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使我对有关妇女保障权益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恋者全面协调发展,依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就汇报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优势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更进一步扩大的拓展。
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经济发展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
然而在文学语言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非常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人格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能平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知识女性来看,社会变革平等对我们弊病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
从发挥作用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所,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
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不该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
与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愈来愈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尽心职能的职责。
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交叉学科,需要有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
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
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从《规定》出台前后背景、意义、工会参与、特点等多方面由为你解读。
NO.1【背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保护。
以下小系列认真收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
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雇主不得以怀孕、分娩或哺乳为由降低女性雇员的工资、解雇她们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规定》第7条指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同时《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实施24年。
在过去的24年里,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二,随着我国女性劳动者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的提前出台,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第四,部分条款无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由于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收到了要求国家尽快修改和完善《规定》的提案和建议,提案和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工人、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
职工调研报告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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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女职工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怀。
根据要求, 无锡市总工会女职委就无锡市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活动情况和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调研, 经过汇总分析, 现汇报如下。
一、贯彻学习宣传《特别规定》的主要举措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高度重视,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活动, 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1、集中学习, 认真贯彻。
一是制定和下发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的通知。
结合面、心、实活动, 市总女职委对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和贯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推进全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落实。
二是召开全市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推进会议。
市总女职委在新区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暨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进会, 要求各级工会干部首先认真学习《特别规定》的内容, 明确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 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三是开展宣传资料的征订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立即征订和购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挂图等宣传资料, 印制《特别规定》手册, 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2、加大宣传, 营造氛围。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宣传。
一是阵地宣传。
充分发挥工会网站、企业led屏、广播、厂报等各类宣传阵地作用, 以制作专题宣传展板、专题版报和黑板专栏等形式在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有关知识, 提高知晓率。
二是培训宣讲。
市总女职委充分利用女职工素质提升大讲堂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举办各类学习《规定》的培训, 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工会女职工干部和女职工集中学习《规定》的具体条款, 解读《规定》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新旧《规定》的区别等, 为贯彻《特别规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查报告(一)——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职 业 地位 层 级 、专 业 技术 领 域 等 方 下合 同期 限不低 于男 职工 。
调查 。
面 与男 职 工 的差 距 也 在 缩小 ,某 些
(三 )女 职 工较 多 的 用人 单 位
根 据 问卷 调 查 数 据显 示 :大 部
传 统 属 于男 职工 的职 业 、岗位 也 可 签 订 了 女 职 工 特 殊 权 益 保 护 集 体 分单位为 了母 婴健康 ,对怀孕女职
囫 堡 堡塞
《女职 工劳 动保护特 别规 定》
贯 彻 落实情 况调查报 告 (一 )
— — 总体 情 况及 存在 的 问题
口薛 晓霞
一 、 《特 别规 定》实施 总体 情 况
在 法 律 上 对 女 职 工 给 予 特 殊 本 ,为集体合同的签订打下 了 良好
在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的重 视 支 保护 是 由女职工 身体 条件和所 担 的基础 ,推动了集体合 同制度 的建
的女 性 。
职工较多 的企业部分 尚未签订集 通 风 良好 、尽量 避 免 接触 电子 设 备
(二 )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在 一 定 体 合 同 的单 位 先 行 开 展 签 订 专 项 辐 射 的 岗位 ;女 职 工 生 育后 能 按 法
程 度 上 保 护 了 女 职 工 的 权 益
度 、劳 动 关 系三 方 机 制 建 设 ,使 得 利 和 义 务 的协 议 。从 调 查 数 据 来 同步签订工作 ,以专项 合 同、专项
女 职 工 劳 动 权 益 保 障 意 识 不 断 增 看 ,女职 工 所在 单 位 一 般 均有 工 会 协 议 或 专 章 的 方 式 达 到 与 本 单 位
和 所 有制 结 构 的调 整 ,我 区女 工 的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与男 职 工 是 节 。 为 弄 清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的状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职⼯权益保护法职⼯的权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对⼥职⼯和未成年职⼯的保护是更强、更全⾯的。
我国还专门规定了《⼥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家带来这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为了减少和解决⼥职⼯在劳动中因⽣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适⽤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职⼯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职⼯劳动安全卫⽣条件,对⼥职⼯进⾏劳动安全卫⽣知识培训。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告知⼥职⼯。
⼥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
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国务院卫⽣⾏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调整。
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保障女性在工作中的权益和福利,确保她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劳动市场,同时兼顾家庭和职业的平衡。
本文将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单独休假制度以及职业发展机会平等等方面论述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首先,女性在工资待遇上享有平等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不论性别、婚姻状况或者孕育情况,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与男职工一样。
此外,女性在遇到性别歧视问题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雇佣歧视、晋升歧视和工作机会歧视等。
