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技发〔2011〕11号关于印发《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7.05.21•【字号】陕劳发[1997]226号•【施行日期】199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7]22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厅制定了《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和》(劳部发[1997]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我省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分批分类进行;1、首批认定人员为:(1)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2)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的培训)。
(3)年满45岁以上,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技术理论和专业课教师;2、第二批认定人员为:(1)具备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中级(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已取得技师职务的技工学校生产学习指导教师。
非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毕业者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理论及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劳动厅技工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
西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西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强化教师的纪律意识,保持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本考核办法采取扣分和扣款相结合的方式,每人每学期满分100分。
每扣一定的分值还要扣除相应的奖励津贴,学期末如果实际得分不足60分,取消各种荣誉、评职晋级资格和岗位福利待遇。
(一)迟到早退迟到是指教职工上班时比学校规定时间晚到10分之内,晚到10分钟以上说明情况的按事假半天处理,未说明情况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是指教职工未请假,下班离校时间比学校规定时间早10分之内离开学校,早10分钟以上离开还未请假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擅自离岗是指未请假,在学校查岗期间未在校内工作。
1、每周迟到一次的不扣分和岗位津贴,超过一次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扣1分,扣除奖励津贴10元,擅自离岗1次扣5分,扣除奖励津贴50元,擅自离岗半天扣10分,扣除奖励津贴100元,以此类推,同时予以批评教育。
擅自离岗1个月以内的,除扣除相应分数外和款项之外,并给予诫勉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擅自离岗超过1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教师旷课1节,按擅自离岗半天处理扣10分,扣除奖励津贴100元,以此类推。
(二)请假3、教职工确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在不耽误工作前期下,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西安教职工请假单》(以下简称《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非常特殊情况,事前不能办理手续的应电话报告学校领导并及时补办,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4、培训学习请假:教职工参加第二学历或学历提升及县内外的各类培训学习,须经组织批准同意,并持有关面试、考试或培训等有效通知,填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5、事假:根据县人社局文件精神,教职工在学期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事假的,根据有关规定,请假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并记录、主管校长审批签字,校长批准报教育局批准后才可休假。
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轨制
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依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3至7天由主管局长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外出办公必须向科长或主管局长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内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三、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上班打卡、签到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必须打卡,下午上班在本科室签到。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未打卡或签到,须由科长签字;科长因公外出未打卡和签到,须由分管局长签字;局级领导因公外出须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上班时间局行办将不定期查岗,科室人员因公外出,须由科长说明情况。
四、个人考勤情况同工资奖金挂钩。
1、迟到:迟到1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依次类推。
2、病假:①病假7至15天,扣除当月奖金的一半;15天以上,扣除全月奖金及当月目标管理奖②病假1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只发给原工资,不发奖金;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工资照发。
③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必须按月交医疗诊断证明)。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连续病假5个月以上的,要求上班时需持所在公疗医院诊断证明,可安排3个月的试工期。
试工期间工资照发。
试工期间,病又复发,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事假:①事假3至7天,扣除当月奖金的一半;事假超过7天(含7天)的,扣除全月奖金及当月目标管理奖。
②事假8天以上的,从第8日起,按本人月标准工资逐天扣发,并不再享受当月任何奖金。
4、其他:局机关组织的学习与会议,无故缺勤1次,扣除当月奖金的10%,依次类推。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陕劳发[1997]4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日期】1997.10.09【实施日期】1997.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7]435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和《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精神,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省劳动厅制定了《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为提高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素质,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劳部发正[1996]293号文件精神,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具体情况,现制定“九五”期间我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九五”期间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1、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新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九五”期间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适应培养高、中级技术工人要求的教师队伍。
3、“九五”期间,我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应完成以下任务:(1)全省各类技工学。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市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合格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72家1、西安市人才市场;2、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3、西安市新城区人才服务中心;4、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市场;5、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6、西安市碑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7、西安市碑林区职业介绍所;8、西安市雁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9、西安市雁塔区职业介绍所;10、西安市阎良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1、西安市阎良区职业介绍所;12、西安市临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3、西安市临潼区职业介绍所;14、西安市长安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5、西安市长安区职业介绍所;16、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7、西安市未央区人才服务中心;18、西安市未央区职业介绍所;19、西安市蓝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西安市蓝田县职业介绍所;21、西安市户县人才市场;22、西安市户县职业介绍所;23、西安市周至县人才服务中心;24、西安市周至县职业介绍所;25、西安市高陵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