非绝对行使,而是有着其特定的外延空间。
即使将自然法思想中的所有权观念发展到极至的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也不认为所有权的行使是丝毫不受限制的。
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
此限制与拘束,便是所有权权能的处延。
相邻关系,作为从所有权中衍生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与其作所有权内容扩张或限制之解析,不如视为所有权权能之外延空间的一部。
理由有三:1、权利滥用之禁止,即“凡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作为罗马法上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毫无疑义,是权利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的判断基准和外延界定,其功能在于划定权利范围的边缘线,当事人于其内可恣情行使、任意发挥,但越界犯规。
探析相邻关系的发端,依上揭法制史的考察看出,其演进史可直接上溯到权利滥用禁止制度,滥觞于此并在此立足基础上追随社会经济生活变迁而亦步亦趋发展到目前阶段。
2、扩、限之说相对于目前所有权理论涵盖的内容而言,乍看之下,确给人以所有权伸张、限缩的表象,如邻地挖掘土地动摇己方地基的损害防免,对邻地排水的容忍义务等,相邻双方的所有权权能在互相冲空、产生对抗时,一方权能排斥另方优先行使,易使人认为一方的所有权得到了扩张,从而使他方受到了限制。
此时与其说所有权得以扩、限,不若说两所有权囿于本身的权能界限使然更易使人理解。
再则,所有权的发展史表明所有权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应形势的要求而不断改造、完善和进化,扩张、限制是相比较当前理论下的所有权内容来说的,具暂时性,所有权蕴含内容随时代发展会有所张驰、变化,所谓扩张、限制当然会逐渐消弭。
3、对相邻关系的损害,在诉讼上的救济,多依据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提起,方法上或停止侵害,或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
学者多不认可相邻关系能产生独立请求权,司法上也无此诉由。
受害人之所以能提出主张,无外乎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自己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遭到侵害或妨害,权利受害是他方逾越相邻关系这条权利界限侵入他人权利空间的当然结果。
但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应得扩张而未得扩张、他方应受限制而未受限制诉请裁判,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
何谓地役权,学者殆持一致见解。
有人认为,“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
” 有人认为,“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