其次,女职工在孕育期有权休产假或者哺乳期有权休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假,休息时间不少于98天。
对于哺乳期的女性,享受的休息时间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母亲工作情况适当延长。
这些休息时间的提供可以保证女性在生育和养育孩子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女职工还享有特殊保护措施,如禁止与女性有关的职业病。
针对女性生育机构环境的特殊要求,以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特殊需求,雇主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她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单独休假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以享受特殊的休假制度。
这个休假制度的提供可以帮助女性调整和减缓来自生理周期的疲劳和疼痛,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还应当保证女性在职业发展方面的平等机会。
雇主应该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性别歧视,例如在招聘、职位晋升和薪酬等方面。
确保女性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项目、培训和企业决策,并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鼓励女性职工的职业发展。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还应当加强各种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和打击。
利用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严厉制裁,确保女性在工作场所的尊严和安全。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中,除了政府需要加强立法和监管外,企业也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制定性别平等政策,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置于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报告
【 - 字数作文】第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研报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报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
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
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
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
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为全面了解我市对女职工权益实现特别是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省女工委字[xx]8号)文件精神要求,市总于xx年5月至7月组织全市女工委深入各基层工会进行调研。
共走访工会干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未婚和已婚各层面女职工365名,调查以座谈会、实地走访、填写调查表等形式进行。
每家企业发放调查问卷20份,34家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680份,回收有效问卷 672份,有效率为98%。
此次调研我们重点对非公企业(国有14家、非公企业20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如下:(一)总体情况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
一是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
这次被调查的大部分企业生产运作情况正常,效益良好,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基本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都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规范,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合同。
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
能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孕、产期辞退女职工现象发生,劳动关系较为和谐。
(二)主要问题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女职工组织在其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问卷调查和走访女职工情况看,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女工干部兼职的比较多,不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上。
对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培训、法制教育不是很到位、休闲时间缺乏健康、有序的管理。
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
⼥职⼯的“三期”的时间规定因⼥职⼯的特殊⽣理原因,《⼥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欢迎阅读。
⼥职⼯的“三期”的时间规定孕期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就是相关的回答,⼥职⼯在公司中所享受到的政策还是⽐较好的,⽽且很多公司都会为⼥员⼯开辟绿⾊通道,也就是在安排⼯作的时候会考虑到⼥职⼯的⾝体状况,然后安排⽐较轻⼯作。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性文件。
本《特别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本《特别规定》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安全保护、劳动质量保护、劳动服务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章节。
一、总则
为加强和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女职工就业、尊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利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二、劳动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权利
女职工具有平等就业权利;受雇者有权享受同工不同待原则;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休息日,有权享受适当的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长,有权享受相等的劳动报酬;有权享受保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补偿;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二)劳动义务
女职工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义务尊重其他职工的劳动权利,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有义务保护好劳动成果和劳动产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他人利益。
三、劳动保护
为了确保女职工的安全,禁止雇主采取任何可能危害女职工健康或安全的行为,包括虐待、性骚扰等。
另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受聘者应尊重。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全文) 2012年05月07日17:07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5月7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全文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一、引言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是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性员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女工权益保护1. 劳动合同女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女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并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工在特定时期(如怀孕、生育、哺乳期等)享有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相关规定。
3. 工资待遇女工应享有与男工同等的工资待遇。
如果女工因特殊原因(如育儿、照顾家庭等)暂时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合理安排,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4. 妇女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加强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三、性骚扰防范与处理1. 性骚扰定义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包括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以及权力性骚扰。
2. 预防措施建立预防性骚扰的机制,包括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规范用人单位岗位职责以及建立匿名举报渠道等。
3. 处理机制对于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对涉事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女工福利保障1. 孕产期保护在女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女工及其胎儿的安全与健康。
2. 哺乳期休假女工在哺乳期享有特殊的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保障女工顺利进行哺乳工作。
3. 福利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工生育后提供一定的福利补贴,以帮助女工顺利完成育儿工作。
五、女工培训与晋升机会1.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给予女工与男工同等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 晋升机会公平用人单位应确保女工在晋升机会上与男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女工的晋升机会。
六、法律保护和监督机制1. 法律框架明确女工特殊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基础和相关规定,为女工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确保其顺利实施。