6、西安市高陵县职业介绍所;27、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8、西安浐灞生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9、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人才服务中心;30、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人才服务中心;31、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公司;32、西安市惜才人才服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3、西安智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34、西安佰仕达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5、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36、西安市电力机械制造公司人才技术劳务公司;37、西安市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38、西安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39、西安市机械电子国有资产公司职业介绍服务中心;40、西安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41、西安市技工学校职业介绍所;42、西安教育职业介绍服务中心;43、西安外国企业服务公司;44、西安外国企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45、西安外国企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46、西安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第四公司;47、西安蓝海人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48、西安金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49、西安西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50、西安蓝天航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1、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52、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南关正街分公司;53、西安泓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4、西安川普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55、西安紫铭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6、西安蓝页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57、西安市凯飞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8、西安经纬劳务代理有限公司;59、西安华秦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0、西安宏田劳务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61、西安天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2、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3、西安海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64、西安良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65、西安浩海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66、西安诚鑫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7、西安广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8、西安金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9、西安普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西安伯德汇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71、西安市莲科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2、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范文(3篇)
学校教师考勤暂行规定范文一、考勤的目的和依据1. 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2. 本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规范化教师考勤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教师考勤的规定。
二、考勤范围1.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2. 学校教职工包括正式聘用的教师、教育辅助人员以及非编制人员。
三、考勤方式1. 学校实行电子考勤系统,教职工通过刷卡或者指纹识别的方式进行签到。
2. 教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签到时间进行签到,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签到。
四、考勤内容1. 教职工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签到,并在签到系统中如实填写个人考勤信息,包括具体签到时间、签到地点等。
2. 教职工在校外公务或外出事由期间,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请假、签到和签退的时间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随意篡改。
五、考勤纪律1. 教职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并按时签到。
2. 未经批准,教职工不得旷工、早退、迟到、未到等。
3.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或签到,教职工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
请假应提前办理,不得事后请假。
4. 持续迟到或旷工达到规定次数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程序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六、考勤管理1. 学校设立专门的考勤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统计。
2. 教职工应当如实配合学校考勤管理部门进行工作。
对于考勤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教职工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材料。
七、考勤奖惩1. 教职工考勤记录作为绩效评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晋升、岗位聘任和政策待遇。
2. 教职工连续三个月迟到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学校将取消其当月奖金。
3. 教职工连续两个月旷工达到两次以上,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减少其当月工资。
八、附则1. 本暂行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考勤规定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
西安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西安教师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西安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考勤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教师正常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上午:08:30-12:00(2)下午:14:00-17:30(3)晚上:如需加班,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
2. 教师工作时间应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合理调整。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会议、培训等。
3. 教师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4. 学校应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教师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教师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或其他有效方式。
(2)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学校应定期对签到记录进行汇总、公示,以便教师查询和监督。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教师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签到时间分别为:上午:08:20-08:50下午:13:50-14:20(3)教师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或早退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教师,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外出期间,教师需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
(3)外出返回后,教师应及时向学校说明情况,并补签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
4、忘记签到处理(1)如教师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向学校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2)经核实无误后,教师可进行补签,补签记录需注明原因和补签时间。
(3)教师忘记签到次数超过学校规定次数,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解读各有关单位:为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现将《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20日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达到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西安市人社局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市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学校考勤管理制度红头文件
发文字号:教字〔2023〕第15号发文单位:XX市XX区教育局发文日期:2023年3月10日各中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加强学校考勤管理,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勤管理原则1. 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及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2. 考勤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考勤信息的真实、准确。
3. 考勤工作应与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挂钩。
4. 考勤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三、考勤管理制度1. 教师考勤(1)教师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教师因病因事请假,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教师请假需经学校领导审批,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4)教师因病或事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教职工考勤(1)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教职工请假需经学校领导审批,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因病或事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考勤记录与公示(1)学校应建立健全考勤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教师和教职工的考勤情况。
(2)学校应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考勤管理与监督1. 学校成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学校考勤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考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学校应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1]4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3.24【实施日期】2011.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04•【文号】劳培字[1990]6号•【施行日期】1990.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4日劳培字(1990)6号)现将《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
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培字[1991]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5月17日劳办培字(1991)7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市劳培字(1991)第092号《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劳培字(1990)13号《技工学校招生规定》中的机构及职责问题函复如下:
《规定》中的第二章五、六条分别规定了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第七条中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指省以下的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招生中报名、政审、体检和考试、评卷、录取等项工作”,是指在当地〔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境内〕的所有技工学校(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学校和省属学校在内)的招生工作。
——结束——。
学校规章制度之职高教职工出勤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职高教职工出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出勤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出勤管理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出勤包括在岗、请假、迟到、早退、缺席、旷工六种情形。
其中擅自脱岗按缺席处理。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的范围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
第五条出勤考核是教职工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教职工到岗履职的基本情况。
出勤考核的结果记入教职工业务工作档案。
第六条学校设出勤奖。
出勤奖从期末奖中提取,占期末奖的10%。
第二章请假制度第七条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席或到场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的程序如下:一、请假人到行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因公出差的领取并填写《派差单》)。
二、请假人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到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部协调和落实请假期间的有关工作事项,并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三、请假人持《请假单》到本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处落实批假。
四、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根据批假权限审批或签属意见后上报。
五、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应及时将审批的结果通知请假人,并将签批的《请假单》交行政办公室备案。
六、经批准后,请假人离岗或休假。
七、休假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告知部门或专业部,并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的批准权限:一、教师:一天以内由请假人的主管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或专业部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部门或专业部报校长批准,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七天以上由校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
二、干部:校级干部请假,校长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副校长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
3天(不含3天)以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
机电科考勤制度(5篇)
机电科考勤制度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矿井生产正常运转,特制定此制度。
一、劳动者出工进行考勤是劳动工资分配的一项依据,全科干部职工都应当自觉遵守考勤制度。
二、为方便工作的安排,实行集中考勤,参加考勤的人员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准时到达,他人代考无效.三、点完名来到者视为迟到,迟到十分钟以内罚款____元,超过十分钟者扣除本班。
迟到安排上班不上者,视为旷班,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上大班人员早7:30,下午2:30(夏)(1:30冬)点名,上小班人员早7:10,中班:3:10;夜班:11:____分,大班:文书考勤,小班:保管员考勤。
五、因事请假,应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车间、科长签字批准,三天以上由机电矿长批准,按批准的时间休息,以便安排他人替班,事假期满按时返回,否则按旷班处理。
六、任何人不准酒后上岗,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工作,按旷班处理。
七、考勤员严格考勤手续,坚持原则,禁止弄虚作假,发现后严肃处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八、因缺岗需加班顶岗的人员需经科和车间批准后可视为加班。
但必须与考勤员联系,以便考勤。
九、各车间主任必须给全科职工树立好的榜样,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带领全车间完成科和矿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与科领导及各小班之间的协调工作。
十、值班主任地面机台每班至少巡查一遍,井下机台中夜班不定期检查,并在上岗记录上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否则因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每天点名原则上不准缺席,未有特殊情况,少____个点名扣一个班,值班车间主任和科值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安排工作措施得力。
十一、各车间主任按指标完成任务,抓三违(按矿下发的三违分类明细执行)指标完不成者罚____元,超指标一个奖励____元。
三违人员车间主任写清原因由科签字为准。
下井及夜班指标以井口考勤为准,任何人不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核实,科严肃处理。
十二、各车间主任到科技术组按规定填写隐患单,科技术员按整改日期核查,每少一个罚款____元。
职业技术学校考勤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技术学校考勤管理制度范本为了加强教职工工作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考核管理制度:一、作息时间6:30:起床7:00-7:30:早餐7:30-7:50:早操(每周一早晨升旗,全体师生必须参加。
)7:50:预备铃8:00-8:45:第一节课8:55-9:40:第二节课9:40-10:00:眼保健操10:00-10:45:第三节课10:55-11:40:第四节课11:40-12:20:午餐12:30-14:00:午休14:20-14:30:预备铃14:30-15:15:第五节课15:25-16:10:第六节课16:20-17:30:课外活动17:30-18:20:晚餐19:00-20:30:晚自习21:30:查寝22:00:熄灯二、考勤考核办法1、中层以上干部实行值周制,教职工实行值日制,凡值周领导和值日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班主任早晨7:30,教师早晨____点(周一7:30),下午____点,必须到教务处签到。
专职招生人员,在招生高峰时候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不签到。
其它处室人员要外出办事的,需到办公室签到后再出校门。
2、一次不签到,扣____分,月底考核时与工资挂钩。
3、迟到一小时,作旷工半天处理。
迟到一小时以上作旷工一天处理。
4、教师上课时迟到、早退或脱岗视为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按制度处理。
5、每周日下午六点为教师例会时间,所有教师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作为旷到,按旷工处理。
6、一学期内累计旷工达一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病假的规定病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必须有病情证明书。
病假需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住院需要有医院证明、病历以及费用单。
四、事假考核办法:1、凡请事假者,属后勤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按基本工资÷____个工作日____事假天数的标准,扣减工资。
2、教师因特殊情况请假。
只要课程衔接完整,不影响教学进程的,不扣工资。
3、校董事会成员请假,履行请假手续,经董事长签字同意,交校办存档备案。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无
【期刊名称】《西北职教》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1964年创建,是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办的唯一一所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基地、出国人员培训基地。
学校规模过千人。
【总页数】1页(PF000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8.1
【相关文献】
1.让职教品牌熠熠生辉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巡礼 [J], 牛玲
2.为学生插上腾飞的翅膀——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以人为本办学侧 [J], 张英
3.劳动创造价值,研学拓展视野
——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木工劳动研学实践的探索 [J], 杨升东
4.苏联劳动后备系统的工人技术学校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学校的来信 [J],
5.以劳动培育新时代五好学生——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劳动教育掠影[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24•【文号】劳培字[1991]4号•【施行日期】199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1991年4月24日劳培字(19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推动技工学校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拟于1991年开始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工作的目的对技工学校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是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和实现教学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为:(一)使技工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总结办学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推动技工学校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和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
(三)促使学校主管部门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技工学校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及标准凡独立建制,经批准招生四年以上的技工学校均属这次评估范围。
评估分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两种形式,合格评估是对所有学校的鉴定性评估,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部属学校也可参加地方评估,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的技工学校由地方劳动部门组织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合格评估的基础上评选出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见附件1)由劳动部制定,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在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中产生。
三、评估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查、复查和评估验收等方法,认真组织好评估工作。
考勤制度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岗位的考勤管理,不断提高学院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的要求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二条考勤管理的对象包括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勤管理的内容包括考勤登记、考勤资料管理、考勤结果运用。
(一)考勤登记是指依据教职工个人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打卡情况所做的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记录以及教职工脱岗、请假、公派外出情况的记录;(二)考勤资料管理是指教职工考勤记录的统计、核实、上报、汇总、归档等工作;(三)考勤结果运用是指将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个人工资发放、各类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过程的组织,考勤结果的核实,考勤结果的上报,考勤结果运用的落实,考勤资料的归档管理。
人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经过核实的教职工上月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并依据学院的决定,落实考核结果。
第五条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打卡记录的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并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全院教职工的考勤统计结果移交人事处。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教育和考勤管理,严格控制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公派外出次数和请假时间,并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以部门为单位将上月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结果核实材料移交人事处。
第二章请假与销假第七条请假形式(一)事假是指教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
(二)病假是指教职工根据医疗机构认定的本人身体健康诊断结果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
(三)婚假是指教职工依法结婚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
(四)丧假是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去世履行请假手续获得的假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3]15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7.03【实施日期】2003.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改变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03年7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要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对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可直接认定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对拟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要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可由劳动保。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劳培字[1992]11号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劳培字〔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主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精神,为从政策上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考虑到目前物价上涨和技工学校学生平均经费开支标准(以下简称生均经费)偏低的情况,现将调整生均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目前技工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负责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如需重新核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会同财政部按此文件精神予以核定。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和经费开支项目及经费管理问题仍然按一九七八年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财企字第639号和劳培字第39号《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各地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以上述规定的开支项目为计算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报财政部和劳动部备案。
劳动部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关于印发《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工作人员
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作纪律,严格教职工请假及考勤,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我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一、考勤范围
学校所有在岗在编和聘用人员。
二、事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请假。
1、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应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2、工作人员(含各科室副职)请事假,半天以内由本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校长报告,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三、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休假时(住院治疗除外),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1、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因病需休息治疗时,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2、工作人员(含各科室副职)因病需休息治疗时,半天以内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含1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四、探亲假
1、夫妻双方两地分居1年以上,在对方未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异地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均为20天。
2、符合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须提出书面申请,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在安排好科室工作的前提下)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科室主要负责人(含副职),休探亲假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3、休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由本科室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婚假、丧假
1、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的(结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奖励假20天,根据学校性质,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休。
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寒暑假休假的,提出补休,本人应事先书面申请,本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安排补休。
超过下一年度未提出补休或未补休的,视为放弃。
2、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妊娠假、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在妊娠期、产假、哺乳期的休息时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七、各类假期原则上均应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并报送人事科备案。
八、考勤要求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中不得无故窜岗、空岗。
2、不论病、事假,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确实无法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用电话履行请假程序;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任课教师请假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请假,并同时向教务科报告,调好有关课程,不得缺课。
4、全体教职工(包括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或行政会议,确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5、迟到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按半天(事假)计算。
6、早退、提前15分钟下班者按半天(事假)计算。
7、下班没有输入指纹者又没有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8、旷工、事先未请假,事后不补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9、教职工需延长假期的,应于假期未满时即申明理由,经校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超出期限且未续假者,超出天数按旷工对待。
10、教职工参加学校批准的培训进修学习,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作公差考勤。
未经学校批准的函授、培训、进修学习,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作为事假考勤。
11、考勤采取输入指纹与各科室考勤相结合。
各科室指定专人对本科室出勤情况如实、按月统计,并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汇总。
12、考勤人员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不得弄虚作假,考勤与输入指纹机不相符合,追究考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13、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办公事,不能到单位签到者应提前填写外出审批表。
九、具体措施及办法
1、病假:短期病假1天,扣款20元,因病住院的(以住院结算单为准),住院期间不扣工资,因病需休养者,按一学期累计一个月以内按病假扣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只交“三金”。
2、事假:事假1天,扣款50元,按一学期累计一个月以内按事假扣款,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超过二个月以上者只交“三金”。
3、凡是不请假、擅自离岗1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并按程序上报。
4、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每次扣20元。
5、学校安排的节假日值班,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20元,无故未到者按旷工对待。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对待。
7、考勤人员弄虚作假,考勤与输入指纹机不相符合,扣考勤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各20元。
8、全年累计病假、事假,一个月以上者取消年终考核奖,取消评优、评职资格。
旷工两天以上者考核不能认定为合格等次,不得参与各项先进评选。
9、学校考勤签到不输入指纹者,少输一次扣发当月工资30元,依次类推。
10、行政后勤人员旷工,教师旷教1天以内,扣发工资200元,2天扣发当月工资400元,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学校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作废。
附件:1、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
2、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
主题词:学校考勤请休假通知
西安市劳动技校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附件1:
西安市技工学校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姓名职务所在科室
本人申请休假原因、天数休假原因:
休假天数: 月日至月日共天
签名:
年月日
科室主要负责人
意见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签名:
年月日
校长意见
西安市技工学校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姓名职务所在科室
本人申请休假原因、天数休假原因:
休假天数: 月日至月日共天
签名:
年月日
科室主要负责人
意见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签名:
年月日
校长意见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时间科室
事由
科室负责人外出经办人
分管领导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时间科室
事由
科室负责人外出经办人
分管领导
西安市劳动技术学校
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审批表时间科室
事由
科室负责人外出经办人
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